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他字第4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戴見草孫奇芳孫國禎

原告
黃志詳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臺東縣臺東戶政事務所等2被告間戶政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1,333元。

理由

一、按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及同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等規定均為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係原告與被告臺東縣臺東戶政事務所、臺東縣成功戶政事務所等間有關戶政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以101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茲因原告於102年2月20日撤回其本案訴訟即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44號戶政事件,依前揭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104條及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三分之一確定在案,業由本院調卷核閱無誤。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起訴時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用共計1,333元,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他字第4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