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3號
- 原告
- 閔曉初
- 被告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代表人
- 洪吉山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不服被告對其配偶謝佳燕民國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為核定原告出售坐落高雄市○○區○○街00號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及罰鍰處分,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核本件乃關於原告對被告所為補徵稅額新臺幣(下同)205,358元及罰鍰96,850元之處分而涉訟,標的金額合計302,208元,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高雄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