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簡抗再字第5號
- 聲請人
- 陳昱元 送達處所:臺南郵政第16-35號信
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105年度簡抗再字第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度簡抗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不服,具狀提起抗告,應視為再審之聲請(即為本案件105年度簡抗再字第5號)。而聲請人前雖對本案件為訴訟救助聲請,惟業經本院105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告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本院審判長爰於106年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06年2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聲請人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為憑,是其聲請再審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