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聲再字第11號
- 聲請人
-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間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9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復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83條所明定。又「對於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9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述規定及說明,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三、結論:本院無管轄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1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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