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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6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姜嚴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嚴凱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嚴凱因犯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26頁)。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各罪,均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宣   告   刑│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 │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日。                      │
├──────┼─────────────┼─────────────┤
│犯 罪  日 期│107年10月1日。            │107年6月5日至107年6月6日。│
│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411號            │年度毒偵字第84號          │
│            │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沙簡字第709號      │108年度城簡字第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2日             │108年1月3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沙簡字第709號      │108年度城簡字第2號        │
│決├────┼─────────────┼─────────────┤
│  │確定日期│108年1月28日              │108年2月20日              │
├─┴────┼─────────────┼─────────────┤
│是   否  得 │是                        │是                        │
│易 科 罰 金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
│            │執字第7338號。            │執字第99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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