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再字第8號
- 聲請人
-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本院107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7年度救字第60號確定裁定而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4月10日以108年度救再字第8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5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於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於同年4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聲請人於108年5月2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8年6月18日以108年度救字第55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此亦有上開裁定附卷可考。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則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