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0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0號
- 聲請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志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志堯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志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蔡志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各罪,均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一 │ 二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 │ │日 │日 │ ├──────┼───────────┼───────────┤ │犯罪日期 │105年1月27日20時許 │105年3月5日20時許 │ ├──────┼───────────┼───────────┤ │偵查機關年度│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36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86號 │ ├───┬──┼───────────┼───────────┤ │ │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號│105年度城簡字第54號 │105年度城簡字第131號 │ │ ├──┼───────────┼───────────┤ │ │判決│105 年6 月29日 │105 年9 月22日 │ │事實審│日期│ │ │ ├───┼──┼───────────┼───────────┤ │ │法院│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號│同上 │同上 │ │判 決├──┼───────────┼───────────┤ │ │判決│105年7月13日 │105年10月12日 │ │ │確定│ │ │ │ │日期│ │ │ ├───┼──┼───────────┼───────────┤ │備 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5年度執更字第48號 │105年度執字第235號 │ │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 │ │ │ │ │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 │ │ │ │裁定:累犯,更定其刑為│ │ │ │ │5月,原判決為3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