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39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再審聲請事件,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本院104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本院104年度救再字第2、4、9、11、12、20、21、22、23、2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4年度救再字第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