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13號
- 聲請人
- 王隆畿
- 相對人
- 雲林縣政府
- 代表人
- 蘇治芬 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違章建築事件,聲請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100年度裁字第17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8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79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再審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再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