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再字第13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蘇秋津林彥君曾宏揚

聲請人
連振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本院106年度救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26日106年度救字第4號確定裁定不服,具狀聲明異議,應視為再審之聲請。惟本件聲請再審,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06年8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9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聲請人雖對本件再審聲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6年10月13日以106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此有該裁定附卷可參。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從而,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曾 宏 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再字第134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