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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1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戴見草簡慧娟孫國禎

聲請人
黃志詳
相對人
臺東縣臺東戶政事務所
代表人
邱聖芳 主任
相對人
臺東縣成功戶政事務所
代表人
蘇君龍 主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資以釋明;另本院依職權調取其財產所得明細結果,亦查無財產所得資料,有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15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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