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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他再字第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戴見草吳永宋孫奇芳

再審聲請人 連振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103年度他再字第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且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上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8日裁定,命當事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4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聲請人復對本件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3年5月13日以103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駁回確定,則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03年5月28日院內查詢單附卷可參,是其聲請再審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他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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