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05年度訴字第338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許亦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山大學間退學事件,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38號裁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所謂顯然錯誤,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若裁判並無上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當事人聲請更正,即無從准許。
二、聲請人主張依「聲請人博士班研究生歷年成績表」影本(本院卷2第177頁)記載可知,聲請人104學年度第1學期起休學1學期,則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3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載103學年遭「退學」乙情,係屬誤寫,因聲請人係休學而非退學等語,爰聲請裁定更正系爭判決錯誤。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更正錯誤狀」(本院卷2第175頁)關於校內學位考試成績部分,係屬於聲請人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訴訟爭點,顯非本件判斷系爭判決有無判決錯誤應予更正之範疇,先予敘明。次查,經核聲請人前揭聲請意旨,無非是不服系爭判決關於相對人之退學處分之理由,本應循上訴或再審程序處理。系爭判決並無聲請人所指顯然錯誤情事,與上述法律規定不符,聲請人聲請更正,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8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退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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