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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10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林勇奮

聲請人
王渝生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間低收入戶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低收入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業由本院受理中。聲請人因疾病纏身,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現為低收入戶,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高雄市新興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資為釋明。再者,聲請人係符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審查後,准予扶助在案,有審查表(全部扶助)附卷可參,堪認聲請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此外,未發現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事,依首揭規定,聲請人就其所提起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80號行政訴訟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100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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