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112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基簡字第1120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