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6號
- 原告
- 昶笙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俐云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宗 律師
- 複代理人
- 彭佳元 律師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
- 代表人
- 李孟諺
- 訴訟代理人
- 張訓嘉 律師
高函岑 律師
張鳳儀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環署訴字第106005284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係因不服被告民國106年6月3日府環土土裁字第000000000號對其裁處新臺幣(下同)20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2小時之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而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此有起訴狀及原處分附卷可稽。原告既因不服被告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及講習處分處分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第4款規定,自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依前揭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係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在臺南市,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