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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顏淑惠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經審理結果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美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顏淑惠

書記官 李成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號於民國 89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