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號
- 公訴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經審理結果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美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