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500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徐瑋駿
- 被告
- 謝佳穎
高素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謝佳穎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期間,邀同被告高素枝(即謝佳穎之母)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申請就學貸款8 筆,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271,492 元;雙方約定,利息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民國107 年12月1 日當時,係週年利率1.15% ),倘借款人未依約攤還本息,除喪失期限利益,並應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本件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108 年2 月12日),改按原告就學貸款利率(當時係週年利率1.15% )加碼1%(即週年利率2.15% )計算利息,且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應按上開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則應按上開借款利率20% 加計違約金。乃被告謝佳穎嗣未依約攤還本息,迄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而被告高素枝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
三、被告答辯: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本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利率資料、台銀放款掛牌利率、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以供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有明定。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 條第1 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220 元,此外核無其他費用之支出,爰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1,220 元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本件係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000 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酌情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尚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 期 間 │週年利率│期 間│週年利率│ │ │ │ (民國) │ │ (民國) │ │ ├──┼─────┼────────┼────┼────────┼────┤ │ ① │ 25,790元 │自107 年12月1 日│ 1.15% │自108 年1 月2 日│0.115% │ │ │ │至108 年2 月11日│ │至108 年2 月11日│ │ │ │ ├────────┼────┼────────┼────┤ │ │ │自108 年2 月12日│ 2.15% │自108 年2 月12日│0.215% │ │ │ │至清償日 │ │至108 年7 月1 日│ │ │ │ │ │ ├────────┼────┤ │ │ │ │ │自108 年7 月2 日│0.43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② │ 30,494元 │自107 年12月1 日│ 1.15% │自108 年1 月2 日│0.115% │ │ │ │至108 年2 月11日│ │至108 年2 月11日│ │ │ │ ├────────┼────┼────────┼────┤ │ │ │自108 年2 月12日│ 2.15% │自108 年2 月12日│0.215% │ │ │ │至清償日 │ │至108 年7 月1 日│ │ │ │ │ │ ├────────┼────┤ │ │ │ │ │自108 年7 月2 日│0.43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③ │ 30,494元 │自107 年12月1 日│ 1.15% │自108 年1 月2 日│0.115% │ │ │ │至108 年2 月11日│ │至108 年2 月11日│ │ │ │ ├────────┼────┼────────┼────┤ │ │ │自108 年2 月12日│ 2.15% │自108 年2 月12日│0.215% │ │ │ │至清償日 │ │至108 年7 月1 日│ │ │ │ │ │ ├────────┼────┤ │ │ │ │ │自108 年7 月2 日│0.43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④ │ 30,494元 │自107 年12月1 日│ 1.15% │自108 年1 月2 日│0.115% │ │ │ │至108 年2 月11日│ │至108 年2 月11日│ │ │ │ ├────────┼────┼────────┼────┤ │ │ │自108 年2 月12日│ 2.15% │自108 年2 月12日│0.215% │ │ │ │至清償日 │ │至108 年7 月1 日│ │ │ │ │ │ ├────────┼────┤ │ │ │ │ │自108 年7 月2 日│0.43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