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12號
- 再審原告
- 趙鵬飛
- 再審原告
- 趙榮輝
- 再審原告
- 趙春妹
- 再審被告
- 高雄市政府
- 代表人
- 陳菊
- 再審被告
-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 代表人
- 謝福來
- 再審被告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代表人
- 楊明州
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102年度判字第32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2年度裁字第468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5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