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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簡抗字第6號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邱政強吳永宋簡慧娟

抗告人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6月24日送達抗告人;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5年7月2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抗告人收受本院上開105年6月21日命其補繳抗告費之裁定後,雖於105年6月28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請求廢棄前開補費裁定,惟查,該補費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並無得准許抗告之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之規定,即不得抗告,亦無得據以補正其未於限期內繳納本件裁判費,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抗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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