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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1號

農地重劃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1號

原告
陳富祥
被告
高雄市政府
代表人
陳菊 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農地重劃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再按,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後段規定,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一)撤銷被告高雄市政府高雄市美濃區吉安農地重劃委員會於103年1月24日召開之『高雄市美濃區吉安農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聽會』。(二)本重劃案因政府組織改造由縣合併為直轄市;鎮改為區;法令更替...等原因,已無法可據,難以施行,請被告重審本案可行性,向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說明會,以維民權法益。(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之請求顯非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各款所定事由,本件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依首揭法律規定,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農地重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