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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62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張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62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淑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1644、98年度偵字第21327 、23181 號、99偵字第23226 號、98年度偵續字第416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4179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淑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淑齡於本院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核被告林淑齡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7 、8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所為,係犯刑法詐欺得利罪。被告林淑齡所犯上開各3 次詐欺取財罪及1 次詐欺得利罪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林淑齡與同案被告張裕榮、戴嘉霖、邱博祥、陳建民、戴武彰、謝志明、洪士益、杜吾駿、王一傑、黃世華、尤東遊、謝璋信、郭士榮、錢信良、劉政宏、綽號「莊仔」之男子、綽號「大象」之男子間,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審酌被告林淑齡並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不思以正當手法解決自身財務之缺口,竟濫用被害人之信任,以交付系爭空頭支票為詐欺手段,向被害人騙取金錢或免除債務,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審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31644號
                                     98年度偵字第21327號
                                     98年度偵字第23181號
                                     99年度偵字第23226號
                                     98年度偵續字第416號
    被      告  張裕榮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417巷2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戴嘉霖    男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路175巷4
                          弄63號
                          現居高雄市苓雅區○○○路169號3
                          樓之1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博祥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219巷61號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
                鄭伊倫    律師
    被      告  陳建民    男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125號5樓之
                          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戴武彰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175巷4弄6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志明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601巷10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洪士益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601巷10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杜吾駿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175巷4弄1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一傑    男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175巷1弄8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世華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175巷5弄3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尤東游    男  5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街337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璋信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42巷1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士榮    男  30歲(民國○○年○月○○ 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459巷1弄13號
                          1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錢信良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苓雅區○○○路9巷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政宏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街1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嚴孫志    男  5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鳥松鄉○○路162巷2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淑齡    女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三民區○○○路2巷9弄
                          41之1號
                          現居高雄市○○區○○街4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馮淑蘭    女  45歲(民國54年2月13日)
                          籍設高雄市○鎮區○○路159巷11
                          現居高雄縣大寮鄉○○村○○街3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孝忠    男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三民區○○○路21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建甫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縣大寮鄉○○街42巷21號
                          10樓
                          現居高雄縣大樹鄉○○街52巷2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大瑋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191號8樓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梁施金英  女  6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大社鄉○○村○○路155
                          號5樓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沛檥    女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縣大寮鄉○○村○○路
                          175巷9號
                          現居高雄縣鳳山市○○街49號6樓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瑞男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苓雅區○○○路121號3
                          樓之4
                          現居高雄縣鳥松鄉○○路1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翊峰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原名黃克富)  籍設高雄縣橋頭鄉○○村○○路銘
                          昌巷49號
                          現居高雄縣燕巢鄉○○村○○路98
                          巷2-2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滿珠    女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路88巷7號
                          現居高雄市○○區○○街20巷6號9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錦川    男  55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縣旗山鎮○○○路120號
                          現居高雄縣旗山鎮○○○路468巷7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賴美秀  女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苓雅區○○○路38號10樓
                          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雅雯    女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旗津區北汕巷50號
                          現居高雄市○○區○○路2巷1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展榮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街216巷22
                          現居高雄市○○區○○路329巷10
                          弄7號5樓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陳建甫部分處分不起訴
後,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發回續行
偵查),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
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許瑞男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0年度上
    訴字第8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92年10
    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於93年10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
    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邱博祥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94年度訴字第3291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5年3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郭大瑋前因傷害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652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5年10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
二、張裕榮(綽號「榮仔」,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邱博祥
    (綽號「博祥」、「果凍」,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陳
    建民(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戴嘉霖(綽號「小陳」、
    「阿弟仔」、「阿忠」;化名「陳清順」、「謝鑫龍」、「
    楊永發」,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
    號)、戴武彰(綽號「鴻哥」,持用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謝志
    明(綽號「阿水」、「發仔」,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
    尤東遊(綽號「阿不拉」,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黃世華(
    綽號「阿生」、「龍哥」;化名「林建龍」;持用00000000
    00號門號)、洪士益(綽號「阿強」、「阿凱」,持用0000
    000000號門號)、杜吾駿(綽號「阿明」,持用0000000000
    號門號)、謝璋信(綽號「阿信」,持用0000000000、0000
    000000號門號)、錢信良(綽號「一馬」,持用0000000000
    號門號)、劉政宏(綽號「宏仔」,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
    )、王一傑(綽號「阿傑」、「和尚」,持用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郭士榮(
    綽號「刺激」,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及綽號「莊仔」與
    綽號「大象」之不詳姓名男子均明知支票係具有代替現金及
    轉讓流通信用功能之交易工具,且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
    之發票人,實際上不可能存入款項使支票兌現,善意之持票
    人若誤信支票係合法管道取得而認有兌現可能性,進而收受
    支票,並為財物之給付或為勞務之提供,屆期提示將不獲兌
    現,而受到損害,然渠等竟為貪圖不法利益,起意販賣空頭
    支票牟利,與各該買受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或利益之犯意聯絡,而為詐欺行為,渠等之分工如下:
(一)、由「莊仔」及張裕榮指示邱博祥於95年12月間,帶同具有幫
    助犯意之陳銘裕(另行移送併辦)擔任名義負責人,向經濟
    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設立「智磊貿易有限公司」(址設高雄縣
    鳳山市○○街130號4 樓之1,下稱智磊公司),取得智磊公
    司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資料後,再於96年3 月27
    日間起,由張裕榮、邱博祥帶同陳銘裕前往如附表一所示之
    金融機構,以陳銘裕及智磊公司之名義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
    戶(各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帳號、開戶日期等,詳如附表
    一所示),並由張裕榮及「莊仔」持續提供必要之資金,供
    邱博祥、陳建民在各支票存款帳戶及其他人頭帳戶內辦理存
    、提款手續,以製造存款及交易頻繁之假象,俾培養並提昇
    各該支票存款帳戶良好之信用,以便反覆申領空白支票使用
(二)、「莊仔」取得大量空白支票後即販賣予「大象」,「大象」
    再指示邱博祥以每張新臺幣(下同)4500元之價格販售予戴
    嘉霖、戴武彰。戴嘉霖、戴武彰向邱博祥販入空頭支票後,
    即以址設高雄市○○區○○路241號4樓之民宅為據點(稱為
    「宿舍」、「公司」),夥同旗下擔任「小賣」職務之黃世
    華、謝志明、杜吾駿、尤東遊、洪士益、謝璋信等人,各自
    提供渠等使用之電話,共同出資在各大報上刊登內容略為「
    支票借你」之廣告,依當時該空頭支票之信用等級不同(大
    致分為票信正常、有退補票記錄及已拒絕往來),以每張
    2000元至8000元不等之價格,招攬當時無支付能力或是意願
    ,而欲使用空頭支票作為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工具之不特定
    人接洽購買事宜。戴武彰、戴嘉霖於接獲客戶來電後,可自
    行或指示擔任「小賣」之黃世華等人,或單純擔任「外務」
    之劉政宏、王一傑、錢信良、郭士榮等人,視客戶需求填寫
    票面金額及發票日,再依約定時間、地點交付支票並收取款
    項;擔任「小賣」之黃世華等人,於接獲客戶來電後,亦可
    自行或委託其他「小賣」,或指示擔任「外務」之劉政宏等
    人填寫票面金額及發票日,依約定時間、地點交付支票並收
    取款項,實際送件之人,視送票距離不同,可獲得300元至
    1000元不等之酬勞;而戴武彰、戴嘉霖與旗下擔任「小賣」
    之人間或與陳建民間,亦會互相調借支票販賣。
(三)、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明知發票人不會存入款項使其兌現,於
    購得空頭支票後,仍分別基於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
    將已填載日期、金額之空頭支票,佯稱為合法取得之客票,
    持以行使交付,用以調借現金、給付貨款、工程款或工資,
    致使不知情之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收受支票而陷於錯誤
    ,而交付與支票面額相當之財物或給付勞務,藉此詐取財物
    或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嗣後支票遭退票,並獲悉已列為拒
    絕往來戶時,被害人始知受騙(實際詐欺行為人、被害人、
    支票發票日、票號、票面金額、發票人、付款人、詐欺時間
    、使用目的等均詳如附表二所載)。
三、案經盈豐橡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盈豐公司)、永益鋼圈有
    限公司(永益公司)告訴與勞李鳳嬌、廖陳秀如、林金品、
    郭素香、周政宏、蔡秋月、楊慧娟、羅永昌、周俊良訴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方  法    │     待  證  事  項     │
 ├──┼───────────┼────────────┤
 │ 1  │1.被告(兼證人)張裕榮│1.被告張裕榮有使用098872│
 │    │  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  4370號門號之事實。    │
 │    │  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供│2.被告邱博祥負責辦理智磊│
 │    │  述(證述)          │  公司設立登記,且帶人頭│
 │    │2.附表三編號1-1至1-9所│  負責人即同案被告陳銘裕│
 │    │  示之扣押物品        │  至金融機構開設支票存款│
 │    │                      │  帳戶後,由被告張裕榮、│
 │    │                      │  邱博祥製造帳戶之資金進│
 │    │                      │  出記錄培養信用之事實。│
 │    │                      │3.被告邱博祥負責持續領取│
 │    │                      │  智磊公司及陳銘裕支票後│
 │    │                      │  交由「莊仔」出售予「大│
 │    │                      │  象」之事實。          │
 │    │                      │4.被告張裕榮以一次500 元│
 │    │                      │  或1000元不等之代價委託│
 │    │                      │  被告陳建民製作資金進出│
 │    │                      │  記錄之事實。          │
 ├──┼───────────┼────────────┤
 │ 2  │0000000000號(受監察人│被告張裕榮指揮被告邱博祥│
 │    │:張裕榮)通訊監察譯文│、陳建民至金融機構開設支│
 │    │                      │票存款帳戶、製造帳戶之資│
 │    │                      │金進出記錄培養信用之事實│
 │    │                      │。                      │
 ├──┼───────────┼────────────┤
 │ 3  │1.被告(兼證人)戴嘉霖│1.被告戴嘉霖有使用091919│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0933號、0000000000號門│
 │    │  之供述(證述)      │  號之事實。            │
 │    │2.附表三編號2-1至2-11 │2.被告戴嘉霖以每張4500元│
 │    │  及3-1至3-20之扣押物 │  之價格向被告邱博祥購買│
 │    │  品                  │  智磊公司及陳銘裕名義之│
 │    │                      │  空白支票之事實。      │
 │    │                      │3.被告戴嘉霖以刊登報紙廣│
 │    │                      │  告之方式招攬不特定人購│
 │    │                      │  買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4.被告戴嘉霖視距離不同而│
 │    │                      │  以每次500 元至1000元不│
 │    │                      │  等之對價,指揮被告杜吾│
 │    │                      │  駿、劉政宏(帳冊代號「│
 │    │                      │  正」)、謝志明、尤東遊│
 │    │                      │  、王一傑(代號「尚」)│
 │    │                      │  、謝彰信(代號「信」)│
 │    │                      │  、郭士榮(代號「刺」)│
 │    │                      │  、錢信良(代號「馬」)│
 │    │                      │  等人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                    │
 │    │                      │4.被告黃世華亦有受被告戴│
 │    │                      │  武彰指示外送空頭支票;│
 │    │                      │  另被告王一傑亦有受被告│
 │    │                      │  黃世華指示外送空頭支票│
 │    │                      │  之事實。              │
 │    │                      │5.被告戴嘉霖與被告陳建民│
 │    │                      │  、尤東遊間曾經互相調票│
 │    │                      │  之事實。              │
 │    │                      │6.被告戴嘉霖(帳冊代號「│
 │    │                      │  順」)、戴武彰(代號「│
 │    │                      │  鴻」)、錢信良、洪士益│
 │    │                      │  (代號「凱」)、謝志明│
 │    │                      │  (代號「水」)、黃世華│
 │    │                      │  (代號「生」)、杜吾駿│
 │    │                      │  (代號「民」)、謝璋信│
 │    │                      │  、王一傑、郭士榮、劉政│
 │    │                      │  宏均有共同出資租用辦公│
 │    │                      │  室及支付日常開銷之事實│
 │    │                      │  。                    │
 ├──┼───────────┼────────────┤
 │ 4  │0000000000、0000000000│1.被告戴嘉霖指揮被告錢信│
 │    │、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  良、郭士榮、劉政宏、謝│
 │    │譯文(受監察人:戴嘉霖│  璋信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                    │
 │    │                      │2.被告戴嘉霖確有販賣陳銘│
 │    │                      │  裕或智磊公司之支票之事│
 │    │                      │  實。                  │
 │    │                      │3.被告戴武彰、戴嘉霖間、│
 │    │                      │  被告戴嘉霖、陳建民間會│
 │    │                      │  互相調借空頭支票;且被│
 │    │                      │  告尤東遊空頭支票之來源│
 │    │                      │  包括被告戴武彰、戴嘉霖│
 │    │                      │  之事實。              │
 │    │                      │4.被告戴武彰、戴嘉霖、謝│
 │    │                      │  志明、尤東遊、黃世華、│
 │    │                      │  洪士益、謝璋信、杜吾駿│
 │    │                      │  有共同出資刊登報紙廣告│
 │    │                      │  之事實。              │
 │    │                      │5.被告錢信良受被告謝志明│
 │    │                      │  指揮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                    │
 │    │                      │6.被告戴嘉霖曾將智磊公司│
 │    │                      │  空頭支票交由被告黃世華│
 │    │                      │  之事實。              │
 │    │                      │7.被告洪士益曾委由被告王│
 │    │                      │  一傑向被告戴嘉霖調取空│
 │    │                      │  頭支票之事實。        │
 │    │                      │8.被告謝志明、謝璋信曾向│
 │    │                      │  被告戴嘉霖調取空頭支票│
 │    │                      │  之事實。              │
 │    │                      │9.被告戴嘉霖曾以簡訊指示│
 │    │                      │  被告戴武彰、杜吾駿、謝│
 │    │                      │  志明、黃世華、洪士益、│
 │    │                      │  謝璋信等人空頭支票之發│
 │    │                      │  票日統一應寫何時之事實│
 │    │                      │  (目的在於避免提早跳票│
 │    │                      │  ,減損空頭支票壽命)。│
 ├──┼───────────┼────────────┤
 │ 5  │1.被告(兼證人)邱博祥│1.被告邱博祥受「莊仔」、│
 │    │  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  被告張裕榮指揮,負責帶│
 │    │  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供│  同同案被告陳銘裕申請設│
 │    │  述(證述)          │  立智磊公司及開設支票存│
 │    │2.附表三編號4-1至4-27 │  款帳戶,製造資金進出記│
 │    │  之扣押物品          │  錄,培養帳戶信用以領取│
 │    │                      │  空白支票之事實。      │
 │    │                      │2.被告邱博祥負責受「大象│
 │    │                      │  」指示,交付空頭支票予│
 │    │                      │  被告戴嘉霖之事實。    │
 │    │                      │3.被告陳建民負責製造帳戶│
 │    │                      │  之資金進出記錄,培養帳│
 │    │                      │  戶信用之事實。        │
 │    │                      │4.被告陳建民亦有向被告戴│
 │    │                      │  武彰、戴嘉霖調取空頭支│
 │    │                      │  票自行販賣之事實。    │
 │    │                      │5.被告戴武彰與戴嘉霖均有│
 │    │                      │  販賣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6  │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1.被告邱博祥有為被告陳建│
 │    │文(受監察人:邱博祥)│  民向被告戴武彰、戴嘉霖│
 │    │                      │  調取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2.被告戴武彰、戴嘉霖有向│
 │    │                      │  被告邱博祥購買空頭支票│
 │    │                      │  之事實。              │
 ├──┼───────────┼────────────┤
 │ 7  │被告(兼證人)黃世華於│1.被告黃世華有販賣空頭支│
 │    │警詢之供述(證述)    │  票,亦曾指示被告王一傑│
 │    │                      │  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2.依支票之信用不同,以  │
 │    │                      │  2000元至7000元不等之價│
 │    │                      │  格販售空頭支票之事實。│
 │    │                      │3.被告黃世華曾經電話指示│
 │    │                      │  被告戴嘉霖如何刊登廣告│
 │    │                      │  內容之事實。          │
 │    │                      │4.被告黃世華曾向被告戴武│
 │    │                      │  彰取得空頭支票之事實。│
 ├──┼───────────┼────────────┤
 │ 8  │0000000000號門號(受監│1.被告王一傑受被告黃世華│
 │    │察人:被告黃世華)通訊│  指揮,負責外送空頭支票│
 │    │監察譯文              │  之事實。              │
 │    │                      │2.被告黃世華確有販賣發票│
 │    │                      │  人為陳銘裕或智磊公司之│
 │    │                      │  支票之事實。          │
 │    │                      │3.被告黃世華有共同出資租│
 │    │                      │  用辦公室及支付日常開銷│
 │    │                      │  之事實。              │
 │    │                      │4.被告黃世華有與被告戴嘉│
 │    │                      │  霖共同出資刊登廣告之事│
 │    │                      │  實。                  │
 │    │                      │5.被告謝璋信有向被告黃世│
 │    │                      │  華調取智磊公司之拒絕往│
 │    │                      │  來支票兌付申請單之事實│
 │    │                      │  (可見被告謝璋信有販賣│
 │    │                      │  智磊公司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                  │
 ├──┼───────────┼────────────┤
 │ 9  │1.被告(兼證人)尤東遊│1.被告尤東遊有使用092227│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9776號門號之事實。    │
 │    │  之供述(證述)      │2.被告尤東遊以每次500 元│
 │    │2.附表三編號5-1之扣押 │  至1000元不等之對價,受│
 │    │  物品                │  被告戴嘉霖指揮外送空頭│
 │    │                      │  支票之事實。          │
 │    │                      │3.被告戴嘉霖係以刊登報紙│
 │    │                      │  廣告之方式,招攬不特定│
 │    │                      │  人購買空頭支票之事實。│
 ├──┼───────────┼────────────┤
 │ 10 │1.被告(兼證人)謝志明│1.被告謝志明受被告戴嘉霖│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指揮,以每次500 元對價│
 │    │  之供述(證述)      │  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2.附表三編號6-1至6-3之│2.被告謝志明亦會向被告戴│
 │    │  扣押物品            │  嘉霖調取空頭支票販賣之│
 │    │                      │  事實。                │
 │    │                      │3.被告郭士榮、劉政宏、謝│
 │    │                      │  彰信、王一傑、黃世華、│
 │    │                      │  尤東遊、洪士益、錢信良│
 │    │                      │  均有負責外送空頭支票之│
 │    │                      │  事實。                │
 │    │                      │4.被告杜吾駿亦會自行販賣│
 │    │                      │  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5.被告戴武彰、戴嘉霖均有│
 │    │                      │  販賣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6.被告洪士益、黃世華有受│
 │    │                      │  被告戴武彰指揮外送空頭│
 │    │                      │  支票之事實。          │
 ├──┼───────────┼────────────┤
 │ 11 │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1.被告謝志明曾詢問被告戴│
 │    │察譯文(受監察人:謝志│  嘉霖陳銘裕支票開立事宜│
 │    │明)                  │  之事實。              │
 │    │                      │2.被告謝志明曾指示被告謝│
 │    │                      │  璋信、錢信良與客戶聯絡│
 │    │                      │  之事實。              │
 │    │                      │3.被告謝志明曾委託被告謝│
 │    │                      │  璋信向被告黃世華調取空│
 │    │                      │  頭支票之事實。        │
 ├──┼───────────┼────────────┤
 │ 12 │1.被告(兼證人)洪士益│1.被告洪士益有使用098132│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2854號門號之事實。    │
 │    │  之供述(證述)      │2.被告洪士益有指揮被告謝│
 │    │2.附表三編號編號7-1至 │  璋信、錢信良外送空頭支│
 │    │  7-3之扣押物品       │  票之事實。            │
 │    │                      │3.被告洪士益所販賣之空頭│
 │    │                      │  支票係由被告戴嘉霖所提│
 │    │                      │  供之事實。            │
 │    │                      │4.被告杜吾駿、黃世華係販│
 │    │                      │  售空頭支票之「小賣」之│
 │    │                      │  事實。                │
 │    │                      │5.被告郭士榮、劉政宏、謝│
 │    │                      │  璋信、王一傑均有外送空│
 │    │                      │  頭支票之事實。        │
 │    │                      │6.被告戴嘉霖(帳冊代號「│
 │    │                      │  順」)、謝璋信(代號「│
 │    │                      │  信」)、王一傑(代號「│
 │    │                      │  傑」)、錢信良(代號「│
 │    │                      │  馬」)、郭士榮(代號「│
 │    │                      │  刺」)等人均有共同出資│
 │    │                      │  支付辦公室租金、日常花│
 │    │                      │  費等之事實。          │
 │    │                      │7.若係委託他人代為外送支│
 │    │                      │  票,需支付每次500 元酬│
 │    │                      │  勞之事實。            │
 ├──┼───────────┼────────────┤
 │ 13 │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1.被告洪士益與被告戴嘉霖│
 │    │察譯文(受監察人:洪士│  共同刊登報紙廣告之事實│
 │    │益)                  │  。                    │
 │    │                      │2.被告戴嘉霖曾向被告洪士│
 │    │                      │  益調取空頭支票,被告洪│
 │    │                      │  士益告知可向被告黃世華│
 │    │                      │  調取之事實。          │
 │    │                      │3.被告洪士益曾指示被告謝│
 │    │                      │  璋信代為向被告黃世華調│
 │    │                      │  取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14 │1.被告(兼證人)杜吾駿│1.被告杜吾駿有使用098825│
 │    │  之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  6925號門號之事實。    │
 │    │  時之供述(證述)    │2.被告杜吾駿與被告戴嘉霖│
 │    │2.附表三編號8-1至8-7之│  共同刊登報紙廣告販賣空│
 │    │  扣押物品            │  頭支票,亦同時負責外送│
 │    │                      │  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3.被告杜吾駿所販售之空頭│
 │    │                      │  支票係由被告戴嘉霖所提│
 │    │                      │  供,票信正常之支票需支│
 │    │                      │  付4500元至5000元,已拒│
 │    │                      │  絕往來之支票需支付800 │
 │    │                      │  元,票信正常之支票賣價│
 │    │                      │  係6000元至7000元,已拒│
 │    │                      │  絕往來之支票賣價2000元│
 │    │                      │  之事實。              │
 │    │                      │4.被告杜吾駿會至址設高雄│
 │    │                      │  市○○區○○路241號4樓│
 │    │                      │  之辦公室等候客戶電話之│
 │    │                      │  事實。                │
 │    │                      │5.被告杜吾駿會自行或以每│
 │    │                      │  次500 元之代價指揮被告│
 │    │                      │  謝璋信代為外送空頭支之│
 │    │                      │  事實。                │
 │    │                      │6.被告洪士益、黃世華、戴│
 │    │                      │  武彰、戴嘉霖均有自行販│
 │    │                      │  賣空頭支票,而被告郭士│
 │    │                      │  榮、王一傑、劉政宏、錢│
 │    │                      │  信良、謝璋信則負責外送│
 │    │                      │  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15 │1.被告(兼證人)陳建民│1.被告陳建民有使用091709│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4865號門號之事實。    │
 │    │  之供述(證述)      │2.被告陳建民有向被告戴嘉│
 │    │2.附表三編號9-1至9-18 │  霖以每張4000元至6000元│
 │    │  之扣押物品          │  之價格購買空頭支票後,│
 │    │                      │  再以每張5000元至7000元│
 │    │                      │  之價格出售予客戶以賺取│
 │    │                      │  差價之事實。          │
 │    │                      │3.被告陳建民受被告張裕榮│
 │    │                      │  之指示,製作帳戶資金進│
 │    │                      │  出記錄以培養信用之事實│
 │    │                      │  。                    │
 ├──┼───────────┼────────────┤
 │ 16 │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1.被告陳建民受被告張裕榮│
 │    │察譯文(受監察人:陳建│  、邱博祥之指示,製作帳│
 │    │民)                  │  戶資金進出記錄以培養信│
 │    │                      │  用之事實。            │
 │    │                      │2.被告戴嘉霖、陳建民會互│
 │    │                      │  相調取空頭支票之事實。│
 ├──┼───────────┼────────────┤
 │ 17 │1.被告(兼證人)謝璋信│1.被告謝璋信有使用095220│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0093號門號之事實。    │
 │    │  之供述(證述)      │2.被告謝璋信受被告戴嘉霖│
 │    │2.附表三編號10-1至10-3│  (自稱「陳清順」)、杜│
 │    │  3之扣押物品         │  吾駿、謝志明指揮,依客│
 │    │                      │  戶需求開立金額與發票日│
 │    │                      │  ,外送空頭支票,每次對│
 │    │                      │  價500元之事實。       │
 │    │                      │3.被告謝璋信亦曾為被告黃│
 │    │                      │  世華、洪士益外送空頭支│
 │    │                      │  票之事實。            │
 │    │                      │4.被告錢信良、劉政宏、郭│
 │    │                      │  士榮、王一傑均以每次  │
 │    │                      │  500 元對價負責外送空白│
 │    │                      │  支票之事實。          │
 │    │                      │5.被告杜吾駿、謝志明均為│
 │    │                      │  「小賣」,有指揮被告謝│
 │    │                      │  璋信等人外送空頭支票之│
 │    │                      │  事實。                │
 │    │                      │6.被告戴嘉霖、杜吾駿、謝│
 │    │                      │  志明有共同刊登廣告之事│
 │    │                      │  實。                  │
 │    │                      │7.被告洪士益、黃世華受被│
 │    │                      │  告戴武彰指揮販賣空頭支│
 │    │                      │  票之事實。            │
 ├──┼───────────┼────────────┤
 │ 18 │0000000000、0000000000│1.被告謝璋信有與被告戴嘉│
 │    │號門號通訊監察譯文(受│  霖共同出資刊登報紙廣告│
 │    │監察人:謝璋信)      │  之事實。              │
 │    │                      │2.被告謝璋信有為被告洪士│
 │    │                      │  益、杜吾駿、黃世華、戴│
 │    │                      │  嘉霖、謝志明外送空頭支│
 │    │                      │  票之事實。            │
 │    │                      │3.被告杜吾駿、戴武彰有向│
 │    │                      │  被告謝璋信調借空頭支票│
 │    │                      │  之事實。              │
 ├──┼───────────┼────────────┤
 │ 19 │被告(兼證人)錢信良於│1.被告錢信良有使用093857│
 │    │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供│  7342號門號之事實。    │
 │    │述(證述)            │2.被告錢信良以每月3萬   │
 │    │                      │  5000元薪資受雇於被告戴│
 │    │                      │  嘉霖;另曾以每次500元 │
 │    │                      │  對價,為被告杜吾駿、戴│
 │    │                      │  武彰、洪士益、黃世華、│
 │    │                      │  謝志明外送空頭支票之事│
 │    │                      │  實。                  │
 │    │                      │3.被告郭士榮、劉政宏、謝│
 │    │                      │  璋信、王一傑均有負責外│
 │    │                      │  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4.被告洪士益、杜吾駿、黃│
 │    │                      │  世華、謝志明均為「小賣│
 │    │                      │  」之事實。            │
 │    │                      │5.被告戴武彰與戴嘉霖均從│
 │    │                      │  事販賣空頭支票工作,且│
 │    │                      │  有共同刊登廣告,並會互│
 │    │                      │  相調取空頭支票之事實。│
 │    │                      │6.被告戴嘉霖有預先放置一│
 │    │                      │  定數量之空頭支票在被告│
 │    │                      │  錢信良處,其他小賣若接│
 │    │                      │  獲客戶電話,即聯繫被告│
 │    │                      │  錢信良完成交易,完成交│
 │    │                      │  易後,被告錢信良需回報│
 │    │                      │  被告戴嘉霖,並扣除酬勞│
 │    │                      │  後,將價金交付給小賣之│
 │    │                      │  事實。                │
 │    │                      │7.被告戴嘉霖、戴武彰、黃│
 │    │                      │  世華、謝志明(代號「發│
 │    │                      │  」)、謝璋信、錢信良、│
 │    │                      │  洪士益、王一傑、郭士榮│
 │    │                      │  均有共同出資支付辦公室│
 │    │                      │  租金、日常開銷等事實。│
 ├──┼───────────┼────────────┤
 │ 20 │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被告錢信良為被告戴嘉霖、│
 │    │察譯文(受監察人:錢信│謝志明、杜吾駿、洪士益、│
 │    │良)                  │黃世華、戴武彰外送空頭支│
 │    │                      │票之事實。              │
 ├──┼───────────┼────────────┤
 │ 21 │1.被告(兼證人)王一傑│1.被告王一傑有使用095692│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之│  1422號門號之事實。    │
 │    │  供述(證述)        │2.被告戴嘉霖化名「林建龍│
 │    │2.附表三編號11-1至11-8│  」、「陳清順」販賣空白│
 │    │  之扣押物品          │  支票之事實。          │
 │    │                      │3.被告王一傑以每次300元 │
 │    │                      │  至500元不等之對價,受 │
 │    │                      │  被告戴嘉霖、杜吾駿、黃│
 │    │                      │  世華、謝志明指揮,負責│
 │    │                      │  依客戶需求開立支票及外│
 │    │                      │  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4.被告謝璋信、謝志明、郭│
 │    │                      │  士榮有負責外送空頭支票│
 │    │                      │  之事實。              │
 │    │                      │5.被告杜吾駿、黃世華、謝│
 │    │                      │  志明均為「小賣」之事實│
 │    │                      │  。                    │
 ├──┼───────────┼────────────┤
 │ 22 │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1.被告王一傑有與被告嚴孫│
 │    │察譯文(受監察人:王一│  志約定交易地點之事實。│
 │    │傑)                  │2.被告王一傑為被告戴嘉霖│
 │    │                      │  、黃世華、謝志明、戴武│
 │    │                      │  彰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23 │1.被告(兼證人)劉政宏│1.被告劉政宏有使用093338│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6632號門號之事實。    │
 │    │  之供述(證述)      │2.被告劉政宏以每次500元 │
 │    │2.附表三編號12-1之扣押│  對價,為被告戴嘉霖、洪│
 │    │  物品                │  士益、黃世華、戴武彰、│
 │    │                      │  謝志明、杜吾駿外送空頭│
 │    │                      │  支票之事實。          │
 │    │                      │3.被告謝璋信、郭士榮、錢│
 │    │                      │  信良、杜吾駿均有外送空│
 │    │                      │  頭支票之事實。        │
 ├──┼───────────┼────────────┤
 │ 24 │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被告劉政宏為被告戴嘉霖、│
 │    │察譯文(受監察人:劉政│謝志明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宏)                  │。                      │
 ├──┼───────────┼────────────┤
 │ 25 │1.被告(兼證人)郭士榮│1.被告郭士榮有使用093878│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之│  4744號門號之事實。    │
 │    │  供述(證述)        │2.被告郭士榮負責依被告戴│
 │    │2.附表三編號13-1之扣押│  嘉霖、謝志明、杜吾駿之│
 │    │  物品                │  指揮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                    │
 │    │                      │3.被告王一傑亦負責外送空│
 │    │                      │  頭支票之事實。        │
 ├──┼───────────┼────────────┤
 │ 26 │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被告郭士榮為被告戴嘉霖外│
 │    │察記錄(受監察人:郭士│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榮)                  │                        │
 ├──┼───────────┼────────────┤
 │ 27 │0000000000號、00000000│1.被告戴武彰之綽號為「阿│
 │    │84號通訊監察譯文(受監│  鴻」之事實。          │
 │    │察人:戴武彰)        │2.被告戴武彰有販賣空頭支│
 │    │                      │  票之事實。            │
 │    │                      │3.被告戴武彰有打電話至合│
 │    │                      │  作金庫銀行興鳳分行照會│
 │    │                      │  智磊公司票信之事實(足│
 │    │                      │  見被告戴武彰有販賣智磊│
 │    │                      │  公司支票)。          │
 ├──┼───────────┼────────────┤
 │ 28 │1.被告嚴孫志於警詢、檢│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嚴孫志所持用之事實。  │
 │    │2.證人蘇勝雄於檢察事務│2.被告嚴孫志與被告郭士榮│
 │    │  官詢問之證述        │  、黃世華、王一傑約定交│
 │    │3.通訊監察譯文(監察對│  易地點之事實(足徵被告│
 │    │  象:郭士榮、王一傑、│  嚴孫志辯稱支票來源係其│
 │    │  黃世華)            │  友人「林士隆」云云,係│
 │    │4.票號NS0000000號支票 │  不實在)。            │
 │    │  (正反面)與退票理由│3.被告嚴孫志持智磊公司支│
 │    │  單各1份             │  票向陳宗烈調借現金,並│
 │    │                      │  由蘇勝雄背書之事實。  │
 │    │                      │4.該支票票背僅有蘇勝雄與│
 │    │                      │  被告嚴孫志之背書,且經│
 │    │                      │  陳宗烈提示不獲兌現之事│
 │    │                      │  實(足徵被告嚴孫志辯稱│
 │    │                      │  支票來源係其友人「林士│
 │    │                      │  隆」係云云不實在,因其│
 │    │                      │  後並無「林士隆」之背書│
 │    │                      │  ,與取得客票之常情不符│
 │    │                      │  )。                  │
 │    │                      │5.被告嚴孫志無法提供「林│
 │    │                      │  士隆」之任何資料,亦無│
 │    │                      │  法提出與「林士隆」之資│
 │    │                      │  金往來證明之事實。    │
 ├──┼───────────┼────────────┤
 │ 29 │1.被告嚴孫志於警詢、檢│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嚴孫志所持用之事實。  │
 │    │2.證人張輝東於警詢之證│2.被告嚴孫志與被告郭士榮│
 │    │  述                  │  、黃世華、王一傑約定交│
 │    │3.通訊監察譯文(監察對│  易地點之事實(足徵被告│
 │    │  象:郭士榮、王一傑、│  嚴孫志辯稱智磊公司支票│
 │    │  黃世華)            │  來源係其友人「林士隆」│
 │    │4.票號NS0000000號、AV1│  云云,係不實在)      │
 │    │  757316號、YC0000000 │3.被告嚴孫志交付智磊公司│
 │    │  號、NS0000000 號支票│  支票予張輝東調借現金之│
 │    │  各1紙、票號00000000 │  事實。                │
 │    │  號、YC0000000號、NS4│4.被告嚴孫志無法提供「林│
 │    │  695375號支票退票理由│  士隆」之任何資料,亦無│
 │    │  單各1紙             │  法提出與「林士隆」之資│
 │    │                      │  金往來證明之事實。    │
 ├──┼───────────┼────────────┤
 │ 30 │1.被告嚴孫志於警詢、檢│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嚴孫志所持用之事實。  │
 │    │2.證人蘇益田於警詢之證│2.被告嚴孫志與被告郭士榮│
 │    │  述                  │  、黃世華、王一傑約定交│
 │    │3.通訊監察譯文(監察對│  易地點之事實(足徵被告│
 │    │  象:郭士榮、王一傑、│  嚴孫志辯稱智磊公司支票│
 │    │  黃世華)            │  來源係其友人「林士隆」│
 │    │4.票號AV0000000 號支票│  云云,係不實在)      │
 │    │  退票理由單1紙       │3.被告嚴孫志交付智磊公司│
 │    │                      │  支票予蘇益田支付貨款之│
 │    │                      │  事實。                │
 │    │                      │4.被告嚴孫志無法提供「林│
 │    │                      │  士隆」之任何資料,亦無│
 │    │                      │  法提出與「林士隆」之資│
 │    │                      │  金往來證明之事實。    │
 ├──┼───────────┼────────────┤
 │ 31 │1.被告嚴孫志於警詢、檢│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嚴孫志所持用之事實。  │
 │    │2.通訊監察譯文(監察對│2.被告嚴孫志與被告郭士榮│
 │    │  象:郭士榮、王一傑、│  、黃世華、王一傑約定交│
 │    │  黃世華)            │  易地點之事實(足徵被告│
 │    │3.票號NS0000000 號支票│  辯稱智磊公司支票來源係│
 │    │  (正反面)與退票理由│  其友人「林士隆」云云,│
 │    │  單各1份             │  係不實在)            │
 │    │                      │3.被告嚴孫志交付智磊公司│
 │    │                      │  支票予陳清瑞調借現金之│
 │    │                      │  事實。                │
 │    │                      │4.該支票票背僅有蘇勝雄與│
 │    │                      │  被告嚴孫志之背書,且經│
 │    │                      │  陳清瑞提示不獲兌現之事│
 │    │                      │  實(足徵被告嚴孫志辯稱│
 │    │                      │  支票來源係其友人「林士│
 │    │                      │  隆」係云云不實在,因其│
 │    │                      │  後並無林士隆之背書,與│
 │    │                      │  取得客票之常情不符)。│
 │    │                      │5.被告嚴孫志無法提供「林│
 │    │                      │  士隆」之任何資料,亦無│
 │    │                      │  法提出與「林士隆」之資│
 │    │                      │  金往來證明之事實。    │
 ├──┼───────────┼────────────┤
 │ 32 │1.被告林淑齡於警詢中之│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供述                │  林淑齡所持用之事實。  │
 │    │2.證人江麗美於警詢之證│2.被告林淑齡與被告郭士榮│
 │    │  述。                │  、錢信良約定交易地點之│
 │    │3.通訊監察譯文(受監察│  事實(足徵被告林淑齡辯│
 │    │  人:錢信良、郭士榮)│  稱智磊公司支票來源係其│
 │    │4.票號NS0000000號支票 │  友人「郭美妙」云云,係│
 │    │  (正反面)與退票理由│  不實在)              │
 │    │  單各1份             │3.被告林淑齡交付智磊公司│
 │    │                      │  支票予江麗美調借現金之│
 │    │                      │  事實。                │
 │    │                      │4.該支票票背僅有被告林淑│
 │    │                      │  齡之背書,且經江麗美提│
 │    │                      │  示不獲兌現之事實(足徵│
 │    │                      │  被告林淑齡辯稱支票來源│
 │    │                      │  係其友人「郭美妙」係云│
 │    │                      │  云不實在,因其後並無「│
 │    │                      │  郭美妙」之背書,與取得│
 │    │                      │  客票之常情不符)。    │
 ├──┼───────────┼────────────┤
 │ 33 │1.被告林淑齡於警詢中之│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供述                │  林淑齡所持用之事實。  │
 │    │2.證人蔡協珍於警詢之證│2.該支票係被告戴嘉霖提供│
 │    │  述。                │  之事實。              │
 │    │3.通訊監察譯文(受監察│3.被告林淑齡與被告郭士榮│
 │    │  人:錢信良、郭士榮)│  、錢信良約定交易地點之│
 │    │4.票號AV0000000 號支票│  事實。                │
 │    │  與退票理由單各1份   │4.被告林淑齡即為「法銍師│
 │    │                      │  」,交付陳銘裕支票予蔡│
 │    │                      │  協珍調借現金之事實。  │
 │    │                      │5.該支票經蔡協珍提示不獲│
 │    │                      │  兌現之事實。          │
 ├──┼───────────┼────────────┤
 │ 34 │1.被告林淑齡於警詢中之│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供述                │  林淑齡所持用之事實。  │
 │    │2.證人吳瑞明於警詢之證│2.該支票係被告戴嘉霖提供│
 │    │  述。                │  之事實。              │
 │    │3.通訊監察譯文(受監察│3.被告林淑齡與被告郭士榮│
 │    │  人:錢信良、郭士榮)│  、錢信良約定交易地點之│
 │    │4.票號0000000 號支票退│  事實。                │
 │    │  票理由單與提示人資料│4.「法銍師」交付智磊公司│
 │    │  各1 份              │  支票予吳秀春支付貨款,│
 │    │                      │  嗣後不知情之吳秀春復持│
 │    │                      │  該支票向吳瑞明借款,由│
 │    │                      │  吳瑞明提示不獲兌現之事│
 │    │                      │  實。                  │
 ├──┼───────────┼────────────┤
 │ 35 │1.被告林淑齡於警詢之供│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述。                │  林淑齡所持用之事實。  │
 │    │2.證人劉惠娟於警詢之證│2.該支票係被告戴嘉霖提供│
 │    │  述。                │  之事實。              │
 │    │3.通訊監察譯文(受監察│3.被告林淑齡與被告郭士榮│
 │    │  人:錢信良、郭士榮)│  、錢信良約定交易地點之│
 │    │4.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  事實。                │
 │    │  票理由單1份         │4.「法銍師」交付智磊公司│
 │    │                      │  支票予蔡國材支付工資,│
 │    │                      │  嗣後該支票由劉惠娟提示│
 │    │                      │  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36 │1.被告馮淑蘭於警詢及檢│1.被告馮淑蘭委由其女謝嵐│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憶交付智磊公司支票予吳│
 │    │2.證人謝嵐憶於警詢之證│  啟成調借現金,嗣後該2 │
 │    │  述                  │  支票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3.證人吳啟成於警詢之證│  。                    │
 │    │  述                  │2.該2 支票票背僅有謝嵐憶│
 │    │4.票號NS0000000號、NS4│  之背書之事實(足徵被告│
 │    │  696445號支票(正反面│  馮淑蘭辯稱支票來源係其│
 │    │  )、退票理由單各1份 │  客戶「坤威有限公司」云│
 │    │                      │  云不實在,因其後並無坤│
 │    │                      │  威公司之背書,與取得客│
 │    │                      │  票之常情不符)。      │
 │    │                      │3.被告馮淑蘭無法提供與坤│
 │    │                      │  威公司交易之任何證明之│
 │    │                      │  事實。                │
 ├──┼───────────┼────────────┤
 │ 37 │1.被告賴孝忠於警詢及檢│1.該支票係被告賴孝忠向綽│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號「阿水」之男子購買,│
 │    │2.證人洪海峰於警詢之證│  一共購買2次,且送貨之 │
 │    │  述                  │  人均為同一人之事實。  │
 │    │3.通訊監察譯文(受監察│2.被告謝志明指示被告謝璋│
 │    │  人:謝志明)        │  信交付支票給被告賴孝忠│
 │    │4.票號AV0000000 號支票│  之事實。              │
 │    │  (正反面)、退票理由│3.被告賴孝忠交付陳銘裕支│
 │    │  單各1份             │  票予洪海峰調借現金,嗣│
 │    │                      │  後該支票提示不獲兌現之│
 │    │                      │  事實。                │
 ├──┼───────────┼────────────┤
 │ 38 │1.被告賴孝忠於警詢及檢│1.該支票係被告賴孝忠向綽│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號「阿水」之男子購買,│
 │    │2.證人李億華於警詢之證│  一共購買2 次,且送貨之│
 │    │  述                  │  人均為同一人之事實。  │
 │    │3.通訊監察譯文(受監察│2.被告謝志明指示被告謝璋│
 │    │  人:謝志明)        │  信交付該支票給被告賴孝│
 │    │4.票號CN0000000 號支票│  忠之事實。            │
 │    │  (正反面)、退票理由│3.被告賴孝忠交付陳銘裕支│
 │    │  單各1份             │  票予李億華調借現金,嗣│
 │    │                      │  後該支票提示不獲兌現之│
 │    │                      │  事實。                │
 ├──┼───────────┼────────────┤
 │ 39 │1.被告林建甫於警詢及檢│1.該3 紙支票係被告林建甫│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看報紙廣告購買之事實。│
 │    │2.證人即告訴人代表人黃│2.被告林建甫分2 次交付智│
 │    │  桂心於警詢及檢察事務│  磊公司與陳銘裕支票予盈│
 │    │  官詢問時之證述      │  豐公司支付97年3 月份與│
 │    │3.票號YC0000000 號支票│  97年5 月份之貨款,嗣後│
 │    │  、NS0000000 號支票、│  該3 支票提示均不獲兌現│
 │    │  AV0000000 號支票(均│  之事實。              │
 │    │  正反面)、退票理由單│                        │
 │    │  各1份               │                        │
 ├──┼───────────┼────────────┤
 │ 40 │1.被告林建甫於警詢之供│1.該2 紙支票係被告林建甫│
 │    │  述                  │  看報紙廣告購買之事實。│
 │    │2.證人侯進財於警詢之證│2.被告林建甫交付智磊公司│
 │    │  述                  │  支票予侯進財支付貨款,│
 │    │3.票號NS0000000 號支票│  嗣後該2 支票提示均不獲│
 │    │  、YC0000000 號支票(│  兌現之事實。          │
 │    │  均正反面)、退票理由│                        │
 │    │  單各1份             │                        │
 ├──┼───────────┼────────────┤
 │ 41 │1.被告郭大瑋於警詢及檢│1.被告郭大瑋交付智磊公司│
 │    │  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  支票予美育印刷公司支付│
 │    │2.證人周榮裕於警詢之證│  貨款,嗣後該支票提示不│
 │    │  述                  │  獲兌現之事實。        │
 │    │3.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2.該支票票背僅有被告郭大│
 │    │  (正反面)、退票理由│  瑋之背書之事實(足徵被│
 │    │  單各1份             │  告郭大瑋辯稱支票來源係│
 │    │                      │  其客戶「陳先生」云云不│
 │    │                      │  實在,因其後並無他人之│
 │    │                      │  背書,與取得客票之常情│
 │    │                      │  不符)。              │
 │    │                      │3.被告郭大瑋無法提供與「│
 │    │                      │  陳先生」交易之任何證明│
 │    │                      │  之事實。              │
 ├──┼───────────┼────────────┤
 │ 42 │1.被告梁施金英於警詢及│1.被告梁施金英交付陳銘裕│
 │    │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  支票予陳美雲調借款項,│
 │    │  述                  │  嗣後該支票提示不獲兌現│
 │    │2.證人陳美雲於警詢之證│  之事實。              │
 │    │  述                  │2.被告梁施金英除紙盒外(│
 │    │3.票號AV0000000 號支票│  其上並無任何文字或符號│
 │    │  (正反面)、退票理由│  可資辨認係何人所委印)│
 │    │  單各1份             │  ,無法提供與「陳先生」│
 │    │4.亞太行動資料查詢1份 │  交易之任何證明之事實。│
 │    │5.紙盒樣本1個         │3.被告梁施金英提供之「陳│
 │    │                      │  先生」聯絡電話00000000│
 │    │                      │  21,係98年4 月間啟用之│
 │    │                      │  事實(足見被告梁施金英│
 │    │                      │  所辯該支票係「陳先生」│
 │    │                      │  於97年5月間交付云云係 │
 │    │                      │  不實在)。            │
 ├──┼───────────┼────────────┤
 │ 43 │1.被告梁施金英於警詢及│1.被告梁施金英交付陳銘裕│
 │    │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  支票予陳鳳琴調借款項,│
 │    │  述                  │  嗣後該支票提示不獲兌現│
 │    │2.證人陳鳳琴於警詢之證│  之事實。              │
 │    │  述                  │2.被告梁施金英除紙盒外(│
 │    │3.票號AV0000000 號支票│  其上並無任何文字或符號│
 │    │  退票理由單1份       │  可資辨認係何人所委印)│
 │    │4.亞太行動資料查詢1份 │  ,無法提供與「陳先生」│
 │    │5.紙盒樣本1個         │  交易之任何證明之事實。│
 │    │                      │3.被告梁施金英提供之「陳│
 │    │                      │  先生」聯絡電話00000000│
 │    │                      │  21,係98年4 月間啟用之│
 │    │                      │  事實(足見被告梁施金英│
 │    │                      │  所辯該支票係「陳先生」│
 │    │                      │  於97年5月間交付云云係 │
 │    │                      │  不實在)。            │
 ├──┼───────────┼────────────┤
 │ 44 │1.被告梁施金英於警詢及│1.被告梁施金英交付智磊公│
 │    │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  司支票予郭朱雙對調借款│
 │    │  述                  │  項,嗣後票號YG0000000 │
 │    │2.證人郭朱雙對於警詢之│  號支票復由不知情之郭朱│
 │    │  證述                │  雙對持向張涂素卿借款,│
 │    │3.證人張涂素卿於警詢之│  該3 紙支票提示均不獲兌│
 │    │  證述                │  現之事實。            │
 │    │4.票號YG0000000號、YG1│2.被告梁施金英除紙盒外(│
 │    │  326618號、YG0000000 │  其上並無任何文字或符號│
 │    │  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可資辨認係何人所委印)│
 │    │  1 份                │  ,無法提供與「陳先生」│
 │    │5.亞太行動資料查詢1份 │  交易之任何證明之事實。│
 │    │6.紙盒樣本1個         │3.被告梁施金英提供之「陳│
 │    │                      │  先生」聯絡電話00000000│
 │    │                      │  21,係98年4 月間啟用之│
 │    │                      │  事實(足見被告梁施金英│
 │    │                      │  所辯該支票係「陳先生」│
 │    │                      │  於97年5月間交付云云係 │
 │    │                      │  不實在)。            │
 ├──┼───────────┼────────────┤
 │ 45 │1.被告黃沛檥於警詢及檢│1.被告黃沛檥交付智磊公司│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支票予吳英鈴調借款項,│
 │    │2.證人吳英鈴於警詢之證│  該支票提示不獲兌現之事│
 │    │  述                  │  實。                  │
 │    │3.票號YC0000000號退票 │2.被告黃沛檥無法提供與「│
 │    │  理由單1份           │  李媽媽」、「陳先生」交│
 │    │4.中華電信資料查詢1份 │  易之任何證明之事實。  │
 │    │                      │3.被告黃沛檥提供之「李媽│
 │    │                      │  媽」聯絡電話00-0000000│
 │    │                      │  號電話係空號之事實(足│
 │    │                      │  見被告黃沛檥所辯該支票│
 │    │                      │  係「李媽媽」交付云云係│
 │    │                      │  不實在)。            │
 ├──┼───────────┼────────────┤
 │ 46 │1.被告許瑞男於警詢之供│1.被告許瑞男持智磊公司支│
 │    │  述                  │  票委由陳明珍向顏東座借│
 │    │2.證人顏東座於警詢之證│  款,該支票提示不獲兌現│
 │    │  述                  │  之事實。              │
 │    │3.證人陳明珍於警詢之證│2.被告許瑞男隱瞞支票來源│
 │    │  述                  │  ,佯稱係客戶交付貨款所│
 │    │4.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  用之支票之事實(縱若如│
 │    │  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   │  被告許瑞男所辯,該支票│
 │    │                      │  係向他人借票,然借票與│
 │    │                      │  貨款支票事後不獲兌現之│
 │    │                      │  風險顯不相同,已足以使│
 │    │                      │  執票人做出錯誤之風險評│
 │    │                      │  估)。                │
 ├──┼───────────┼────────────┤
 │ 47 │1.被告黃翊峰於警詢及檢│1.被告黃翊峰持智磊公司支│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票向廖陳秀如借款,該支│
 │    │2.告訴人即證人廖陳秀如│  票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於警詢之證述        │2.被告黃翊峰無法提供與「│
 │    │3.票號0000000 號退票理│  阿鴻」交易之任何證明之│
 │    │  由單1份             │  事實。                │
 │    │4.移送書1份           │3.「享營公司」並無實際營│
 │    │                      │  業之事實。            │
 ├──┼───────────┼────────────┤
 │ 48 │1.證人楊安然於警詢中之│「阿財」持智磊公司支票予│
 │    │  證述                │楊安然支付貨款,嗣後楊安│
 │    │2.證人劉嘉順於警詢中之│然復持向劉嘉順借款,該支│
 │    │  證述                │票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3.票號NS0000000 號支票│                        │
 │    │  (正反面)及退票理由│                        │
 │    │  單各1份             │                        │
 ├──┼───────────┼────────────┤
 │ 49 │1.被告劉滿珠於警詢中之│1.被告劉滿珠明知無還款能│
 │    │  供述                │  力,仍持智磊公司支票向│
 │    │2.證人楊明吉於警詢之證│  楊明吉借款,該支票提示│
 │    │  述                  │  不獲兌現之事實。      │
 │    │3.票號0000000 號支票退│2.被告劉滿珠無法提供「阿│
 │    │  票理由單、顧客基本資│  惠」之任何年籍資料之事│
 │    │  料查詢單各1份       │  實。                  │
 ├──┼───────────┼────────────┤
 │ 50 │1.被告陳錦川於警詢及檢│1.被告陳錦川持智磊公司支│
 │    │  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  票向勞李鳳嬌借款,該支│
 │    │2.證人即告訴人勞李鳳嬌│  票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2.被告陳錦川無法提供「陳│
 │    │  之證述              │  信富」之任何年籍資料之│
 │    │3.票號YC0000000 號支票│  事實。                │
 │    │  (正反面)及退票理由│3.該支票票背僅有被告陳錦│
 │    │  單各1 份            │  川之背書之事實(足徵被│
 │    │4.勞李鳳嬌陽信銀行旗山│  告陳錦川辯稱支票來源係│
 │    │  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1 │  「陳信富」云云不實在,│
 │    │  份                  │  因其後並無他人之背書,│
 │    │                      │  與取得客票之常情不符)│
 │    │                      │  。                    │
 ├──┼───────────┼────────────┤
 │ 51 │1.被告黃賴美秀於警詢中│1.被告黃賴美秀持智磊公司│
 │    │  之供述              │  支票向林金品借款,該支│
 │    │2.證人即告訴人林金品於│  票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警詢中之證述        │2.被告黃賴美秀無法提供「│
 │    │3.票號YC0000000 號支票│  阿明」之任何年籍資料之│
 │    │  (正反面)及退票理由│  事實。                │
 │    │  單各1份             │3.該支票票背僅有被告黃賴│
 │    │                      │  美秀之背書之事實(足徵│
 │    │                      │  被告黃賴美秀辯稱支票來│
 │    │                      │  源係「阿明」云云不實在│
 │    │                      │  ,因其後並無他人之背書│
 │    │                      │  ,與取得客票之常情不符│
 │    │                      │  )。                  │
 ├──┼───────────┼────────────┤
 │ 52 │1.被告黃賴美秀於警詢中│1.被告黃賴美秀持智磊公司│
 │    │  之供述              │  支票2 紙向郭素香借款,│
 │    │2.證人即告訴人郭素香於│  該2支票提示均不獲兌現 │
 │    │  警詢中之證述        │  之事實。              │
 │    │3.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2.被告黃賴美秀無法提供「│
 │    │  退票理由單1份       │  阿明」之任何年籍資料之│
 │    │                      │  事實。                │
 ├──┼───────────┼────────────┤
 │ 53 │1.證人劉吉龍於警詢中之│同案被告蕭志輝(另行發佈│
 │    │  證述                │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向劉│
 │    │2.證人張蘭貴於警詢中之│吉龍借款,嗣後不知情之劉│
 │    │  證述                │吉龍復持向張蘭貴借款,該│
 │    │3.票號NS0000000 號支票│支票經張蘭貴之夫林三元提│
 │    │  (正面)、退票理由單│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與提示人資料各1 份  │                        │
 ├──┼───────────┼────────────┤
 │ 54 │1.證人蔡培堯於警詢中之│同案被告賴志宏(另行發佈│
 │    │  證述                │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向蔡│
 │    │2.票號NS0000000 號支票│培堯借款,該支票經提示不│
 │    │  (正反面)、退票理由│獲兌現之事實。          │
 │    │  單與提示人資料各1份 │                        │
 ├──┼───────────┼────────────┤
 │ 55 │1.證人即告訴人周俊良於│同案被告力淑幸(另行發佈│
 │    │  警詢中之證述        │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向周│
 │    │2.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俊良借款,該支票經提示不│
 │    │  (正反面)、退票理由│獲兌現之事實。          │
 │    │  單各1份             │                        │
 ├──┼───────────┼────────────┤
 │ 56 │1.證人即告訴人羅永昌於│同案被告趙光裕(另行發佈│
 │    │  警詢中之證述        │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向羅│
 │    │2.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永昌借款,該支票經提示不│
 │    │  (正面)、退票理由單│獲兌現之事實。          │
 │    │  各1份               │                        │
 ├──┼───────────┼────────────┤
 │ 57 │1.被告葉雅雯於檢察官訊│1.被告葉雅雯持智磊公司支│
 │    │  問時之證述          │  票向楊慧娟借款,該支票│
 │    │2.證人即告訴人楊慧娟於│  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警詢中之證述        │2.被告葉雅雯無法提供「陳│
 │    │3.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  明和」之任何年籍資料及│
 │    │  (正面)、退票理由單│  與「陳明和」之交易資料│
 │    │  各1份               │  之事實。              │
 │    │                      │3.被告葉雅雯並未請「陳明│
 │    │                      │  和」在該支票票背背書之│
 │    │                      │  事實(足徵被告葉雅雯辯│
 │    │                      │  稱支票來源係「陳明和」│
 │    │                      │  云云不實在,因與取得客│
 │    │                      │  票之常情不符)。      │
 ├──┼───────────┼────────────┤
 │ 58 │1.證人陳怡蓉於警詢中之│同案被告吳易展(另行發佈│
 │    │  證述                │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向陳│
 │    │2.票號NS0000000 號支票│怡蓉借款,該支票經提示不│
 │    │  (正面)、退票理由單│獲兌現之事實。          │
 │    │  各1份               │                        │
 ├──┼───────────┼────────────┤
 │ 59 │1.證人即告訴人蔡秋月於│同案被告楊全義(另行發佈│
 │    │  警詢中之證述        │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向蔡│
 │    │2.票號NS0000000 號支票│秋月借款,該支票經提示不│
 │    │  (正面)、退票理由單│獲兌現之事實。          │
 │    │  各1份               │                        │
 ├──┼───────────┼────────────┤
 │ 60 │1.被告張展榮於檢察官訊│1.被告張展榮持智磊公司支│
 │    │  問時之供述          │  票向許金灣借款,該支票│
 │    │2.證人許金灣於警詢中之│  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證述                │2.該支票未經「李文龍」背│
 │    │3.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  書之事實(足徵被告張展│
 │    │  票理由單1份         │  榮辯稱支票來源係「李文│
 │    │                      │  龍」云云不實在,因其後│
 │    │                      │  並無他人之背書,與取得│
 │    │                      │  客票之常情不符)。    │
 ├──┼───────────┼────────────┤
 │ 61 │1.證人林茲正於警詢中之│1.同案被告張德輝(另行發│
 │    │  證述                │  佈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
 │    │2.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  向林茲正借款,該支票經│
 │    │  (正反面)及退票理由│  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單1份               │2.同案被告張德輝有向被告│
 │    │3.帳冊1份             │  戴嘉霖購買過陳銘裕支票│
 │    │                      │  之事實。              │
 ├──┼───────────┼────────────┤
 │ 62 │1.證人蔡明哲於警詢及檢│同案被告陳文彬(另行發佈│
 │    │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2 紙│
 │    │2.應收帳款明細表1份   │交由華旭實業有限公司(下│
 │    │3.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稱華旭公司)支付貨款,該│
 │    │  、YC131393號支票及退│2支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 │
 │    │  票理由單各1份       │實。                    │
 ├──┼───────────┼────────────┤
 │ 63 │1.證人林宜忠於警詢中之│「黃竹山」持智磊公司支票│
 │    │  證述                │2紙向林宜忠借款,該2支票│
 │    │2.票號YC0000000號、YC1│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306090號支票(正面)│                        │
 │    │  各1份               │                        │
 ├──┼───────────┼────────────┤
 │ 64 │1.證人莊順強於警詢中之│綽號「阿娟」之女子透過王│
 │    │  證述                │秀英,持智磊公司支票向莊│
 │    │2.證人王素英於警詢中之│順強借款,該支票經提示不│
 │    │  證述                │獲兌現之事實。          │
 │    │3.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                        │
 │    │  (正反面)及退票理由│                        │
 │    │  單各1份             │                        │
 ├──┼───────────┼────────────┤
 │ 65 │1.證人蔡明宗於警詢中之│綽號「阿永」之男子持陳銘│
 │    │  證述                │裕支票2 紙給蔡明宗支付貨│
 │    │2.證人莊尊仁於警詢中之│款,嗣後不知情之蔡明宗復│
 │    │  證述                │分別持交莊尊仁、余美玲支│
 │    │3.證人余美玲於警詢中之│付貨款,該2 支票經提示不│
 │    │  證述                │獲兌現之事實。          │
 │    │4.票號AV0000000 號支票│                        │
 │    │  (正反面)及退票理由│                        │
 │    │  單各1份、票號AV17364│                        │
 │    │  30號支票退票理由單1 │                        │
 │    │  份                  │                        │
 ├──┼───────────┼────────────┤
 │ 66 │1.證人江瑞松於警詢中之│1.江瑞松持陳銘裕支票給羅│
 │    │  證述                │  志鴻支付貨款,該支票經│
 │    │2.證人羅志鴻於警詢中之│  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證述                │2.江瑞松無法提供「陳世忠│
 │    │3.票號MC0000000 號支票│  」之年籍資料之事實。  │
 │    │  (正面)與退票理由單│                        │
 │    │  各1份               │                        │
 ├──┼───────────┼────────────┤
 │ 67 │1.證人楊清林於警詢中之│綽號「小胖」之男子持智磊│
 │    │  證述                │公司支票給楊清林支付貨款│
 │    │2.證人涂淑惠於警詢中之│,嗣後不知情之楊清林持交│
 │    │  證述                │涂淑惠調借現金,該支票經│
 │    │3.票號NS0000000號支票 │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正反面)、退票理由│                        │
 │    │  單及提示人資料各1份 │                        │
 ├──┼───────────┼────────────┤
 │ 68 │1.證人阮昱成於警詢中之│綽號「邱仔」之男子透過阮│
 │    │  證述                │昱成,持陳銘裕支票向洪王│
 │    │2.證人洪王月凰於警詢中│月凰借款,該支票經提示不│
 │    │  之證述              │獲兌現之事實。          │
 │    │3.票號AV0000000 號支票│                        │
 │    │  (正反面)與退票理由│                        │
 │    │  單各1份             │                        │
 ├──┼───────────┼────────────┤
 │ 69 │1.證人江承哲於警詢中之│「林俊賢」持智磊公司支票│
 │    │  證述                │給江承哲調借現金,嗣後不│
 │    │2.證人高聰智於警詢中之│知情之江承哲持交高聰智支│
 │    │  證述                │付貨款,該支票經提示不獲│
 │    │3.票號YC0000000 號支票│兌現之事實。            │
 │    │  退票理由單1份       │                        │
 ├──┼───────────┼────────────┤
 │ 70 │1.證人吳素貞於警詢中之│綽號「阿珠」之女子持智磊│
 │    │  證述                │公司支票向吳素貞借款,該│
 │    │2.票號NS0000000號支票 │支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存戶領回退票憑單各│。                      │
 │    │  1份                 │                        │
 ├──┼───────────┼────────────┤
 │ 71 │1.證人蘇俊任於警詢中之│「陳麗妃」持智磊公司支票│
 │    │  證述                │向蘇俊任借款,該支票經提│
 │    │2.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票理由單1份         │                        │
 ├──┼───────────┼────────────┤
 │ 72 │1.證人夏麗芬於警詢中之│陳貞夙(已死亡)持陳銘裕│
 │    │  證述                │支票向夏麗芬借款,該支票│
 │    │                      │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73 │1.證人周政宏於警詢中之│綽號「康安」之男子持智磊│
 │    │  證述                │公司支票向周政宏借款,該│
 │    │2.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支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票理由單1份         │。                      │
 ├──┼───────────┼────────────┤
 │ 74 │1.證人陳清水於警詢中之│綽號「阿龍」之男子持智磊│
 │    │  證述                │公司支票向陳清水調借現金│
 │    │2.證人江欣雄於警詢中之│,嗣後不知情之陳清水復持│
 │    │  證述                │向江欣雄調借現金,不知情│
 │    │3.證人潘怡禎於警詢中之│之江欣雄又持交潘怡禎支付│
 │    │  證述                │貨款,該支票經提示不獲兌│
 │    │4.票號0000000 號支票退│現之事實。              │
 │    │  票理由單1份         │                        │
 ├──┼───────────┼────────────┤
 │ 75 │1.證人歐王益於警詢中之│「簡光華」持智磊公司支票│
 │    │  證述                │給歐王益支付工資,該支票│
 │    │2.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正反面)及退票理由│                        │
 │    │  單1份               │                        │
 ├──┼───────────┼────────────┤
 │ 76 │1.證人翁松閔於警詢中之│胡文瑒(已死亡)持智磊公│
 │    │  證述                │司支票向翁松閔調借現金,│
 │    │2.票號0000000號支票( │該支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
 │    │  正反面)1份         │實。                    │
 │    │3.借據1紙             │                        │
 ├──┼───────────┼────────────┤
 │ 77 │1.證人蔡信正於警詢中之│「陳姓男子」持智磊公司支│
 │    │  證述                │票給蔡信正支付修車款,該│
 │    │                      │支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
 ├──┼───────────┼────────────┤
 │ 78 │1.證人黃瓊玲於警詢中之│「洪吉安」持智磊公司支票│
 │    │  證述                │給黃瓊玲支付工程款,該支│
 │    │2.票號0000000 號支票退│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票理由單1份         │                        │
 ├──┼───────────┼────────────┤
 │ 79 │1.證人王榮傑於警詢中之│不詳女子持智磊公司支票給│
 │    │  證述                │王榮傑支付貨款,嗣後不知│
 │    │2.證人鍾燿舟於警詢中之│情之王榮傑復持向鍾曜舟調│
 │    │  證述                │借現金,該支票經提示不獲│
 │    │3.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兌現之事實。            │
 │    │  票理由單1份         │                        │
 ├──┼───────────┼────────────┤
 │ 80 │1.證人高正清於警詢中之│「陳明宗」持陳銘裕支票向│
 │    │  證述                │高正清調借現金,該支票經│
 │    │2.票號AV0000000號支票 │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正反面)、退票理由│                        │
 │    │  單各1份             │                        │
 ├──┼───────────┼────────────┤
 │ 81 │1.證人郭秀瑛於警詢中之│「林志銘」持智磊公司支票│
 │    │  證述                │向郭秀瑛調借現金,該支票│
 │    │2.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票理由單1份         │                        │
 ├──┼───────────┼────────────┤
 │ 82 │1.證人林超峰於警詢中之│1.劉泮榮以7、8000 元之對│
 │    │  證述                │  價向化名「陳清順」之被│
 │    │2.證人呂正三於警詢中之│  告戴嘉霖購買智磊公司支│
 │    │  證述                │  票之事實。            │
 │    │3.證人劉泮榮於警詢中之│2.劉泮榮以購得之支票向不│
 │    │  證述                │  知情之呂政三調借現金,│
 │    │4.信封1個             │  呂政三又持該支票交給其│
 │    │5.名片2張             │  母吳淑靜給林超峰支付會│
 │    │6.票號0000000 號支票退│  款,嗣該支票經提示不獲│
 │    │  票理由單1份         │  兌現之事實。          │
 ├──┼───────────┼────────────┤
 │ 83 │1.證人許貴樹於警詢中之│1.許貴樹以8000元對價,向│
 │    │  證述                │  化名「小陳」之被告戴嘉│
 │    │2.證人侯美嬙於警詢中之│  霖購買陳銘裕支票之事實│
 │    │  證述                │  。                    │
 │    │3.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2.許貴樹將購得之支票交付│
 │    │  票理由單1份         │  給侯美嬙支付靠行車輛之│
 │    │                      │  保險費(不構成詐欺罪,│
 │    │                      │  因未詐得財物或財產上利│
 │    │                      │  益),嗣該支票經提示不│
 │    │                      │  獲兌現之事實。        │
 ├──┼───────────┼────────────┤
 │ 84 │1.證人金麗芬於警詢中之│1.張麗萍以4500元對價,向│
 │    │  證述                │  化名「林建龍」之被告黃│
 │    │2.證人張麗萍於警詢中之│  世華購買智磊公司支票之│
 │    │  證述                │  事實。                │
 │    │                      │2.張麗萍將購得之支票持向│
 │    │                      │  金麗芬調借現金,嗣該支│
 │    │                      │  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                    │
 ├──┼───────────┼────────────┤
 │ 85 │1.證人韋文良於警詢中之│1.劉文元有向綽號「阿水」│
 │    │  證述                │  之被告謝志明購買支票1 │
 │    │2.證人劉文元於警詢及檢│  至2次(但其中1次係台新│
 │    │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  公司支票)之事實。    │
 │    │3.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2.劉文元交付陳銘裕支票給│
 │    │  票理由單1份         │  韋文良支付貨款,嗣該支│
 │    │                      │  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                    │
 ├──┼───────────┼────────────┤
 │ 86 │1.證人王俊凱於警詢中之│1.王俊凱有向被告戴嘉霖購│
 │    │  證述                │  買2 次智磊公司支票,分│
 │    │2.0000000000號(受監察│  別由被告王一傑、劉政宏│
 │    │  人劉政宏)通訊監察譯│  負責交付支票、收取價金│
 │    │  文1份               │  之事實。              │
 │    │                      │2.王俊凱交付智磊公司支票│
 │    │                      │  2 張給其母周罔市(不構│
 │    │                      │  成詐欺,因周罔市與王俊│
 │    │                      │  凱為母子關係,周罔市應│
 │    │                      │  非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    │                      │  調借現金之事實。      │
 ├──┼───────────┼────────────┤
 │ 87 │1.證人徐睿群於警詢中之│徐睿群購買陳銘裕支票後,│
 │    │  證述                │持向吳榮俊調借現金,嗣後│
 │    │2.證人吳榮俊於警詢中之│該支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
 │    │  證述                │實。                    │
 │    │3.票號AV0000000號支票 │                        │
 │    │  、退票理由單各1份   │                        │
 ├──┼───────────┼────────────┤
 │ 88 │1.證人陳昱嘉於警詢中之│徐睿群持陳銘裕支票給陳昱│
 │    │  證述                │嘉支付貨款,不知情之陳昱│
 │    │2.證人陳連都於警詢中之│嘉復持該支票給陳連都支付│
 │    │  證述                │會款,嗣該支票經提示不獲│
 │    │3.票號AV0000000號支票 │兌現之事實。            │
 │    │  退票理由單1份       │                        │
 ├──┼───────────┼────────────┤
 │ 89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銘裕另│陳銘裕有交付身分證、健保│
 │    │案(98年度偵緝字第1244│卡予「莊仔」,並曾至國泰│
 │    │號案件)檢察事務官詢問│世華銀行申請開戶之事實。│
 │    │時之證述              │                        │
 ├──┼───────────┼────────────┤
 │ 90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公司登│陳銘裕擔任智磊公司負責人│
 │    │記表影像檔資料查詢清單│之事實。                │
 ├──┼───────────┼────────────┤
 │ 91 │臺灣票據交換所97年12月│1.智磊公司迄97年12月18日│
 │    │18日台票高字第2187號函│  止,總退票金額達2億零 │
 │    │暨所附之退票記錄      │  633萬8231元,總退票張 │
 │    │                      │  數達514張之事實。     │
 │    │                      │2.陳銘裕迄97年12月18日止│
 │    │                      │  ,總退票金額達6125萬  │
 │    │                      │  3684元,總退票張數達  │
 │    │                      │  260張之事實。         │
 ├──┼───────────┼────────────┤
 │ 9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鳳山分│陳銘裕其名義及智磊公司之│
 │    │行98年10月26日098國世 │名義,向附表一所示各金融│
 │    │鳳山字第0283號函所附之│機構申請開立支票帳戶之事│
 │    │開戶申請書暨往來約定書│實。                    │
 │    │交易明細資料各1 份;華│                        │
 │    │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98年│                        │
 │    │10月1日華鳳存字第09803│                        │
 │    │94 號函所附之支票存款 │                        │
 │    │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印│                        │
 │    │鑑卡、營利事業登記證、│                        │
 │    │陳銘裕國民身分證、陳銘│                        │
 │    │裕全民健康保險卡、存款│                        │
 │    │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各1 │                        │
 │    │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                        │
 │    │鳳分行98年11月3 日合金│                        │
 │    │興鳳存字第0980004390號│                        │
 │    │函所附之支票存款往來申│                        │
 │    │請暨約定書、印鑑卡、營│                        │
 │    │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章程│                        │
 │    │、設立登記表、交易明細│                        │
 │    │表各1 份、申請兌付票據│                        │
 │    │申請書22張;臺灣中小企│                        │
 │    │業銀行北鳳山分行98年10│                        │
 │    │月23日98北鳳山字A478號│                        │
 │    │函所附之支票存款開戶申│                        │
 │    │請書暨約定書、客戶基本│                        │
 │    │資料查詢、陳銘裕國民身│                        │
 │    │分證、陳銘裕全民健康保│                        │
 │    │險卡、註銷退票備付款或│                        │
 │    │拒往備付款資料、支票存│                        │
 │    │款對帳單各1 份;臺灣銀│                        │
 │    │行鳳山分行98年10月15日│                        │
 │    │鳳山營密字第0985002710│                        │
 │    │1 號函所附之支票存款開│                        │
 │    │戶申請書、營利事業登記│                        │
 │    │證、設立登記表、陳銘裕│                        │
 │    │國民身分證、陳銘裕全民│                        │
 │    │健康保險卡、開戶照片及│                        │
 │    │歷史明細查詢各1 份、申│                        │
 │    │請兌付票據申請書7 張;│                        │
 │    │台北富邦銀行鳳山分行98│                        │
 │    │年10月12日(九十八)北│                        │
 │    │富銀鳳字第105號函所附 │                        │
 │    │之開戶照片、陳銘裕國民│                        │
 │    │身分證、陳銘裕全民健康│                        │
 │    │保險卡、名片、印鑑卡、│                        │
 │    │開戶申請書暨往來約定書│                        │
 │    │、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各│                        │
 │    │1份、申請兌付票據申請 │                        │
 │    │書及支票各8份         │                        │
 └──┴───────────┴────────────┘
二、(一)、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者,得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之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所謂新
    事實或新證據云者,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至其後
    始行發現者而言,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139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照。查本件告訴人勞李鳳嬌前對被告陳錦川提出告訴,
    稱被告持智磊公司支票向其詐取15萬元,涉有詐欺罪嫌,經
    本署檢察官於97年12月19日以97年度偵字第27996 號以罪嫌
    不足為由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固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足憑,惟查,該案偵查中,並未發現智磊公司支票確屬無法
    兌現之空頭支票,且確實可透過購買方式取得之事實,有該
    案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以及前揭證據清單中可證明上
    述事實之證據,對於被告陳錦川涉嫌詐欺案件部分,均屬「
    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至其後始行發現」之新事實與新證據
    ,自得另行起訴,合先敘明。(二)、核被告張裕榮、戴嘉霖、
    邱博祥、陳建民、戴武彰、謝志明、洪士益、杜吾駿、王一
    傑、黃世華、尤東遊、謝璋信、郭士榮、錢信良、劉政宏、
    林淑齡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及同
    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核被告嚴孫志、馮淑蘭、賴孝忠
    、林建甫、郭大瑋、梁施金英、黃沛檥、許瑞男、黃翊峰、
    劉滿珠、陳錦川、黃賴美秀、張展榮、葉雅雯之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張裕榮、戴嘉霖
    、邱博祥、陳建民、戴武彰、謝志明、洪士益、杜吾駿、王
    一傑、黃世華、尤東遊、謝璋信、郭士榮、錢信良、劉政宏
    、綽號「莊仔」之男子、綽號「大象」之男子,就如附表三
    所示各犯行,與實際詐欺行為人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請論以共同正犯。(三)、被告張裕榮、戴嘉霖、邱博祥、
    陳建民、戴武彰、謝志明、洪士益、杜吾駿、王一傑、黃世
    華、尤東遊、謝璋信、郭士榮、錢信良、劉政宏所犯多次詐
    欺取財與詐欺得利犯行;被告林淑齡所犯數次詐欺取財及1
    次詐欺得利犯行間;被告嚴孫志、賴孝忠、林建甫、梁施金
    英、黃賴美秀所犯數次詐欺取財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
    異,請予以分論併罰之。(四)、被告邱博祥、許瑞男與郭大瑋
    ,各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刑案資料,有本署刑案資料查
    註記錄表在卷可佐,渠3人各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之規定各自加重其刑。(五)、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檢察官      劉  穎  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銀行名稱        │  戶名  │    帳號      │開戶日期│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陳銘裕  │000000000000  │96.3.27 │
│    │鳳山分行            │        │              │        │
├──┼──────────┼────┼───────┼────┤
│ 2  │華南商業銀行        │智磊公司│000000000000  │96.3.27 │
│    │鳳山分行            │        │              │        │
├──┼──────────┼────┼───────┼────┤
│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智磊公司│0000000000000 │96.4.10 │
│    │興鳳分行            │        │              │        │
├──┼──────────┼────┼───────┼────┤
│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陳銘裕  │00000000000   │96.4.17 │
│    │北鳳山分行          │        │              │        │
├──┼──────────┼────┼───────┼────┤
│ 5  │臺灣銀行            │智磊公司│000000000000  │96.4.23 │
│    │鳳山分行            │        │              │        │
├──┼──────────┼────┼───────┼────┤
│ 6  │台北富邦銀行        │陳銘裕  │000000000000  │96.5.7  │
│    │鳳山分行            │        │              │        │
└──┴──────────┴────┴───────┴────┘
附表三:扣押物品目錄
┌───┬──────────┬────┬───┬───────┐
│編號  │品                名│數    量│所有人│搜索地點      │
├───┼──────────┼────┼───┼───────┤
│1-1   │開立支票款項明細表  │11張    │張裕榮│高雄市三民區大│
├───┼──────────┼────┤      │昌二路107之1號│
│1-2   │7/17-9/9統計表      │1張     │      │8樓           │
├───┼──────────┼────┤      │              │
│1-3   │行動電話門號        │1張     │      │              │
│      │0000000000紙字      │        │      │              │
├───┼──────────┼────┤      │              │
│1-4   │記載銀行帳戶、金額之│10張    │      │              │
│      │紙條                │        │      │              │
├───┼──────────┼────┤      │              │
│1-5   │中華電信繳費單      │12張    │      │              │
├───┼──────────┼────┤      │              │
│1-6   │記載銀行、支票號碼、│1本     │      │              │
│      │金額、交貨地點之記事│        │      │              │
│      │本                  │        │      │              │
├───┼──────────┼────┤      │              │
│1-7   │銀行存取款空白表    │1本     │      │              │
├───┼──────────┼────┤      │              │
│1-8   │NOKIA手機           │1支     │      │              │
├───┼──────────┼────┤      │              │
│1-9   │記載電話、帳號資料之│11張    │      │              │
│      │便條紙              │        │      │              │
├───┼──────────┼────┼───┼───────┤
│2-1   │華南銀行松山分行空白│2張     │戴嘉霖│高雄市苓雅區建│
│      │支票                │        │      │國一路169號3樓│
├───┼──────────┼────┤      │B1及車牌號碼87│
│2-2   │第一銀行松山分行空白│12張    │      │12-PX號自用小 │
│      │支票                │        │      │客車內        │
├───┼──────────┼────┤      │              │
│2-3   │彰化銀行北高雄分行空│12張    │      │              │
│      │白支票              │        │      │              │
├───┼──────────┼────┤      │              │
│2-4   │第一銀行竹科分行空白│10張    │      │              │
│      │支票                │        │      │              │
├───┼──────────┼────┤      │              │
│2-5   │彰化銀行北新竹分行空│6張     │      │              │
│      │白支票              │        │      │              │
├───┼──────────┼────┤      │              │
│2-6   │記載公司名稱之空信封│5個     │      │              │
├───┼──────────┼────┤      │              │
│2-7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      │              │
├───┼──────────┼────┤      │              │
│2-8   │現金                │21000元 │      │              │
├───┼──────────┼────┤      │              │
│2-9   │現金                │100000元│      │              │
├───┼──────────┼────┤      │              │
│2-10  │第一銀行等存款存根聯│5張     │      │              │
├───┼──────────┼────┤      │              │
│2-11  │便簽紙              │1張     │      │              │
├───┼──────────┼────┼───┼───────┤
│3-1   │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戴嘉霖│高雄市小港區桂│
├───┼──────────┼────┤      │陽路241號4樓  │
│3-2   │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      │              │
│3-3   │印有陳清順之鑰匙圈等│1袋     │      │              │
│      │宣傳品              │        │      │              │
├───┼──────────┼────┤      │              │
│3-4   │印有楊永發之鑰匙圈等│1袋     │      │              │
│      │宣傳品              │        │      │              │
├───┼──────────┼────┤      │              │
│3-5   │各家銀行印章        │1批     │      │              │
├───┼──────────┼────┤      │              │
│3-6   │楊永發名片          │1批     │      │              │
├───┼──────────┼────┤      │              │
│3-7   │華南銀行退票支票    │2張     │      │              │
├───┼──────────┼────┤      │              │
│3-8   │各家銀行申請空白表  │1本     │      │              │
├───┼──────────┼────┤      │              │
│3-9   │各銀行申請書(原稿)│1本     │      │              │
├───┼──────────┼────┤      │              │
│3-10  │綜合通用申請表(空白)│1本     │      │              │
├───┼──────────┼────┤      │              │
│3-11  │綜合通用申請表      │1本     │      │              │
├───┼──────────┼────┤      │              │
│3-12  │重要記事本-代存備付 │1本     │      │              │
│      │款路程工資表        │        │      │              │
├───┼──────────┼────┤      │              │
│3-13  │支出明細表          │1本     │      │              │
├───┼──────────┼────┤      │              │
│3-14  │空白申請書樣本      │1本     │      │              │
├───┼──────────┼────┤      │              │
│3-15  │拒絕往來申請兌付票據│1批     │      │              │
│      │申請書              │        │      │              │
├───┼──────────┼────┤      │              │
│3-16  │廣告記帳            │2紙     │      │              │
├───┼──────────┼────┤      │              │
│3-17  │空白支票影本        │1批     │      │              │
├───┼──────────┼────┤      │              │
│3-18  │存款存根聯          │1張     │      │              │
├───┼──────────┼────┤      │              │
│3-19  │傳真機              │1台     │      │              │
├───┼──────────┼────┤      │              │
│3-20  │犯罪工具            │1批     │      │              │
├───┼──────────┼────┼───┼───────┤
│4-1   │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邱博祥│高雄市左營區光│
├───┼──────────┼────┤      │興街219巷61號3│
│4-2   │陽信銀行大公分行支票│8張     │      │樓            │
├───┼──────────┼────┤      │              │
│4-3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高雄│6張     │      │              │
│      │分行支票            │        │      │              │
├───┼──────────┼────┤      │              │
│4-4   │金融信用卡          │13張    │      │              │
├───┼──────────┼────┤      │              │
│4-5   │智磊公司統一發票購買│1張     │      │              │
│      │證                  │        │      │              │
├───┼──────────┼────┤      │              │
│4-6   │工作小筆記          │1張     │      │              │
├───┼──────────┼────┤      │              │
│4-7   │久揚恩貿易有限公司名│4張     │      │              │
│      │片                  │        │      │              │
├───┼──────────┼────┤      │              │
│4-8   │電話卡              │16張    │      │              │
├───┼──────────┼────┤      ├───────┤
│4-9   │個人私章            │62個    │      │車牌號碼ZL-807│
├───┼──────────┼────┤      │3號自用小客車 │
│4-10  │公司章              │23個    │      │              │
├───┼──────────┼────┤      │              │
│4-11  │日期章              │1組     │      │              │
├───┼──────────┼────┤      │              │
│4-12  │久揚恩貿易有限公司名│7盒     │      │              │
│      │片                  │        │      │              │
├───┼──────────┼────┤      │              │
│4-13  │佳錩貿易有限公司名片│3盒     │      │              │
├───┼──────────┼────┤      │              │
│4-14  │欣富鑫有限公司名片  │1盒     │      │              │
├───┼──────────┼────┤      │              │
│4-15  │和徠貿易有限公司名片│1盒     │      │              │
├───┼──────────┼────┤      │              │
│4-16  │欣富鑫有限公司名片  │1盒     │      │              │
├───┼──────────┼────┤      │              │
│4-17  │智磊公司名片        │1盒     │      │              │
├───┼──────────┼────┤      │              │
│4-18  │欣富馨貿易有限公司統│1張     │      │              │
│      │一發票購買證        │        │      │              │
├───┼──────────┼────┤      │              │
│4-19  │徠德有限公司營利事業│1份     │      │              │
│      │登記證              │        │      │              │
├───┼──────────┼────┤      │              │
│4-20  │欣富馨貿易有限公司營│1份     │      │              │
│      │利事業登記證        │        │      │              │
├───┼──────────┼────┤      │              │
│4-21  │永和興貿易有限公司營│1份     │      │              │
│      │利事業登記證        │        │      │              │
├───┼──────────┼────┤      │              │
│4-22  │欣富鑫有限公司營利事│1份     │      │              │
│      │業登記證            │        │      │              │
├───┼──────────┼────┤      │              │
│4-23  │世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份     │      │              │
│      │使用執照            │        │      │              │
├───┼──────────┼────┤      │              │
│4-24  │房屋租賃契約書      │2本     │      │              │
├───┼──────────┼────┤      │              │
│4-25  │登報資料            │1張     │      │              │
├───┼──────────┼────┤      │              │
│4-26  │倈德有限公司查詢單  │2張     │      │              │
├───┼──────────┼────┤      │              │
│4-27  │筆記紙              │1張     │      │              │
├───┼──────────┼────┼───┼───────┤
│5-1   │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尤東遊│高雄縣鳳山市鳳│
│      │                    │        │      │甲二街125巷22 │
│      │                    │        │      │弄2號1樓      │
├───┼──────────┼────┼───┼───────┤
│6-1   │電話聯絡便條紙      │1張     │謝志明│高雄縣鳳山市過│
├───┼──────────┼────┤      │雄街29號及車牌│
│6-2   │犯罪新聞資料        │1張     │      │號碼1862-GQ號 │
├───┼──────────┼────┤      │自用小客車    │
│6-3   │記帳匯款資料        │1張     │      │              │
├───┼──────────┼────┼───┼───────┤
│7-1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洪士益│高雄市左營區翠│
├───┼──────────┼────┤      │華路601巷106號│
│7-2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      │              │
├───┼──────────┼────┤      │              │
│7-3   │記事本              │1本     │      │              │
├───┼──────────┼────┼───┼───────┤
│8-1   │手機                │3支     │杜吾駿│高雄市小港區桂│
├───┼──────────┼────┤      │陽路175巷4弄12│
│8-2   │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3片     │      │號            │
│      │SIM卡               │        │      │              │
├───┼──────────┼────┤      │              │
│8-3   │走路工工資表        │1張     │      │              │
├───┼──────────┼────┤      │              │
│8-4   │郵政存簿            │1本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8-5   │郵政提款卡          │1張     │      │              │
├───┼──────────┼────┤      │              │
│8-6   │薪資袋              │50個    │      │              │
├───┼──────────┼────┤      │              │
│8-7   │現金                │3萬5000 │      │              │
│      │                    │元      │      │              │
├───┼──────────┼────┼───┼───────┤
│9-1   │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陳建民│高雄市鹽埕區新│
├───┼──────────┼────┤      │化街125號5樓之│
│9-2   │萬泰銀行存摺(內含台 │1本     │      │1             │
│      │灣銀行五甲分行支票) │        │      │              │
├───┼──────────┼────┤      │              │
│9-3   │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內 │1本     │      │              │
│      │含台灣銀行五甲分行支│        │      │              │
│      │票)                 │        │      │              │
├───┼──────────┼────┤      │              │
│9-4   │玉山銀行存摺(內含台 │1本     │      │              │
│      │灣銀行五甲分行支票) │        │      │              │
├───┼──────────┼────┤      │              │
│9-5   │兆豐銀行存摺(內含台 │1本     │      │              │
│      │灣銀行五甲分行支票) │        │      │              │
├───┼──────────┼────┤      │              │
│9-6   │花旗銀行存摺        │1本     │      │              │
├───┼──────────┼────┤      │              │
│9-7   │彰化銀行代收款項抄錄│1本     │      │              │
│      │簿                  │        │      │              │
├───┼──────────┼────┤      │              │
│9-8   │萬泰銀行存摺(內含台 │1本     │      │              │
│      │灣銀行五甲分行支票) │        │      │              │
├───┼──────────┼────┤      │              │
│9-9   │慶豐銀行存摺(內含台 │1本     │      │              │
│      │灣銀行五甲分行支票) │        │      │              │
├───┼──────────┼────┤      │              │
│9-10  │彰化銀行存摺        │1本     │      │              │
├───┼──────────┼────┤      │              │
│9-11  │花旗(台灣)銀行票據代│1本     │      │              │
│      │收摺                │        │      │              │
├───┼──────────┼────┤      │              │
│9-12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    │1張     │      │              │
├───┼──────────┼────┤      │              │
│9-13  │估價單              │7張     │      │              │
├───┼──────────┼────┤      │              │
│9-14  │高雄縣政府營利事業登│1張     │      │              │
│      │記證(內含李世豪身分 │        │      │              │
│      │證影本)             │        │      │              │
├───┼──────────┼────┤      │              │
│9-15  │高雄縣政府營利事業登│1張     │      │              │
│      │記證(內含杜麗雅身分 │        │      │              │
│      │證影本)             │        │      │              │
├───┼──────────┼────┤      │              │
│9-16  │中華電信繳費單      │3張     │      │              │
├───┼──────────┼────┤      │              │
│9-17  │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      │              │
│9-18  │陳健銘名片          │1盒     │      │              │
├───┼──────────┼────┼───┼───────┤
│10-1  │現金                │2萬元   │謝璋信│高雄市小港區德│
├───┼──────────┼────┤      │文街42巷17號  │
│10-2  │彰化銀行空白支票    │3張     │      │              │
├───┼──────────┼────┤      │              │
│10-3  │安泰銀行空白支票    │3張     │      │              │
├───┼──────────┼────┤      │              │
│10-4  │泰山鄉農會空白支票  │3張     │      │              │
├───┼──────────┼────┤      │              │
│10-5  │陽信銀行空白支票    │3張     │      │              │
├───┼──────────┼────┤      │              │
│10-6  │華南銀行空白支票    │3張     │      │              │
├───┼──────────┼────┤      │              │
│10-7  │台中商業銀行空白支票│3張     │      │              │
├───┼──────────┼────┤      │              │
│10-8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空白│1張     │      │              │
│      │支票                │        │      │              │
├───┼──────────┼────┤      │              │
│10-9  │現金                │7700元  │      │              │
├───┼──────────┼────┤      │              │
│10-10 │台北區中小企銀空白支│2張     │      │              │
│      │票                  │        │      │              │
├───┼──────────┼────┤      │              │
│10-11 │台灣省合作社空白支票│8張     │      │              │
├───┼──────────┼────┤      │              │
│10-12 │高新銀行空白支票    │3張     │      │              │
├───┼──────────┼────┤      │              │
│10-13 │中華商業銀行空白支票│1張     │      │              │
├───┼──────────┼────┤      │              │
│10-14 │台灣銀行空白支票    │2張     │      │              │
├───┼──────────┼────┤      │              │
│10-15 │上海匯豐銀行空白支票│3張     │      │              │
├───┼──────────┼────┤      │              │
│10-16 │大眾銀行空白支票    │1張     │      │              │
├───┼──────────┼────┤      │              │
│10-17 │彰化銀行面額37萬8000│1張     │      │              │
│      │元支票              │        │      │              │
├───┼──────────┼────┤      │              │
│10-18 │彰化銀行面額7200元支│1張     │      │              │
│      │票                  │        │      │              │
├───┼──────────┼────┤      │              │
│10-19 │台中企銀空白支票    │1張     │      │              │
├───┼──────────┼────┤      │              │
│10-20 │銀行過票申請書      │1本     │      │              │
├───┼──────────┼────┤      │              │
│10-21 │支票打印機          │1台     │      │              │
├───┼──────────┼────┤      │              │
│10-22 │行動電話            │3支     │      │              │
├───┼──────────┼────┤      │              │
│10-23 │日期打印章          │2支     │      │              │
├───┼──────────┼────┤      │              │
│10-24 │作廢章              │1個     │      │              │
├───┼──────────┼────┤      │              │
│10-25 │劃線章              │1個     │      │              │
├───┼──────────┼────┤      │              │
│10-26 │黑色打印台          │1個     │      │              │
├───┼──────────┼────┤      │              │
│10-27 │名片(謝鑫龍、楊永發 │3盒     │      │              │
│      │、陳清順)           │        │      │              │
├───┼──────────┼────┤      │              │
│10-28 │蠟筆                │1支     │      │              │
├───┼──────────┼────┤      │              │
│10-29 │鑰匙圈              │3個     │      │              │
├───┼──────────┼────┤      │              │
│10-30 │空白薪資袋          │26張    │      │              │
├───┼──────────┼────┤      │              │
│10-31 │空白信封            │4張     │      │              │
├───┼──────────┼────┤      │              │
│10-32 │整理盒              │1個     │      │              │
├───┼──────────┼────┤      │              │
│10-33 │帆布袋              │1個     │      │              │
├───┼──────────┼────┼───┼───────┤
│11-1  │0000000000手機      │1支     │王一傑│高雄市小港區桂│
├───┼──────────┼────┤      │陽路175巷1弄8 │
│11-2  │0000000000手機      │1支     │      │號            │
├───┼──────────┼────┤      │              │
│11-3  │台灣大哥大3G預付卡  │1張     │      │              │
├───┼──────────┼────┤      ├───────┤
│11-4  │打票機              │1台     │      │車牌號碼8338-J│
├───┼──────────┼────┤      │D號自用小客車 │
│11-5  │林建龍名片          │1盒     │      │              │
├───┼──────────┼────┤      │              │
│11-6  │陳清順名片          │22張    │      │              │
├───┼──────────┼────┤      │              │
│11-7  │日期章              │3個     │      │              │
├───┼──────────┼────┤      │              │
│11-8  │禁止背書轉讓章      │1個     │      │              │
├───┼──────────┼────┼───┼───────┤
│12-1  │0000000000手機      │1支     │劉政宏│              │
├───┼──────────┼────┼───┼───────┤
│13-1  │NOKIA手機(機身編碼  │1支     │郭士榮│              │
│      │00000000000000)不含 │        │      │              │
│      │SIM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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