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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39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蘇秋津張季芬林彥君

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再審聲請事件,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本院104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本院104年度救再字第2、4、9、11、12、20、21、22、23、2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4年度救再字第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39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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