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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七四號

違反毐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邱蓮華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毐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為簡易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法 官 邱蓮華

                   書記官 董培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七四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毐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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