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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2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9 日

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春安 局長

上訴人與甲○○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

5月18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7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第245條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9年6月14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內容不符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又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經本院於99年6月17日以98年度訴字第27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6月2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亦未繳納裁判費,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2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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