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1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1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洪乾隆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9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乾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民國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白規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洪乾隆前分別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8年4 月28日,以97年度訴字第429 號判決有期徒刑十月、減為有期徒刑五月及有期徒刑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8年6 月4 日,以97年度訴字第354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12月22日,以98年度訴字第789 號判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所犯三案則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本院99年度聲字第288 號裁定)而移付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2月21日法矯字第0999054731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 年7 月2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0 年7 月11日。法務部矯正司乃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