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再字第38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本院間強制執行事件,對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103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度救字第3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61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該裁定附卷可稽。本院爰於103年11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該補費裁定已於103年12月9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查詢單在卷足憑,是其聲請再審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9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