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8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第233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準用之,是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
二、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之聲明第1、2、3、4、8、9、10、11項內容,一望即知前段係依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將行政處分做成書面為給付,後段係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被告提供行政資訊。抑且,聲請人於民國101年8月3日陳報請求權狀第1條第1項明白主張:「依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行政處分做成書面為給付」等語,詎料原判決第四條(三)項末卻捏造為:「原告依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提供資訊」,不實刊登於判決書上,遂製造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之虛假理由,然由此可證,原判決就原告聲明前段關於「依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行政處分做成書面為給付」部分,漏未判決,為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於101年5月14日對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起訴,經數度變更後,嗣於101年7月6日以追加訴之聲明狀確認其聲明係請求:①被告應給付本院98年度訴字第86號確定判決所載0000000000(1)行政處分內容於91年4月10日生效及成立之書面資料予原告,或得閱覽、影印前開書面資料;②被告應給付本院98年度訴字第86號確定判決所載0000000000(1)行政處分內容「91年4月10日會議紀錄」之書面資料予原告,或得閱覽、影印前開書面資料;③被告應給付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33號確定判決所載0000000000(1)行政處分內容於92年1月25日業已實現(即執行完畢)之證明書面予原告,或得閱覽、影印前開書面資料;④被告應給付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33號確定判決所載新、舊(原採購案)2份政府採購文件資料予原告,或得閱覽、影印前開書面資料;⑤確認本院98年度訴字第86號確定判決所載0000000000(1)行政處分內容於91年4月10日生效或成立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⑥確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23號確定判決所載0000000000(1)行政處分內容「91年4月10日會議紀錄」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⑦確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23號確定判決所載0000000000(1)行政處分內容於92年1月25日業已實現(即執行完畢)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⑧被告應給付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3號裁定訴之聲明第1條所載0000000000(1)政府採購行政處分之書面資料予原告,或得閱覽、影印前開書面資料;⑨被告應給付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3號裁定訴之聲明第3條所載0000000000(1)招標與決標行政處分之書面資料予原告,或得閱覽、影印前開書面資料;⑩被告應給付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3號裁定訴之聲明第4條所載91年4月10日0000000000(1)水平支撐工程行政處分之書面資料予原告,或得閱覽、影印前開書面資料;⑪被告應給付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57號確定裁定所載「91年4月10日至92年1月25日0000000000(1)水平支撐工程」公法上法律關係(行政處分)之書面資料予原告,或得閱覽、影印前開書面資料。上開11項聲明分別經本院於101年8月31日以裁定及判決審結,是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脫漏情形。聲請人(即原告)聲請為補充判決,自有不合,無從准許。況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補充裁判之事由,亦係不服本院原判決或裁定之理由,自應循上訴或抗告主張之,而非聲請補充裁判為之,併予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