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再字第32號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原告
- 乙○○
- 再審被告
- 台南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丙○○ 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 95年10月5日95年度判字第163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所明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638號判決,以該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之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揆諸首揭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且此部分為專屬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政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