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張震

  • 被告
    林淑齡張裕榮戴嘉霖邱博祥被告陳建民戴武彰謝志明洪士益杜吾駿王一傑黃世華尤東游謝璋信郭士榮錢信良劉政宏嚴孫志馮淑蘭賴孝忠林建甫郭大瑋梁施金英黃沛檥許瑞男黃翊峰劉滿珠陳錦川黃賴美秀葉雅雯張展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62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淑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1644 、98年度偵字第21327 、23181 號、99偵字第23226 號、98年度偵續字第416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4179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淑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淑齡於本院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核被告林淑齡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7 、8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所為,係犯刑法詐欺得利罪。被告林淑齡所犯上開各3 次詐欺取財罪及1 次詐欺得利罪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林淑齡與同案被告張裕榮、戴嘉霖、邱博祥、陳建民、戴武彰、謝志明、洪士益、杜吾駿、王一傑、黃世華、尤東遊、謝璋信、郭士榮、錢信良、劉政宏、綽號「莊仔」之男子、綽號「大象」之男子間,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審酌被告林淑齡並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不思以正當手法解決自身財務之缺口,竟濫用被害人之信任,以交付系爭空頭支票為詐欺手段,向被害人騙取金錢或免除債務,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審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邱家銘 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31644號98年度偵字第21327號98年度偵字第23181號99年度偵字第23226號98年度偵續字第416號被 告 張裕榮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417巷2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戴嘉霖 男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路175巷4 弄63號 現居高雄市苓雅區○○○路169號3樓之1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博祥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219巷61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 鄭伊倫 律師 被 告 陳建民 男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125號5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戴武彰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175巷4弄6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志明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601巷106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洪士益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601巷106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杜吾駿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175巷4弄1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一傑 男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175巷1弄8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世華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175巷5弄3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尤東游 男 5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街337號5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璋信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42巷1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士榮 男 30歲(民國○○年○月○○ 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459巷1弄13號 1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錢信良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苓雅區○○○路9巷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政宏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街1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嚴孫志 男 5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鳥松鄉○○路162巷2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淑齡 女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三民區○○○路2巷9弄41之1號 現居高雄市○○區○○街4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馮淑蘭 女 45歲(民國54年2月13日) 籍設高雄市○鎮區○○路159巷11 號 現居高雄縣大寮鄉○○村○○街3 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孝忠 男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三民區○○○路21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建甫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縣大寮鄉○○街42巷21號10樓 現居高雄縣大樹鄉○○街52巷25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大瑋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191號8樓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梁施金英 女 6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大社鄉○○村○○路155 號5樓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沛檥 女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縣大寮鄉○○村○○路 175巷9號 現居高雄縣鳳山市○○街49號6樓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瑞男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苓雅區○○○路121號3樓之4 現居高雄縣鳥松鄉○○路1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翊峰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原名黃克富) 籍設高雄縣橋頭鄉○○村○○路銘昌巷49號 現居高雄縣燕巢鄉○○村○○路98巷2-2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滿珠 女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路88巷7號 現居高雄市○○區○○街20巷6號9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錦川 男 55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縣旗山鎮○○○路120號 現居高雄縣旗山鎮○○○路468巷7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賴美秀 女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苓雅區○○○路38號10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雅雯 女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旗津區北汕巷50號 現居高雄市○○區○○路2巷1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展榮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街216巷22 號 現居高雄市○○區○○路329巷10 弄7號5樓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陳建甫部分處分不起訴後,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發回續行偵查),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許瑞男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8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92年10 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於93年10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邱博祥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94年度訴字第32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5年3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郭大瑋前因傷害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6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5年10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張裕榮(綽號「榮仔」,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邱博祥(綽號「博祥」、「果凍」,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陳建民(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戴嘉霖(綽號「小陳」、「阿弟仔」、「阿忠」;化名「陳清順」、「謝鑫龍」、「楊永發」,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戴武彰(綽號「鴻哥」,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謝志明(綽號「阿水」、「發仔」,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尤東遊(綽號「阿不拉」,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黃世華(綽號「阿生」、「龍哥」;化名「林建龍」;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洪士益(綽號「阿強」、「阿凱」,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杜吾駿(綽號「阿明」,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謝璋信(綽號「阿信」,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錢信良(綽號「一馬」,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劉政宏(綽號「宏仔」,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王一傑(綽號「阿傑」、「和尚」,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郭士榮(綽號「刺激」,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及綽號「莊仔」與綽號「大象」之不詳姓名男子均明知支票係具有代替現金及轉讓流通信用功能之交易工具,且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之發票人,實際上不可能存入款項使支票兌現,善意之持票人若誤信支票係合法管道取得而認有兌現可能性,進而收受支票,並為財物之給付或為勞務之提供,屆期提示將不獲兌現,而受到損害,然渠等竟為貪圖不法利益,起意販賣空頭支票牟利,與各該買受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或利益之犯意聯絡,而為詐欺行為,渠等之分工如下: (一)、由「莊仔」及張裕榮指示邱博祥於95年12月間,帶同具有幫 助犯意之陳銘裕(另行移送併辦)擔任名義負責人,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設立「智磊貿易有限公司」(址設高雄縣鳳山市○○街130號4 樓之1,下稱智磊公司),取得智磊公司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資料後,再於96年3 月27日間起,由張裕榮、邱博祥帶同陳銘裕前往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以陳銘裕及智磊公司之名義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各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帳號、開戶日期等,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由張裕榮及「莊仔」持續提供必要之資金,供邱博祥、陳建民在各支票存款帳戶及其他人頭帳戶內辦理存、提款手續,以製造存款及交易頻繁之假象,俾培養並提昇各該支票存款帳戶良好之信用,以便反覆申領空白支票使用。 (二)、「莊仔」取得大量空白支票後即販賣予「大象」,「大象」 再指示邱博祥以每張新臺幣(下同)4500元之價格販售予戴嘉霖、戴武彰。戴嘉霖、戴武彰向邱博祥販入空頭支票後,即以址設高雄市○○區○○路241號4樓之民宅為據點(稱為「宿舍」、「公司」),夥同旗下擔任「小賣」職務之黃世華、謝志明、杜吾駿、尤東遊、洪士益、謝璋信等人,各自提供渠等使用之電話,共同出資在各大報上刊登內容略為「支票借你」之廣告,依當時該空頭支票之信用等級不同(大致分為票信正常、有退補票記錄及已拒絕往來),以每張 2000元至8000元不等之價格,招攬當時無支付能力或是意願,而欲使用空頭支票作為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工具之不特定人接洽購買事宜。戴武彰、戴嘉霖於接獲客戶來電後,可自行或指示擔任「小賣」之黃世華等人,或單純擔任「外務」之劉政宏、王一傑、錢信良、郭士榮等人,視客戶需求填寫票面金額及發票日,再依約定時間、地點交付支票並收取款項;擔任「小賣」之黃世華等人,於接獲客戶來電後,亦可自行或委託其他「小賣」,或指示擔任「外務」之劉政宏等人填寫票面金額及發票日,依約定時間、地點交付支票並收取款項,實際送件之人,視送票距離不同,可獲得300元至 1000元不等之酬勞;而戴武彰、戴嘉霖與旗下擔任「小賣」之人間或與陳建民間,亦會互相調借支票販賣。 (三)、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明知發票人不會存入款項使其兌現,於 購得空頭支票後,仍分別基於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將已填載日期、金額之空頭支票,佯稱為合法取得之客票,持以行使交付,用以調借現金、給付貨款、工程款或工資,致使不知情之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收受支票而陷於錯誤,而交付與支票面額相當之財物或給付勞務,藉此詐取財物或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嗣後支票遭退票,並獲悉已列為拒絕往來戶時,被害人始知受騙(實際詐欺行為人、被害人、支票發票日、票號、票面金額、發票人、付款人、詐欺時間、使用目的等均詳如附表二所載)。 三、案經盈豐橡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盈豐公司)、永益鋼圈有限公司(永益公司)告訴與勞李鳳嬌、廖陳秀如、林金品、郭素香、周政宏、蔡秋月、楊慧娟、羅永昌、周俊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方 法 │ 待 證 事 項 │ ├──┼───────────┼────────────┤ │ 1 │1.被告(兼證人)張裕榮│1.被告張裕榮有使用098872│ │ │ 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 4370號門號之事實。 │ │ │ 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供│2.被告邱博祥負責辦理智磊│ │ │ 述(證述) │ 公司設立登記,且帶人頭│ │ │2.附表三編號1-1至1-9所│ 負責人即同案被告陳銘裕│ │ │ 示之扣押物品 │ 至金融機構開設支票存款│ │ │ │ 帳戶後,由被告張裕榮、│ │ │ │ 邱博祥製造帳戶之資金進│ │ │ │ 出記錄培養信用之事實。│ │ │ │3.被告邱博祥負責持續領取│ │ │ │ 智磊公司及陳銘裕支票後│ │ │ │ 交由「莊仔」出售予「大│ │ │ │ 象」之事實。 │ │ │ │4.被告張裕榮以一次500 元│ │ │ │ 或1000元不等之代價委託│ │ │ │ 被告陳建民製作資金進出│ │ │ │ 記錄之事實。 │ ├──┼───────────┼────────────┤ │ 2 │0000000000號(受監察人│被告張裕榮指揮被告邱博祥│ │ │:張裕榮)通訊監察譯文│、陳建民至金融機構開設支│ │ │ │票存款帳戶、製造帳戶之資│ │ │ │金進出記錄培養信用之事實│ │ │ │。 │ ├──┼───────────┼────────────┤ │ 3 │1.被告(兼證人)戴嘉霖│1.被告戴嘉霖有使用091919│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0933號、0000000000號門│ │ │ 之供述(證述) │ 號之事實。 │ │ │2.附表三編號2-1至2-11 │2.被告戴嘉霖以每張4500元│ │ │ 及3-1至3-20之扣押物 │ 之價格向被告邱博祥購買│ │ │ 品 │ 智磊公司及陳銘裕名義之│ │ │ │ 空白支票之事實。 │ │ │ │3.被告戴嘉霖以刊登報紙廣│ │ │ │ 告之方式招攬不特定人購│ │ │ │ 買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4.被告戴嘉霖視距離不同而│ │ │ │ 以每次500 元至1000元不│ │ │ │ 等之對價,指揮被告杜吾│ │ │ │ 駿、劉政宏(帳冊代號「│ │ │ │ 正」)、謝志明、尤東遊│ │ │ │ 、王一傑(代號「尚」)│ │ │ │ 、謝彰信(代號「信」)│ │ │ │ 、郭士榮(代號「刺」)│ │ │ │ 、錢信良(代號「馬」)│ │ │ │ 等人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 │ │ │ │4.被告黃世華亦有受被告戴│ │ │ │ 武彰指示外送空頭支票;│ │ │ │ 另被告王一傑亦有受被告│ │ │ │ 黃世華指示外送空頭支票│ │ │ │ 之事實。 │ │ │ │5.被告戴嘉霖與被告陳建民│ │ │ │ 、尤東遊間曾經互相調票│ │ │ │ 之事實。 │ │ │ │6.被告戴嘉霖(帳冊代號「│ │ │ │ 順」)、戴武彰(代號「│ │ │ │ 鴻」)、錢信良、洪士益│ │ │ │ (代號「凱」)、謝志明│ │ │ │ (代號「水」)、黃世華│ │ │ │ (代號「生」)、杜吾駿│ │ │ │ (代號「民」)、謝璋信│ │ │ │ 、王一傑、郭士榮、劉政│ │ │ │ 宏均有共同出資租用辦公│ │ │ │ 室及支付日常開銷之事實│ │ │ │ 。 │ ├──┼───────────┼────────────┤ │ 4 │0000000000、0000000000│1.被告戴嘉霖指揮被告錢信│ │ │、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 良、郭士榮、劉政宏、謝│ │ │譯文(受監察人:戴嘉霖│ 璋信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 │ │ │ │2.被告戴嘉霖確有販賣陳銘│ │ │ │ 裕或智磊公司之支票之事│ │ │ │ 實。 │ │ │ │3.被告戴武彰、戴嘉霖間、│ │ │ │ 被告戴嘉霖、陳建民間會│ │ │ │ 互相調借空頭支票;且被│ │ │ │ 告尤東遊空頭支票之來源│ │ │ │ 包括被告戴武彰、戴嘉霖│ │ │ │ 之事實。 │ │ │ │4.被告戴武彰、戴嘉霖、謝│ │ │ │ 志明、尤東遊、黃世華、│ │ │ │ 洪士益、謝璋信、杜吾駿│ │ │ │ 有共同出資刊登報紙廣告│ │ │ │ 之事實。 │ │ │ │5.被告錢信良受被告謝志明│ │ │ │ 指揮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 │ │ │ │6.被告戴嘉霖曾將智磊公司│ │ │ │ 空頭支票交由被告黃世華│ │ │ │ 之事實。 │ │ │ │7.被告洪士益曾委由被告王│ │ │ │ 一傑向被告戴嘉霖調取空│ │ │ │ 頭支票之事實。 │ │ │ │8.被告謝志明、謝璋信曾向│ │ │ │ 被告戴嘉霖調取空頭支票│ │ │ │ 之事實。 │ │ │ │9.被告戴嘉霖曾以簡訊指示│ │ │ │ 被告戴武彰、杜吾駿、謝│ │ │ │ 志明、黃世華、洪士益、│ │ │ │ 謝璋信等人空頭支票之發│ │ │ │ 票日統一應寫何時之事實│ │ │ │ (目的在於避免提早跳票│ │ │ │ ,減損空頭支票壽命)。│ ├──┼───────────┼────────────┤ │ 5 │1.被告(兼證人)邱博祥│1.被告邱博祥受「莊仔」、│ │ │ 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 被告張裕榮指揮,負責帶│ │ │ 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供│ 同同案被告陳銘裕申請設│ │ │ 述(證述) │ 立智磊公司及開設支票存│ │ │2.附表三編號4-1至4-27 │ 款帳戶,製造資金進出記│ │ │ 之扣押物品 │ 錄,培養帳戶信用以領取│ │ │ │ 空白支票之事實。 │ │ │ │2.被告邱博祥負責受「大象│ │ │ │ 」指示,交付空頭支票予│ │ │ │ 被告戴嘉霖之事實。 │ │ │ │3.被告陳建民負責製造帳戶│ │ │ │ 之資金進出記錄,培養帳│ │ │ │ 戶信用之事實。 │ │ │ │4.被告陳建民亦有向被告戴│ │ │ │ 武彰、戴嘉霖調取空頭支│ │ │ │ 票自行販賣之事實。 │ │ │ │5.被告戴武彰與戴嘉霖均有│ │ │ │ 販賣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6 │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1.被告邱博祥有為被告陳建│ │ │文(受監察人:邱博祥)│ 民向被告戴武彰、戴嘉霖│ │ │ │ 調取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2.被告戴武彰、戴嘉霖有向│ │ │ │ 被告邱博祥購買空頭支票│ │ │ │ 之事實。 │ ├──┼───────────┼────────────┤ │ 7 │被告(兼證人)黃世華於│1.被告黃世華有販賣空頭支│ │ │警詢之供述(證述) │ 票,亦曾指示被告王一傑│ │ │ │ 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2.依支票之信用不同,以 │ │ │ │ 2000元至7000元不等之價│ │ │ │ 格販售空頭支票之事實。│ │ │ │3.被告黃世華曾經電話指示│ │ │ │ 被告戴嘉霖如何刊登廣告│ │ │ │ 內容之事實。 │ │ │ │4.被告黃世華曾向被告戴武│ │ │ │ 彰取得空頭支票之事實。│ ├──┼───────────┼────────────┤ │ 8 │0000000000號門號(受監│1.被告王一傑受被告黃世華│ │ │察人:被告黃世華)通訊│ 指揮,負責外送空頭支票│ │ │監察譯文 │ 之事實。 │ │ │ │2.被告黃世華確有販賣發票│ │ │ │ 人為陳銘裕或智磊公司之│ │ │ │ 支票之事實。 │ │ │ │3.被告黃世華有共同出資租│ │ │ │ 用辦公室及支付日常開銷│ │ │ │ 之事實。 │ │ │ │4.被告黃世華有與被告戴嘉│ │ │ │ 霖共同出資刊登廣告之事│ │ │ │ 實。 │ │ │ │5.被告謝璋信有向被告黃世│ │ │ │ 華調取智磊公司之拒絕往│ │ │ │ 來支票兌付申請單之事實│ │ │ │ (可見被告謝璋信有販賣│ │ │ │ 智磊公司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 │ ├──┼───────────┼────────────┤ │ 9 │1.被告(兼證人)尤東遊│1.被告尤東遊有使用092227│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9776號門號之事實。 │ │ │ 之供述(證述) │2.被告尤東遊以每次500 元│ │ │2.附表三編號5-1之扣押 │ 至1000元不等之對價,受│ │ │ 物品 │ 被告戴嘉霖指揮外送空頭│ │ │ │ 支票之事實。 │ │ │ │3.被告戴嘉霖係以刊登報紙│ │ │ │ 廣告之方式,招攬不特定│ │ │ │ 人購買空頭支票之事實。│ ├──┼───────────┼────────────┤ │ 10 │1.被告(兼證人)謝志明│1.被告謝志明受被告戴嘉霖│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指揮,以每次500 元對價│ │ │ 之供述(證述) │ 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2.附表三編號6-1至6-3之│2.被告謝志明亦會向被告戴│ │ │ 扣押物品 │ 嘉霖調取空頭支票販賣之│ │ │ │ 事實。 │ │ │ │3.被告郭士榮、劉政宏、謝│ │ │ │ 彰信、王一傑、黃世華、│ │ │ │ 尤東遊、洪士益、錢信良│ │ │ │ 均有負責外送空頭支票之│ │ │ │ 事實。 │ │ │ │4.被告杜吾駿亦會自行販賣│ │ │ │ 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5.被告戴武彰、戴嘉霖均有│ │ │ │ 販賣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6.被告洪士益、黃世華有受│ │ │ │ 被告戴武彰指揮外送空頭│ │ │ │ 支票之事實。 │ ├──┼───────────┼────────────┤ │ 11 │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1.被告謝志明曾詢問被告戴│ │ │察譯文(受監察人:謝志│ 嘉霖陳銘裕支票開立事宜│ │ │明) │ 之事實。 │ │ │ │2.被告謝志明曾指示被告謝│ │ │ │ 璋信、錢信良與客戶聯絡│ │ │ │ 之事實。 │ │ │ │3.被告謝志明曾委託被告謝│ │ │ │ 璋信向被告黃世華調取空│ │ │ │ 頭支票之事實。 │ ├──┼───────────┼────────────┤ │ 12 │1.被告(兼證人)洪士益│1.被告洪士益有使用098132│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2854號門號之事實。 │ │ │ 之供述(證述) │2.被告洪士益有指揮被告謝│ │ │2.附表三編號編號7-1至 │ 璋信、錢信良外送空頭支│ │ │ 7-3之扣押物品 │ 票之事實。 │ │ │ │3.被告洪士益所販賣之空頭│ │ │ │ 支票係由被告戴嘉霖所提│ │ │ │ 供之事實。 │ │ │ │4.被告杜吾駿、黃世華係販│ │ │ │ 售空頭支票之「小賣」之│ │ │ │ 事實。 │ │ │ │5.被告郭士榮、劉政宏、謝│ │ │ │ 璋信、王一傑均有外送空│ │ │ │ 頭支票之事實。 │ │ │ │6.被告戴嘉霖(帳冊代號「│ │ │ │ 順」)、謝璋信(代號「│ │ │ │ 信」)、王一傑(代號「│ │ │ │ 傑」)、錢信良(代號「│ │ │ │ 馬」)、郭士榮(代號「│ │ │ │ 刺」)等人均有共同出資│ │ │ │ 支付辦公室租金、日常花│ │ │ │ 費等之事實。 │ │ │ │7.若係委託他人代為外送支│ │ │ │ 票,需支付每次500 元酬│ │ │ │ 勞之事實。 │ ├──┼───────────┼────────────┤ │ 13 │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1.被告洪士益與被告戴嘉霖│ │ │察譯文(受監察人:洪士│ 共同刊登報紙廣告之事實│ │ │益) │ 。 │ │ │ │2.被告戴嘉霖曾向被告洪士│ │ │ │ 益調取空頭支票,被告洪│ │ │ │ 士益告知可向被告黃世華│ │ │ │ 調取之事實。 │ │ │ │3.被告洪士益曾指示被告謝│ │ │ │ 璋信代為向被告黃世華調│ │ │ │ 取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14 │1.被告(兼證人)杜吾駿│1.被告杜吾駿有使用098825│ │ │ 之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 6925號門號之事實。 │ │ │ 時之供述(證述) │2.被告杜吾駿與被告戴嘉霖│ │ │2.附表三編號8-1至8-7之│ 共同刊登報紙廣告販賣空│ │ │ 扣押物品 │ 頭支票,亦同時負責外送│ │ │ │ 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3.被告杜吾駿所販售之空頭│ │ │ │ 支票係由被告戴嘉霖所提│ │ │ │ 供,票信正常之支票需支│ │ │ │ 付4500元至5000元,已拒│ │ │ │ 絕往來之支票需支付800 │ │ │ │ 元,票信正常之支票賣價│ │ │ │ 係6000元至7000元,已拒│ │ │ │ 絕往來之支票賣價2000元│ │ │ │ 之事實。 │ │ │ │4.被告杜吾駿會至址設高雄│ │ │ │ 市○○區○○路241號4樓│ │ │ │ 之辦公室等候客戶電話之│ │ │ │ 事實。 │ │ │ │5.被告杜吾駿會自行或以每│ │ │ │ 次500 元之代價指揮被告│ │ │ │ 謝璋信代為外送空頭支之│ │ │ │ 事實。 │ │ │ │6.被告洪士益、黃世華、戴│ │ │ │ 武彰、戴嘉霖均有自行販│ │ │ │ 賣空頭支票,而被告郭士│ │ │ │ 榮、王一傑、劉政宏、錢│ │ │ │ 信良、謝璋信則負責外送│ │ │ │ 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15 │1.被告(兼證人)陳建民│1.被告陳建民有使用091709│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4865號門號之事實。 │ │ │ 之供述(證述) │2.被告陳建民有向被告戴嘉│ │ │2.附表三編號9-1至9-18 │ 霖以每張4000元至6000元│ │ │ 之扣押物品 │ 之價格購買空頭支票後,│ │ │ │ 再以每張5000元至7000元│ │ │ │ 之價格出售予客戶以賺取│ │ │ │ 差價之事實。 │ │ │ │3.被告陳建民受被告張裕榮│ │ │ │ 之指示,製作帳戶資金進│ │ │ │ 出記錄以培養信用之事實│ │ │ │ 。 │ ├──┼───────────┼────────────┤ │ 16 │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1.被告陳建民受被告張裕榮│ │ │察譯文(受監察人:陳建│ 、邱博祥之指示,製作帳│ │ │民) │ 戶資金進出記錄以培養信│ │ │ │ 用之事實。 │ │ │ │2.被告戴嘉霖、陳建民會互│ │ │ │ 相調取空頭支票之事實。│ ├──┼───────────┼────────────┤ │ 17 │1.被告(兼證人)謝璋信│1.被告謝璋信有使用095220│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0093號門號之事實。 │ │ │ 之供述(證述) │2.被告謝璋信受被告戴嘉霖│ │ │2.附表三編號10-1至10-3│ (自稱「陳清順」)、杜│ │ │ 3之扣押物品 │ 吾駿、謝志明指揮,依客│ │ │ │ 戶需求開立金額與發票日│ │ │ │ ,外送空頭支票,每次對│ │ │ │ 價500元之事實。 │ │ │ │3.被告謝璋信亦曾為被告黃│ │ │ │ 世華、洪士益外送空頭支│ │ │ │ 票之事實。 │ │ │ │4.被告錢信良、劉政宏、郭│ │ │ │ 士榮、王一傑均以每次 │ │ │ │ 500 元對價負責外送空白│ │ │ │ 支票之事實。 │ │ │ │5.被告杜吾駿、謝志明均為│ │ │ │ 「小賣」,有指揮被告謝│ │ │ │ 璋信等人外送空頭支票之│ │ │ │ 事實。 │ │ │ │6.被告戴嘉霖、杜吾駿、謝│ │ │ │ 志明有共同刊登廣告之事│ │ │ │ 實。 │ │ │ │7.被告洪士益、黃世華受被│ │ │ │ 告戴武彰指揮販賣空頭支│ │ │ │ 票之事實。 │ ├──┼───────────┼────────────┤ │ 18 │0000000000、0000000000│1.被告謝璋信有與被告戴嘉│ │ │號門號通訊監察譯文(受│ 霖共同出資刊登報紙廣告│ │ │監察人:謝璋信) │ 之事實。 │ │ │ │2.被告謝璋信有為被告洪士│ │ │ │ 益、杜吾駿、黃世華、戴│ │ │ │ 嘉霖、謝志明外送空頭支│ │ │ │ 票之事實。 │ │ │ │3.被告杜吾駿、戴武彰有向│ │ │ │ 被告謝璋信調借空頭支票│ │ │ │ 之事實。 │ ├──┼───────────┼────────────┤ │ 19 │被告(兼證人)錢信良於│1.被告錢信良有使用093857│ │ │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供│ 7342號門號之事實。 │ │ │述(證述) │2.被告錢信良以每月3萬 │ │ │ │ 5000元薪資受雇於被告戴│ │ │ │ 嘉霖;另曾以每次500元 │ │ │ │ 對價,為被告杜吾駿、戴│ │ │ │ 武彰、洪士益、黃世華、│ │ │ │ 謝志明外送空頭支票之事│ │ │ │ 實。 │ │ │ │3.被告郭士榮、劉政宏、謝│ │ │ │ 璋信、王一傑均有負責外│ │ │ │ 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4.被告洪士益、杜吾駿、黃│ │ │ │ 世華、謝志明均為「小賣│ │ │ │ 」之事實。 │ │ │ │5.被告戴武彰與戴嘉霖均從│ │ │ │ 事販賣空頭支票工作,且│ │ │ │ 有共同刊登廣告,並會互│ │ │ │ 相調取空頭支票之事實。│ │ │ │6.被告戴嘉霖有預先放置一│ │ │ │ 定數量之空頭支票在被告│ │ │ │ 錢信良處,其他小賣若接│ │ │ │ 獲客戶電話,即聯繫被告│ │ │ │ 錢信良完成交易,完成交│ │ │ │ 易後,被告錢信良需回報│ │ │ │ 被告戴嘉霖,並扣除酬勞│ │ │ │ 後,將價金交付給小賣之│ │ │ │ 事實。 │ │ │ │7.被告戴嘉霖、戴武彰、黃│ │ │ │ 世華、謝志明(代號「發│ │ │ │ 」)、謝璋信、錢信良、│ │ │ │ 洪士益、王一傑、郭士榮│ │ │ │ 均有共同出資支付辦公室│ │ │ │ 租金、日常開銷等事實。│ ├──┼───────────┼────────────┤ │ 20 │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被告錢信良為被告戴嘉霖、│ │ │察譯文(受監察人:錢信│謝志明、杜吾駿、洪士益、│ │ │良) │黃世華、戴武彰外送空頭支│ │ │ │票之事實。 │ ├──┼───────────┼────────────┤ │ 21 │1.被告(兼證人)王一傑│1.被告王一傑有使用095692│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之│ 1422號門號之事實。 │ │ │ 供述(證述) │2.被告戴嘉霖化名「林建龍│ │ │2.附表三編號11-1至11-8│ 」、「陳清順」販賣空白│ │ │ 之扣押物品 │ 支票之事實。 │ │ │ │3.被告王一傑以每次300元 │ │ │ │ 至500元不等之對價,受 │ │ │ │ 被告戴嘉霖、杜吾駿、黃│ │ │ │ 世華、謝志明指揮,負責│ │ │ │ 依客戶需求開立支票及外│ │ │ │ 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4.被告謝璋信、謝志明、郭│ │ │ │ 士榮有負責外送空頭支票│ │ │ │ 之事實。 │ │ │ │5.被告杜吾駿、黃世華、謝│ │ │ │ 志明均為「小賣」之事實│ │ │ │ 。 │ ├──┼───────────┼────────────┤ │ 22 │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1.被告王一傑有與被告嚴孫│ │ │察譯文(受監察人:王一│ 志約定交易地點之事實。│ │ │傑) │2.被告王一傑為被告戴嘉霖│ │ │ │ 、黃世華、謝志明、戴武│ │ │ │ 彰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23 │1.被告(兼證人)劉政宏│1.被告劉政宏有使用093338│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6632號門號之事實。 │ │ │ 之供述(證述) │2.被告劉政宏以每次500元 │ │ │2.附表三編號12-1之扣押│ 對價,為被告戴嘉霖、洪│ │ │ 物品 │ 士益、黃世華、戴武彰、│ │ │ │ 謝志明、杜吾駿外送空頭│ │ │ │ 支票之事實。 │ │ │ │3.被告謝璋信、郭士榮、錢│ │ │ │ 信良、杜吾駿均有外送空│ │ │ │ 頭支票之事實。 │ ├──┼───────────┼────────────┤ │ 24 │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被告劉政宏為被告戴嘉霖、│ │ │察譯文(受監察人:劉政│謝志明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宏) │。 │ ├──┼───────────┼────────────┤ │ 25 │1.被告(兼證人)郭士榮│1.被告郭士榮有使用093878│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之│ 4744號門號之事實。 │ │ │ 供述(證述) │2.被告郭士榮負責依被告戴│ │ │2.附表三編號13-1之扣押│ 嘉霖、謝志明、杜吾駿之│ │ │ 物品 │ 指揮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 │ │ │ │3.被告王一傑亦負責外送空│ │ │ │ 頭支票之事實。 │ ├──┼───────────┼────────────┤ │ 26 │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被告郭士榮為被告戴嘉霖外│ │ │察記錄(受監察人:郭士│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榮) │ │ ├──┼───────────┼────────────┤ │ 27 │0000000000號、00000000│1.被告戴武彰之綽號為「阿│ │ │84號通訊監察譯文(受監│ 鴻」之事實。 │ │ │察人:戴武彰) │2.被告戴武彰有販賣空頭支│ │ │ │ 票之事實。 │ │ │ │3.被告戴武彰有打電話至合│ │ │ │ 作金庫銀行興鳳分行照會│ │ │ │ 智磊公司票信之事實(足│ │ │ │ 見被告戴武彰有販賣智磊│ │ │ │ 公司支票)。 │ ├──┼───────────┼────────────┤ │ 28 │1.被告嚴孫志於警詢、檢│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嚴孫志所持用之事實。 │ │ │2.證人蘇勝雄於檢察事務│2.被告嚴孫志與被告郭士榮│ │ │ 官詢問之證述 │ 、黃世華、王一傑約定交│ │ │3.通訊監察譯文(監察對│ 易地點之事實(足徵被告│ │ │ 象:郭士榮、王一傑、│ 嚴孫志辯稱支票來源係其│ │ │ 黃世華) │ 友人「林士隆」云云,係│ │ │4.票號NS0000000號支票 │ 不實在)。 │ │ │ (正反面)與退票理由│3.被告嚴孫志持智磊公司支│ │ │ 單各1份 │ 票向陳宗烈調借現金,並│ │ │ │ 由蘇勝雄背書之事實。 │ │ │ │4.該支票票背僅有蘇勝雄與│ │ │ │ 被告嚴孫志之背書,且經│ │ │ │ 陳宗烈提示不獲兌現之事│ │ │ │ 實(足徵被告嚴孫志辯稱│ │ │ │ 支票來源係其友人「林士│ │ │ │ 隆」係云云不實在,因其│ │ │ │ 後並無「林士隆」之背書│ │ │ │ ,與取得客票之常情不符│ │ │ │ )。 │ │ │ │5.被告嚴孫志無法提供「林│ │ │ │ 士隆」之任何資料,亦無│ │ │ │ 法提出與「林士隆」之資│ │ │ │ 金往來證明之事實。 │ ├──┼───────────┼────────────┤ │ 29 │1.被告嚴孫志於警詢、檢│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嚴孫志所持用之事實。 │ │ │2.證人張輝東於警詢之證│2.被告嚴孫志與被告郭士榮│ │ │ 述 │ 、黃世華、王一傑約定交│ │ │3.通訊監察譯文(監察對│ 易地點之事實(足徵被告│ │ │ 象:郭士榮、王一傑、│ 嚴孫志辯稱智磊公司支票│ │ │ 黃世華) │ 來源係其友人「林士隆」│ │ │4.票號NS0000000號、AV1│ 云云,係不實在) │ │ │ 757316號、YC0000000 │3.被告嚴孫志交付智磊公司│ │ │ 號、NS0000000 號支票│ 支票予張輝東調借現金之│ │ │ 各1紙、票號00000000 │ 事實。 │ │ │ 號、YC0000000號、NS4│4.被告嚴孫志無法提供「林│ │ │ 695375號支票退票理由│ 士隆」之任何資料,亦無│ │ │ 單各1紙 │ 法提出與「林士隆」之資│ │ │ │ 金往來證明之事實。 │ ├──┼───────────┼────────────┤ │ 30 │1.被告嚴孫志於警詢、檢│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嚴孫志所持用之事實。 │ │ │2.證人蘇益田於警詢之證│2.被告嚴孫志與被告郭士榮│ │ │ 述 │ 、黃世華、王一傑約定交│ │ │3.通訊監察譯文(監察對│ 易地點之事實(足徵被告│ │ │ 象:郭士榮、王一傑、│ 嚴孫志辯稱智磊公司支票│ │ │ 黃世華) │ 來源係其友人「林士隆」│ │ │4.票號AV0000000 號支票│ 云云,係不實在) │ │ │ 退票理由單1紙 │3.被告嚴孫志交付智磊公司│ │ │ │ 支票予蘇益田支付貨款之│ │ │ │ 事實。 │ │ │ │4.被告嚴孫志無法提供「林│ │ │ │ 士隆」之任何資料,亦無│ │ │ │ 法提出與「林士隆」之資│ │ │ │ 金往來證明之事實。 │ ├──┼───────────┼────────────┤ │ 31 │1.被告嚴孫志於警詢、檢│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嚴孫志所持用之事實。 │ │ │2.通訊監察譯文(監察對│2.被告嚴孫志與被告郭士榮│ │ │ 象:郭士榮、王一傑、│ 、黃世華、王一傑約定交│ │ │ 黃世華) │ 易地點之事實(足徵被告│ │ │3.票號NS0000000 號支票│ 辯稱智磊公司支票來源係│ │ │ (正反面)與退票理由│ 其友人「林士隆」云云,│ │ │ 單各1份 │ 係不實在) │ │ │ │3.被告嚴孫志交付智磊公司│ │ │ │ 支票予陳清瑞調借現金之│ │ │ │ 事實。 │ │ │ │4.該支票票背僅有蘇勝雄與│ │ │ │ 被告嚴孫志之背書,且經│ │ │ │ 陳清瑞提示不獲兌現之事│ │ │ │ 實(足徵被告嚴孫志辯稱│ │ │ │ 支票來源係其友人「林士│ │ │ │ 隆」係云云不實在,因其│ │ │ │ 後並無林士隆之背書,與│ │ │ │ 取得客票之常情不符)。│ │ │ │5.被告嚴孫志無法提供「林│ │ │ │ 士隆」之任何資料,亦無│ │ │ │ 法提出與「林士隆」之資│ │ │ │ 金往來證明之事實。 │ ├──┼───────────┼────────────┤ │ 32 │1.被告林淑齡於警詢中之│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供述 │ 林淑齡所持用之事實。 │ │ │2.證人江麗美於警詢之證│2.被告林淑齡與被告郭士榮│ │ │ 述。 │ 、錢信良約定交易地點之│ │ │3.通訊監察譯文(受監察│ 事實(足徵被告林淑齡辯│ │ │ 人:錢信良、郭士榮)│ 稱智磊公司支票來源係其│ │ │4.票號NS0000000號支票 │ 友人「郭美妙」云云,係│ │ │ (正反面)與退票理由│ 不實在) │ │ │ 單各1份 │3.被告林淑齡交付智磊公司│ │ │ │ 支票予江麗美調借現金之│ │ │ │ 事實。 │ │ │ │4.該支票票背僅有被告林淑│ │ │ │ 齡之背書,且經江麗美提│ │ │ │ 示不獲兌現之事實(足徵│ │ │ │ 被告林淑齡辯稱支票來源│ │ │ │ 係其友人「郭美妙」係云│ │ │ │ 云不實在,因其後並無「│ │ │ │ 郭美妙」之背書,與取得│ │ │ │ 客票之常情不符)。 │ ├──┼───────────┼────────────┤ │ 33 │1.被告林淑齡於警詢中之│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供述 │ 林淑齡所持用之事實。 │ │ │2.證人蔡協珍於警詢之證│2.該支票係被告戴嘉霖提供│ │ │ 述。 │ 之事實。 │ │ │3.通訊監察譯文(受監察│3.被告林淑齡與被告郭士榮│ │ │ 人:錢信良、郭士榮)│ 、錢信良約定交易地點之│ │ │4.票號AV0000000 號支票│ 事實。 │ │ │ 與退票理由單各1份 │4.被告林淑齡即為「法銍師│ │ │ │ 」,交付陳銘裕支票予蔡│ │ │ │ 協珍調借現金之事實。 │ │ │ │5.該支票經蔡協珍提示不獲│ │ │ │ 兌現之事實。 │ ├──┼───────────┼────────────┤ │ 34 │1.被告林淑齡於警詢中之│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供述 │ 林淑齡所持用之事實。 │ │ │2.證人吳瑞明於警詢之證│2.該支票係被告戴嘉霖提供│ │ │ 述。 │ 之事實。 │ │ │3.通訊監察譯文(受監察│3.被告林淑齡與被告郭士榮│ │ │ 人:錢信良、郭士榮)│ 、錢信良約定交易地點之│ │ │4.票號0000000 號支票退│ 事實。 │ │ │ 票理由單與提示人資料│4.「法銍師」交付智磊公司│ │ │ 各1 份 │ 支票予吳秀春支付貨款,│ │ │ │ 嗣後不知情之吳秀春復持│ │ │ │ 該支票向吳瑞明借款,由│ │ │ │ 吳瑞明提示不獲兌現之事│ │ │ │ 實。 │ ├──┼───────────┼────────────┤ │ 35 │1.被告林淑齡於警詢之供│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述。 │ 林淑齡所持用之事實。 │ │ │2.證人劉惠娟於警詢之證│2.該支票係被告戴嘉霖提供│ │ │ 述。 │ 之事實。 │ │ │3.通訊監察譯文(受監察│3.被告林淑齡與被告郭士榮│ │ │ 人:錢信良、郭士榮)│ 、錢信良約定交易地點之│ │ │4.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 事實。 │ │ │ 票理由單1份 │4.「法銍師」交付智磊公司│ │ │ │ 支票予蔡國材支付工資,│ │ │ │ 嗣後該支票由劉惠娟提示│ │ │ │ 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36 │1.被告馮淑蘭於警詢及檢│1.被告馮淑蘭委由其女謝嵐│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憶交付智磊公司支票予吳│ │ │2.證人謝嵐憶於警詢之證│ 啟成調借現金,嗣後該2 │ │ │ 述 │ 支票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3.證人吳啟成於警詢之證│ 。 │ │ │ 述 │2.該2 支票票背僅有謝嵐憶│ │ │4.票號NS0000000號、NS4│ 之背書之事實(足徵被告│ │ │ 696445號支票(正反面│ 馮淑蘭辯稱支票來源係其│ │ │ )、退票理由單各1份 │ 客戶「坤威有限公司」云│ │ │ │ 云不實在,因其後並無坤│ │ │ │ 威公司之背書,與取得客│ │ │ │ 票之常情不符)。 │ │ │ │3.被告馮淑蘭無法提供與坤│ │ │ │ 威公司交易之任何證明之│ │ │ │ 事實。 │ ├──┼───────────┼────────────┤ │ 37 │1.被告賴孝忠於警詢及檢│1.該支票係被告賴孝忠向綽│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號「阿水」之男子購買,│ │ │2.證人洪海峰於警詢之證│ 一共購買2次,且送貨之 │ │ │ 述 │ 人均為同一人之事實。 │ │ │3.通訊監察譯文(受監察│2.被告謝志明指示被告謝璋│ │ │ 人:謝志明) │ 信交付支票給被告賴孝忠│ │ │4.票號AV0000000 號支票│ 之事實。 │ │ │ (正反面)、退票理由│3.被告賴孝忠交付陳銘裕支│ │ │ 單各1份 │ 票予洪海峰調借現金,嗣│ │ │ │ 後該支票提示不獲兌現之│ │ │ │ 事實。 │ ├──┼───────────┼────────────┤ │ 38 │1.被告賴孝忠於警詢及檢│1.該支票係被告賴孝忠向綽│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號「阿水」之男子購買,│ │ │2.證人李億華於警詢之證│ 一共購買2 次,且送貨之│ │ │ 述 │ 人均為同一人之事實。 │ │ │3.通訊監察譯文(受監察│2.被告謝志明指示被告謝璋│ │ │ 人:謝志明) │ 信交付該支票給被告賴孝│ │ │4.票號CN0000000 號支票│ 忠之事實。 │ │ │ (正反面)、退票理由│3.被告賴孝忠交付陳銘裕支│ │ │ 單各1份 │ 票予李億華調借現金,嗣│ │ │ │ 後該支票提示不獲兌現之│ │ │ │ 事實。 │ ├──┼───────────┼────────────┤ │ 39 │1.被告林建甫於警詢及檢│1.該3 紙支票係被告林建甫│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看報紙廣告購買之事實。│ │ │2.證人即告訴人代表人黃│2.被告林建甫分2 次交付智│ │ │ 桂心於警詢及檢察事務│ 磊公司與陳銘裕支票予盈│ │ │ 官詢問時之證述 │ 豐公司支付97年3 月份與│ │ │3.票號YC0000000 號支票│ 97年5 月份之貨款,嗣後│ │ │ 、NS0000000 號支票、│ 該3 支票提示均不獲兌現│ │ │ AV0000000 號支票(均│ 之事實。 │ │ │ 正反面)、退票理由單│ │ │ │ 各1份 │ │ ├──┼───────────┼────────────┤ │ 40 │1.被告林建甫於警詢之供│1.該2 紙支票係被告林建甫│ │ │ 述 │ 看報紙廣告購買之事實。│ │ │2.證人侯進財於警詢之證│2.被告林建甫交付智磊公司│ │ │ 述 │ 支票予侯進財支付貨款,│ │ │3.票號NS0000000 號支票│ 嗣後該2 支票提示均不獲│ │ │ 、YC0000000 號支票(│ 兌現之事實。 │ │ │ 均正反面)、退票理由│ │ │ │ 單各1份 │ │ ├──┼───────────┼────────────┤ │ 41 │1.被告郭大瑋於警詢及檢│1.被告郭大瑋交付智磊公司│ │ │ 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 支票予美育印刷公司支付│ │ │2.證人周榮裕於警詢之證│ 貨款,嗣後該支票提示不│ │ │ 述 │ 獲兌現之事實。 │ │ │3.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2.該支票票背僅有被告郭大│ │ │ (正反面)、退票理由│ 瑋之背書之事實(足徵被│ │ │ 單各1份 │ 告郭大瑋辯稱支票來源係│ │ │ │ 其客戶「陳先生」云云不│ │ │ │ 實在,因其後並無他人之│ │ │ │ 背書,與取得客票之常情│ │ │ │ 不符)。 │ │ │ │3.被告郭大瑋無法提供與「│ │ │ │ 陳先生」交易之任何證明│ │ │ │ 之事實。 │ ├──┼───────────┼────────────┤ │ 42 │1.被告梁施金英於警詢及│1.被告梁施金英交付陳銘裕│ │ │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 支票予陳美雲調借款項,│ │ │ 述 │ 嗣後該支票提示不獲兌現│ │ │2.證人陳美雲於警詢之證│ 之事實。 │ │ │ 述 │2.被告梁施金英除紙盒外(│ │ │3.票號AV0000000 號支票│ 其上並無任何文字或符號│ │ │ (正反面)、退票理由│ 可資辨認係何人所委印)│ │ │ 單各1份 │ ,無法提供與「陳先生」│ │ │4.亞太行動資料查詢1份 │ 交易之任何證明之事實。│ │ │5.紙盒樣本1個 │3.被告梁施金英提供之「陳│ │ │ │ 先生」聯絡電話00000000│ │ │ │ 21,係98年4 月間啟用之│ │ │ │ 事實(足見被告梁施金英│ │ │ │ 所辯該支票係「陳先生」│ │ │ │ 於97年5月間交付云云係 │ │ │ │ 不實在)。 │ ├──┼───────────┼────────────┤ │ 43 │1.被告梁施金英於警詢及│1.被告梁施金英交付陳銘裕│ │ │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 支票予陳鳳琴調借款項,│ │ │ 述 │ 嗣後該支票提示不獲兌現│ │ │2.證人陳鳳琴於警詢之證│ 之事實。 │ │ │ 述 │2.被告梁施金英除紙盒外(│ │ │3.票號AV0000000 號支票│ 其上並無任何文字或符號│ │ │ 退票理由單1份 │ 可資辨認係何人所委印)│ │ │4.亞太行動資料查詢1份 │ ,無法提供與「陳先生」│ │ │5.紙盒樣本1個 │ 交易之任何證明之事實。│ │ │ │3.被告梁施金英提供之「陳│ │ │ │ 先生」聯絡電話00000000│ │ │ │ 21,係98年4 月間啟用之│ │ │ │ 事實(足見被告梁施金英│ │ │ │ 所辯該支票係「陳先生」│ │ │ │ 於97年5月間交付云云係 │ │ │ │ 不實在)。 │ ├──┼───────────┼────────────┤ │ 44 │1.被告梁施金英於警詢及│1.被告梁施金英交付智磊公│ │ │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 司支票予郭朱雙對調借款│ │ │ 述 │ 項,嗣後票號YG0000000 │ │ │2.證人郭朱雙對於警詢之│ 號支票復由不知情之郭朱│ │ │ 證述 │ 雙對持向張涂素卿借款,│ │ │3.證人張涂素卿於警詢之│ 該3 紙支票提示均不獲兌│ │ │ 證述 │ 現之事實。 │ │ │4.票號YG0000000號、YG1│2.被告梁施金英除紙盒外(│ │ │ 326618號、YG0000000 │ 其上並無任何文字或符號│ │ │ 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可資辨認係何人所委印)│ │ │ 1 份 │ ,無法提供與「陳先生」│ │ │5.亞太行動資料查詢1份 │ 交易之任何證明之事實。│ │ │6.紙盒樣本1個 │3.被告梁施金英提供之「陳│ │ │ │ 先生」聯絡電話00000000│ │ │ │ 21,係98年4 月間啟用之│ │ │ │ 事實(足見被告梁施金英│ │ │ │ 所辯該支票係「陳先生」│ │ │ │ 於97年5月間交付云云係 │ │ │ │ 不實在)。 │ ├──┼───────────┼────────────┤ │ 45 │1.被告黃沛檥於警詢及檢│1.被告黃沛檥交付智磊公司│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支票予吳英鈴調借款項,│ │ │2.證人吳英鈴於警詢之證│ 該支票提示不獲兌現之事│ │ │ 述 │ 實。 │ │ │3.票號YC0000000號退票 │2.被告黃沛檥無法提供與「│ │ │ 理由單1份 │ 李媽媽」、「陳先生」交│ │ │4.中華電信資料查詢1份 │ 易之任何證明之事實。 │ │ │ │3.被告黃沛檥提供之「李媽│ │ │ │ 媽」聯絡電話00-0000000│ │ │ │ 號電話係空號之事實(足│ │ │ │ 見被告黃沛檥所辯該支票│ │ │ │ 係「李媽媽」交付云云係│ │ │ │ 不實在)。 │ ├──┼───────────┼────────────┤ │ 46 │1.被告許瑞男於警詢之供│1.被告許瑞男持智磊公司支│ │ │ 述 │ 票委由陳明珍向顏東座借│ │ │2.證人顏東座於警詢之證│ 款,該支票提示不獲兌現│ │ │ 述 │ 之事實。 │ │ │3.證人陳明珍於警詢之證│2.被告許瑞男隱瞞支票來源│ │ │ 述 │ ,佯稱係客戶交付貨款所│ │ │4.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 用之支票之事實(縱若如│ │ │ 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 │ 被告許瑞男所辯,該支票│ │ │ │ 係向他人借票,然借票與│ │ │ │ 貨款支票事後不獲兌現之│ │ │ │ 風險顯不相同,已足以使│ │ │ │ 執票人做出錯誤之風險評│ │ │ │ 估)。 │ ├──┼───────────┼────────────┤ │ 47 │1.被告黃翊峰於警詢及檢│1.被告黃翊峰持智磊公司支│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票向廖陳秀如借款,該支│ │ │2.告訴人即證人廖陳秀如│ 票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於警詢之證述 │2.被告黃翊峰無法提供與「│ │ │3.票號0000000 號退票理│ 阿鴻」交易之任何證明之│ │ │ 由單1份 │ 事實。 │ │ │4.移送書1份 │3.「享營公司」並無實際營│ │ │ │ 業之事實。 │ ├──┼───────────┼────────────┤ │ 48 │1.證人楊安然於警詢中之│「阿財」持智磊公司支票予│ │ │ 證述 │楊安然支付貨款,嗣後楊安│ │ │2.證人劉嘉順於警詢中之│然復持向劉嘉順借款,該支│ │ │ 證述 │票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3.票號NS0000000 號支票│ │ │ │ (正反面)及退票理由│ │ │ │ 單各1份 │ │ ├──┼───────────┼────────────┤ │ 49 │1.被告劉滿珠於警詢中之│1.被告劉滿珠明知無還款能│ │ │ 供述 │ 力,仍持智磊公司支票向│ │ │2.證人楊明吉於警詢之證│ 楊明吉借款,該支票提示│ │ │ 述 │ 不獲兌現之事實。 │ │ │3.票號0000000 號支票退│2.被告劉滿珠無法提供「阿│ │ │ 票理由單、顧客基本資│ 惠」之任何年籍資料之事│ │ │ 料查詢單各1份 │ 實。 │ ├──┼───────────┼────────────┤ │ 50 │1.被告陳錦川於警詢及檢│1.被告陳錦川持智磊公司支│ │ │ 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 票向勞李鳳嬌借款,該支│ │ │2.證人即告訴人勞李鳳嬌│ 票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2.被告陳錦川無法提供「陳│ │ │ 之證述 │ 信富」之任何年籍資料之│ │ │3.票號YC0000000 號支票│ 事實。 │ │ │ (正反面)及退票理由│3.該支票票背僅有被告陳錦│ │ │ 單各1 份 │ 川之背書之事實(足徵被│ │ │4.勞李鳳嬌陽信銀行旗山│ 告陳錦川辯稱支票來源係│ │ │ 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1 │ 「陳信富」云云不實在,│ │ │ 份 │ 因其後並無他人之背書,│ │ │ │ 與取得客票之常情不符)│ │ │ │ 。 │ ├──┼───────────┼────────────┤ │ 51 │1.被告黃賴美秀於警詢中│1.被告黃賴美秀持智磊公司│ │ │ 之供述 │ 支票向林金品借款,該支│ │ │2.證人即告訴人林金品於│ 票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警詢中之證述 │2.被告黃賴美秀無法提供「│ │ │3.票號YC0000000 號支票│ 阿明」之任何年籍資料之│ │ │ (正反面)及退票理由│ 事實。 │ │ │ 單各1份 │3.該支票票背僅有被告黃賴│ │ │ │ 美秀之背書之事實(足徵│ │ │ │ 被告黃賴美秀辯稱支票來│ │ │ │ 源係「阿明」云云不實在│ │ │ │ ,因其後並無他人之背書│ │ │ │ ,與取得客票之常情不符│ │ │ │ )。 │ ├──┼───────────┼────────────┤ │ 52 │1.被告黃賴美秀於警詢中│1.被告黃賴美秀持智磊公司│ │ │ 之供述 │ 支票2 紙向郭素香借款,│ │ │2.證人即告訴人郭素香於│ 該2支票提示均不獲兌現 │ │ │ 警詢中之證述 │ 之事實。 │ │ │3.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2.被告黃賴美秀無法提供「│ │ │ 退票理由單1份 │ 阿明」之任何年籍資料之│ │ │ │ 事實。 │ ├──┼───────────┼────────────┤ │ 53 │1.證人劉吉龍於警詢中之│同案被告蕭志輝(另行發佈│ │ │ 證述 │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向劉│ │ │2.證人張蘭貴於警詢中之│吉龍借款,嗣後不知情之劉│ │ │ 證述 │吉龍復持向張蘭貴借款,該│ │ │3.票號NS0000000 號支票│支票經張蘭貴之夫林三元提│ │ │ (正面)、退票理由單│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與提示人資料各1 份 │ │ ├──┼───────────┼────────────┤ │ 54 │1.證人蔡培堯於警詢中之│同案被告賴志宏(另行發佈│ │ │ 證述 │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向蔡│ │ │2.票號NS0000000 號支票│培堯借款,該支票經提示不│ │ │ (正反面)、退票理由│獲兌現之事實。 │ │ │ 單與提示人資料各1份 │ │ ├──┼───────────┼────────────┤ │ 55 │1.證人即告訴人周俊良於│同案被告力淑幸(另行發佈│ │ │ 警詢中之證述 │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向周│ │ │2.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俊良借款,該支票經提示不│ │ │ (正反面)、退票理由│獲兌現之事實。 │ │ │ 單各1份 │ │ ├──┼───────────┼────────────┤ │ 56 │1.證人即告訴人羅永昌於│同案被告趙光裕(另行發佈│ │ │ 警詢中之證述 │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向羅│ │ │2.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永昌借款,該支票經提示不│ │ │ (正面)、退票理由單│獲兌現之事實。 │ │ │ 各1份 │ │ ├──┼───────────┼────────────┤ │ 57 │1.被告葉雅雯於檢察官訊│1.被告葉雅雯持智磊公司支│ │ │ 問時之證述 │ 票向楊慧娟借款,該支票│ │ │2.證人即告訴人楊慧娟於│ 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警詢中之證述 │2.被告葉雅雯無法提供「陳│ │ │3.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 明和」之任何年籍資料及│ │ │ (正面)、退票理由單│ 與「陳明和」之交易資料│ │ │ 各1份 │ 之事實。 │ │ │ │3.被告葉雅雯並未請「陳明│ │ │ │ 和」在該支票票背背書之│ │ │ │ 事實(足徵被告葉雅雯辯│ │ │ │ 稱支票來源係「陳明和」│ │ │ │ 云云不實在,因與取得客│ │ │ │ 票之常情不符)。 │ ├──┼───────────┼────────────┤ │ 58 │1.證人陳怡蓉於警詢中之│同案被告吳易展(另行發佈│ │ │ 證述 │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向陳│ │ │2.票號NS0000000 號支票│怡蓉借款,該支票經提示不│ │ │ (正面)、退票理由單│獲兌現之事實。 │ │ │ 各1份 │ │ ├──┼───────────┼────────────┤ │ 59 │1.證人即告訴人蔡秋月於│同案被告楊全義(另行發佈│ │ │ 警詢中之證述 │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向蔡│ │ │2.票號NS0000000 號支票│秋月借款,該支票經提示不│ │ │ (正面)、退票理由單│獲兌現之事實。 │ │ │ 各1份 │ │ ├──┼───────────┼────────────┤ │ 60 │1.被告張展榮於檢察官訊│1.被告張展榮持智磊公司支│ │ │ 問時之供述 │ 票向許金灣借款,該支票│ │ │2.證人許金灣於警詢中之│ 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證述 │2.該支票未經「李文龍」背│ │ │3.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 書之事實(足徵被告張展│ │ │ 票理由單1份 │ 榮辯稱支票來源係「李文│ │ │ │ 龍」云云不實在,因其後│ │ │ │ 並無他人之背書,與取得│ │ │ │ 客票之常情不符)。 │ ├──┼───────────┼────────────┤ │ 61 │1.證人林茲正於警詢中之│1.同案被告張德輝(另行發│ │ │ 證述 │ 佈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 │ │2.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 向林茲正借款,該支票經│ │ │ (正反面)及退票理由│ 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單1份 │2.同案被告張德輝有向被告│ │ │3.帳冊1份 │ 戴嘉霖購買過陳銘裕支票│ │ │ │ 之事實。 │ ├──┼───────────┼────────────┤ │ 62 │1.證人蔡明哲於警詢及檢│同案被告陳文彬(另行發佈│ │ │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2 紙│ │ │2.應收帳款明細表1份 │交由華旭實業有限公司(下│ │ │3.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稱華旭公司)支付貨款,該│ │ │ 、YC131393號支票及退│2支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 │ │ │ 票理由單各1份 │實。 │ ├──┼───────────┼────────────┤ │ 63 │1.證人林宜忠於警詢中之│「黃竹山」持智磊公司支票│ │ │ 證述 │2紙向林宜忠借款,該2支票│ │ │2.票號YC0000000號、YC1│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306090號支票(正面)│ │ │ │ 各1份 │ │ ├──┼───────────┼────────────┤ │ 64 │1.證人莊順強於警詢中之│綽號「阿娟」之女子透過王│ │ │ 證述 │秀英,持智磊公司支票向莊│ │ │2.證人王素英於警詢中之│順強借款,該支票經提示不│ │ │ 證述 │獲兌現之事實。 │ │ │3.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 │ │ │ (正反面)及退票理由│ │ │ │ 單各1份 │ │ ├──┼───────────┼────────────┤ │ 65 │1.證人蔡明宗於警詢中之│綽號「阿永」之男子持陳銘│ │ │ 證述 │裕支票2 紙給蔡明宗支付貨│ │ │2.證人莊尊仁於警詢中之│款,嗣後不知情之蔡明宗復│ │ │ 證述 │分別持交莊尊仁、余美玲支│ │ │3.證人余美玲於警詢中之│付貨款,該2 支票經提示不│ │ │ 證述 │獲兌現之事實。 │ │ │4.票號AV0000000 號支票│ │ │ │ (正反面)及退票理由│ │ │ │ 單各1份、票號AV17364│ │ │ │ 30號支票退票理由單1 │ │ │ │ 份 │ │ ├──┼───────────┼────────────┤ │ 66 │1.證人江瑞松於警詢中之│1.江瑞松持陳銘裕支票給羅│ │ │ 證述 │ 志鴻支付貨款,該支票經│ │ │2.證人羅志鴻於警詢中之│ 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證述 │2.江瑞松無法提供「陳世忠│ │ │3.票號MC0000000 號支票│ 」之年籍資料之事實。 │ │ │ (正面)與退票理由單│ │ │ │ 各1份 │ │ ├──┼───────────┼────────────┤ │ 67 │1.證人楊清林於警詢中之│綽號「小胖」之男子持智磊│ │ │ 證述 │公司支票給楊清林支付貨款│ │ │2.證人涂淑惠於警詢中之│,嗣後不知情之楊清林持交│ │ │ 證述 │涂淑惠調借現金,該支票經│ │ │3.票號NS0000000號支票 │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正反面)、退票理由│ │ │ │ 單及提示人資料各1份 │ │ ├──┼───────────┼────────────┤ │ 68 │1.證人阮昱成於警詢中之│綽號「邱仔」之男子透過阮│ │ │ 證述 │昱成,持陳銘裕支票向洪王│ │ │2.證人洪王月凰於警詢中│月凰借款,該支票經提示不│ │ │ 之證述 │獲兌現之事實。 │ │ │3.票號AV0000000 號支票│ │ │ │ (正反面)與退票理由│ │ │ │ 單各1份 │ │ ├──┼───────────┼────────────┤ │ 69 │1.證人江承哲於警詢中之│「林俊賢」持智磊公司支票│ │ │ 證述 │給江承哲調借現金,嗣後不│ │ │2.證人高聰智於警詢中之│知情之江承哲持交高聰智支│ │ │ 證述 │付貨款,該支票經提示不獲│ │ │3.票號YC0000000 號支票│兌現之事實。 │ │ │ 退票理由單1份 │ │ ├──┼───────────┼────────────┤ │ 70 │1.證人吳素貞於警詢中之│綽號「阿珠」之女子持智磊│ │ │ 證述 │公司支票向吳素貞借款,該│ │ │2.票號NS0000000號支票 │支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存戶領回退票憑單各│。 │ │ │ 1份 │ │ ├──┼───────────┼────────────┤ │ 71 │1.證人蘇俊任於警詢中之│「陳麗妃」持智磊公司支票│ │ │ 證述 │向蘇俊任借款,該支票經提│ │ │2.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票理由單1份 │ │ ├──┼───────────┼────────────┤ │ 72 │1.證人夏麗芬於警詢中之│陳貞夙(已死亡)持陳銘裕│ │ │ 證述 │支票向夏麗芬借款,該支票│ │ │ │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73 │1.證人周政宏於警詢中之│綽號「康安」之男子持智磊│ │ │ 證述 │公司支票向周政宏借款,該│ │ │2.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支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票理由單1份 │。 │ ├──┼───────────┼────────────┤ │ 74 │1.證人陳清水於警詢中之│綽號「阿龍」之男子持智磊│ │ │ 證述 │公司支票向陳清水調借現金│ │ │2.證人江欣雄於警詢中之│,嗣後不知情之陳清水復持│ │ │ 證述 │向江欣雄調借現金,不知情│ │ │3.證人潘怡禎於警詢中之│之江欣雄又持交潘怡禎支付│ │ │ 證述 │貨款,該支票經提示不獲兌│ │ │4.票號0000000 號支票退│現之事實。 │ │ │ 票理由單1份 │ │ ├──┼───────────┼────────────┤ │ 75 │1.證人歐王益於警詢中之│「簡光華」持智磊公司支票│ │ │ 證述 │給歐王益支付工資,該支票│ │ │2.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正反面)及退票理由│ │ │ │ 單1份 │ │ ├──┼───────────┼────────────┤ │ 76 │1.證人翁松閔於警詢中之│胡文瑒(已死亡)持智磊公│ │ │ 證述 │司支票向翁松閔調借現金,│ │ │2.票號0000000號支票( │該支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 │ │ 正反面)1份 │實。 │ │ │3.借據1紙 │ │ ├──┼───────────┼────────────┤ │ 77 │1.證人蔡信正於警詢中之│「陳姓男子」持智磊公司支│ │ │ 證述 │票給蔡信正支付修車款,該│ │ │ │支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 ├──┼───────────┼────────────┤ │ 78 │1.證人黃瓊玲於警詢中之│「洪吉安」持智磊公司支票│ │ │ 證述 │給黃瓊玲支付工程款,該支│ │ │2.票號0000000 號支票退│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票理由單1份 │ │ ├──┼───────────┼────────────┤ │ 79 │1.證人王榮傑於警詢中之│不詳女子持智磊公司支票給│ │ │ 證述 │王榮傑支付貨款,嗣後不知│ │ │2.證人鍾燿舟於警詢中之│情之王榮傑復持向鍾曜舟調│ │ │ 證述 │借現金,該支票經提示不獲│ │ │3.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兌現之事實。 │ │ │ 票理由單1份 │ │ ├──┼───────────┼────────────┤ │ 80 │1.證人高正清於警詢中之│「陳明宗」持陳銘裕支票向│ │ │ 證述 │高正清調借現金,該支票經│ │ │2.票號AV0000000號支票 │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正反面)、退票理由│ │ │ │ 單各1份 │ │ ├──┼───────────┼────────────┤ │ 81 │1.證人郭秀瑛於警詢中之│「林志銘」持智磊公司支票│ │ │ 證述 │向郭秀瑛調借現金,該支票│ │ │2.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票理由單1份 │ │ ├──┼───────────┼────────────┤ │ 82 │1.證人林超峰於警詢中之│1.劉泮榮以7、8000 元之對│ │ │ 證述 │ 價向化名「陳清順」之被│ │ │2.證人呂正三於警詢中之│ 告戴嘉霖購買智磊公司支│ │ │ 證述 │ 票之事實。 │ │ │3.證人劉泮榮於警詢中之│2.劉泮榮以購得之支票向不│ │ │ 證述 │ 知情之呂政三調借現金,│ │ │4.信封1個 │ 呂政三又持該支票交給其│ │ │5.名片2張 │ 母吳淑靜給林超峰支付會│ │ │6.票號0000000 號支票退│ 款,嗣該支票經提示不獲│ │ │ 票理由單1份 │ 兌現之事實。 │ ├──┼───────────┼────────────┤ │ 83 │1.證人許貴樹於警詢中之│1.許貴樹以8000元對價,向│ │ │ 證述 │ 化名「小陳」之被告戴嘉│ │ │2.證人侯美嬙於警詢中之│ 霖購買陳銘裕支票之事實│ │ │ 證述 │ 。 │ │ │3.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2.許貴樹將購得之支票交付│ │ │ 票理由單1份 │ 給侯美嬙支付靠行車輛之│ │ │ │ 保險費(不構成詐欺罪,│ │ │ │ 因未詐得財物或財產上利│ │ │ │ 益),嗣該支票經提示不│ │ │ │ 獲兌現之事實。 │ ├──┼───────────┼────────────┤ │ 84 │1.證人金麗芬於警詢中之│1.張麗萍以4500元對價,向│ │ │ 證述 │ 化名「林建龍」之被告黃│ │ │2.證人張麗萍於警詢中之│ 世華購買智磊公司支票之│ │ │ 證述 │ 事實。 │ │ │ │2.張麗萍將購得之支票持向│ │ │ │ 金麗芬調借現金,嗣該支│ │ │ │ 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 │ ├──┼───────────┼────────────┤ │ 85 │1.證人韋文良於警詢中之│1.劉文元有向綽號「阿水」│ │ │ 證述 │ 之被告謝志明購買支票1 │ │ │2.證人劉文元於警詢及檢│ 至2次(但其中1次係台新│ │ │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 公司支票)之事實。 │ │ │3.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2.劉文元交付陳銘裕支票給│ │ │ 票理由單1份 │ 韋文良支付貨款,嗣該支│ │ │ │ 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 │ ├──┼───────────┼────────────┤ │ 86 │1.證人王俊凱於警詢中之│1.王俊凱有向被告戴嘉霖購│ │ │ 證述 │ 買2 次智磊公司支票,分│ │ │2.0000000000號(受監察│ 別由被告王一傑、劉政宏│ │ │ 人劉政宏)通訊監察譯│ 負責交付支票、收取價金│ │ │ 文1份 │ 之事實。 │ │ │ │2.王俊凱交付智磊公司支票│ │ │ │ 2 張給其母周罔市(不構│ │ │ │ 成詐欺,因周罔市與王俊│ │ │ │ 凱為母子關係,周罔市應│ │ │ │ 非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 │ │ 調借現金之事實。 │ ├──┼───────────┼────────────┤ │ 87 │1.證人徐睿群於警詢中之│徐睿群購買陳銘裕支票後,│ │ │ 證述 │持向吳榮俊調借現金,嗣後│ │ │2.證人吳榮俊於警詢中之│該支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 │ │ 證述 │實。 │ │ │3.票號AV0000000號支票 │ │ │ │ 、退票理由單各1份 │ │ ├──┼───────────┼────────────┤ │ 88 │1.證人陳昱嘉於警詢中之│徐睿群持陳銘裕支票給陳昱│ │ │ 證述 │嘉支付貨款,不知情之陳昱│ │ │2.證人陳連都於警詢中之│嘉復持該支票給陳連都支付│ │ │ 證述 │會款,嗣該支票經提示不獲│ │ │3.票號AV0000000號支票 │兌現之事實。 │ │ │ 退票理由單1份 │ │ ├──┼───────────┼────────────┤ │ 89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銘裕另│陳銘裕有交付身分證、健保│ │ │案(98年度偵緝字第1244│卡予「莊仔」,並曾至國泰│ │ │號案件)檢察事務官詢問│世華銀行申請開戶之事實。│ │ │時之證述 │ │ ├──┼───────────┼────────────┤ │ 90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公司登│陳銘裕擔任智磊公司負責人│ │ │記表影像檔資料查詢清單│之事實。 │ ├──┼───────────┼────────────┤ │ 91 │臺灣票據交換所97年12月│1.智磊公司迄97年12月18日│ │ │18日台票高字第2187號函│ 止,總退票金額達2億零 │ │ │暨所附之退票記錄 │ 633萬8231元,總退票張 │ │ │ │ 數達514張之事實。 │ │ │ │2.陳銘裕迄97年12月18日止│ │ │ │ ,總退票金額達6125萬 │ │ │ │ 3684元,總退票張數達 │ │ │ │ 260張之事實。 │ ├──┼───────────┼────────────┤ │ 9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鳳山分│陳銘裕其名義及智磊公司之│ │ │行98年10月26日098國世 │名義,向附表一所示各金融│ │ │鳳山字第0283號函所附之│機構申請開立支票帳戶之事│ │ │開戶申請書暨往來約定書│實。 │ │ │交易明細資料各1 份;華│ │ │ │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98年│ │ │ │10月1日華鳳存字第09803│ │ │ │94 號函所附之支票存款 │ │ │ │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印│ │ │ │鑑卡、營利事業登記證、│ │ │ │陳銘裕國民身分證、陳銘│ │ │ │裕全民健康保險卡、存款│ │ │ │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各1 │ │ │ │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 │ │ │鳳分行98年11月3 日合金│ │ │ │興鳳存字第0980004390號│ │ │ │函所附之支票存款往來申│ │ │ │請暨約定書、印鑑卡、營│ │ │ │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章程│ │ │ │、設立登記表、交易明細│ │ │ │表各1 份、申請兌付票據│ │ │ │申請書22張;臺灣中小企│ │ │ │業銀行北鳳山分行98年10│ │ │ │月23日98北鳳山字A478號│ │ │ │函所附之支票存款開戶申│ │ │ │請書暨約定書、客戶基本│ │ │ │資料查詢、陳銘裕國民身│ │ │ │分證、陳銘裕全民健康保│ │ │ │險卡、註銷退票備付款或│ │ │ │拒往備付款資料、支票存│ │ │ │款對帳單各1 份;臺灣銀│ │ │ │行鳳山分行98年10月15日│ │ │ │鳳山營密字第0985002710│ │ │ │1 號函所附之支票存款開│ │ │ │戶申請書、營利事業登記│ │ │ │證、設立登記表、陳銘裕│ │ │ │國民身分證、陳銘裕全民│ │ │ │健康保險卡、開戶照片及│ │ │ │歷史明細查詢各1 份、申│ │ │ │請兌付票據申請書7 張;│ │ │ │台北富邦銀行鳳山分行98│ │ │ │年10月12日(九十八)北│ │ │ │富銀鳳字第105號函所附 │ │ │ │之開戶照片、陳銘裕國民│ │ │ │身分證、陳銘裕全民健康│ │ │ │保險卡、名片、印鑑卡、│ │ │ │開戶申請書暨往來約定書│ │ │ │、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各│ │ │ │1份、申請兌付票據申請 │ │ │ │書及支票各8份 │ │ └──┴───────────┴────────────┘ 二、(一)、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者,得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之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云者,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至其後始行發現者而言,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13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告訴人勞李鳳嬌前對被告陳錦川提出告訴,稱被告持智磊公司支票向其詐取15萬元,涉有詐欺罪嫌,經本署檢察官於97年12月19日以97年度偵字第27996 號以罪嫌不足為由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固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惟查,該案偵查中,並未發現智磊公司支票確屬無法兌現之空頭支票,且確實可透過購買方式取得之事實,有該案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以及前揭證據清單中可證明上述事實之證據,對於被告陳錦川涉嫌詐欺案件部分,均屬「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至其後始行發現」之新事實與新證據,自得另行起訴,合先敘明。(二)、核被告張裕榮、戴嘉霖、 邱博祥、陳建民、戴武彰、謝志明、洪士益、杜吾駿、王一傑、黃世華、尤東遊、謝璋信、郭士榮、錢信良、劉政宏、林淑齡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及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核被告嚴孫志、馮淑蘭、賴孝忠 、林建甫、郭大瑋、梁施金英、黃沛檥、許瑞男、黃翊峰、劉滿珠、陳錦川、黃賴美秀、張展榮、葉雅雯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張裕榮、戴嘉霖、邱博祥、陳建民、戴武彰、謝志明、洪士益、杜吾駿、王一傑、黃世華、尤東遊、謝璋信、郭士榮、錢信良、劉政宏、綽號「莊仔」之男子、綽號「大象」之男子,就如附表三所示各犯行,與實際詐欺行為人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三)、被告張裕榮、戴嘉霖、邱博祥、 陳建民、戴武彰、謝志明、洪士益、杜吾駿、王一傑、黃世華、尤東遊、謝璋信、郭士榮、錢信良、劉政宏所犯多次詐欺取財與詐欺得利犯行;被告林淑齡所犯數次詐欺取財及1 次詐欺得利犯行間;被告嚴孫志、賴孝忠、林建甫、梁施金英、黃賴美秀所犯數次詐欺取財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以分論併罰之。(四)、被告邱博祥、許瑞男與郭大瑋 ,各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刑案資料,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佐,渠3人各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各自加重其刑。(五)、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檢察官 劉 穎 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銀行名稱 │ 戶名 │ 帳號 │開戶日期│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陳銘裕 │000000000000 │96.3.27 │ │ │鳳山分行 │ │ │ │ ├──┼──────────┼────┼───────┼────┤ │ 2 │華南商業銀行 │智磊公司│000000000000 │96.3.27 │ │ │鳳山分行 │ │ │ │ ├──┼──────────┼────┼───────┼────┤ │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智磊公司│0000000000000 │96.4.10 │ │ │興鳳分行 │ │ │ │ ├──┼──────────┼────┼───────┼────┤ │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陳銘裕 │00000000000 │96.4.17 │ │ │北鳳山分行 │ │ │ │ ├──┼──────────┼────┼───────┼────┤ │ 5 │臺灣銀行 │智磊公司│000000000000 │96.4.23 │ │ │鳳山分行 │ │ │ │ ├──┼──────────┼────┼───────┼────┤ │ 6 │台北富邦銀行 │陳銘裕 │000000000000 │96.5.7 │ │ │鳳山分行 │ │ │ │ └──┴──────────┴────┴───────┴────┘ 附表三:扣押物品目錄 ┌───┬──────────┬────┬───┬───────┐ │編號 │品 名│數 量│所有人│搜索地點 │ ├───┼──────────┼────┼───┼───────┤ │1-1 │開立支票款項明細表 │11張 │張裕榮│高雄市三民區大│ ├───┼──────────┼────┤ │昌二路107之1號│ │1-2 │7/17-9/9統計表 │1張 │ │8樓 │ ├───┼──────────┼────┤ │ │ │1-3 │行動電話門號 │1張 │ │ │ │ │0000000000紙字 │ │ │ │ ├───┼──────────┼────┤ │ │ │1-4 │記載銀行帳戶、金額之│10張 │ │ │ │ │紙條 │ │ │ │ ├───┼──────────┼────┤ │ │ │1-5 │中華電信繳費單 │12張 │ │ │ ├───┼──────────┼────┤ │ │ │1-6 │記載銀行、支票號碼、│1本 │ │ │ │ │金額、交貨地點之記事│ │ │ │ │ │本 │ │ │ │ ├───┼──────────┼────┤ │ │ │1-7 │銀行存取款空白表 │1本 │ │ │ ├───┼──────────┼────┤ │ │ │1-8 │NOKIA手機 │1支 │ │ │ ├───┼──────────┼────┤ │ │ │1-9 │記載電話、帳號資料之│11張 │ │ │ │ │便條紙 │ │ │ │ ├───┼──────────┼────┼───┼───────┤ │2-1 │華南銀行松山分行空白│2張 │戴嘉霖│高雄市苓雅區建│ │ │支票 │ │ │國一路169號3樓│ ├───┼──────────┼────┤ │B1及車牌號碼87│ │2-2 │第一銀行松山分行空白│12張 │ │12-PX號自用小 │ │ │支票 │ │ │客車內 │ ├───┼──────────┼────┤ │ │ │2-3 │彰化銀行北高雄分行空│12張 │ │ │ │ │白支票 │ │ │ │ ├───┼──────────┼────┤ │ │ │2-4 │第一銀行竹科分行空白│10張 │ │ │ │ │支票 │ │ │ │ ├───┼──────────┼────┤ │ │ │2-5 │彰化銀行北新竹分行空│6張 │ │ │ │ │白支票 │ │ │ │ ├───┼──────────┼────┤ │ │ │2-6 │記載公司名稱之空信封│5個 │ │ │ ├───┼──────────┼────┤ │ │ │2-7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 │ │ ├───┼──────────┼────┤ │ │ │2-8 │現金 │21000元 │ │ │ ├───┼──────────┼────┤ │ │ │2-9 │現金 │100000元│ │ │ ├───┼──────────┼────┤ │ │ │2-10 │第一銀行等存款存根聯│5張 │ │ │ ├───┼──────────┼────┤ │ │ │2-11 │便簽紙 │1張 │ │ │ ├───┼──────────┼────┼───┼───────┤ │3-1 │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戴嘉霖│高雄市小港區桂│ ├───┼──────────┼────┤ │陽路241號4樓 │ │3-2 │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 │ │ │3-3 │印有陳清順之鑰匙圈等│1袋 │ │ │ │ │宣傳品 │ │ │ │ ├───┼──────────┼────┤ │ │ │3-4 │印有楊永發之鑰匙圈等│1袋 │ │ │ │ │宣傳品 │ │ │ │ ├───┼──────────┼────┤ │ │ │3-5 │各家銀行印章 │1批 │ │ │ ├───┼──────────┼────┤ │ │ │3-6 │楊永發名片 │1批 │ │ │ ├───┼──────────┼────┤ │ │ │3-7 │華南銀行退票支票 │2張 │ │ │ ├───┼──────────┼────┤ │ │ │3-8 │各家銀行申請空白表 │1本 │ │ │ ├───┼──────────┼────┤ │ │ │3-9 │各銀行申請書(原稿)│1本 │ │ │ ├───┼──────────┼────┤ │ │ │3-10 │綜合通用申請表(空白)│1本 │ │ │ ├───┼──────────┼────┤ │ │ │3-11 │綜合通用申請表 │1本 │ │ │ ├───┼──────────┼────┤ │ │ │3-12 │重要記事本-代存備付 │1本 │ │ │ │ │款路程工資表 │ │ │ │ ├───┼──────────┼────┤ │ │ │3-13 │支出明細表 │1本 │ │ │ ├───┼──────────┼────┤ │ │ │3-14 │空白申請書樣本 │1本 │ │ │ ├───┼──────────┼────┤ │ │ │3-15 │拒絕往來申請兌付票據│1批 │ │ │ │ │申請書 │ │ │ │ ├───┼──────────┼────┤ │ │ │3-16 │廣告記帳 │2紙 │ │ │ ├───┼──────────┼────┤ │ │ │3-17 │空白支票影本 │1批 │ │ │ ├───┼──────────┼────┤ │ │ │3-18 │存款存根聯 │1張 │ │ │ ├───┼──────────┼────┤ │ │ │3-19 │傳真機 │1台 │ │ │ ├───┼──────────┼────┤ │ │ │3-20 │犯罪工具 │1批 │ │ │ ├───┼──────────┼────┼───┼───────┤ │4-1 │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邱博祥│高雄市左營區光│ ├───┼──────────┼────┤ │興街219巷61號3│ │4-2 │陽信銀行大公分行支票│8張 │ │樓 │ ├───┼──────────┼────┤ │ │ │4-3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高雄│6張 │ │ │ │ │分行支票 │ │ │ │ ├───┼──────────┼────┤ │ │ │4-4 │金融信用卡 │13張 │ │ │ ├───┼──────────┼────┤ │ │ │4-5 │智磊公司統一發票購買│1張 │ │ │ │ │證 │ │ │ │ ├───┼──────────┼────┤ │ │ │4-6 │工作小筆記 │1張 │ │ │ ├───┼──────────┼────┤ │ │ │4-7 │久揚恩貿易有限公司名│4張 │ │ │ │ │片 │ │ │ │ ├───┼──────────┼────┤ │ │ │4-8 │電話卡 │16張 │ │ │ ├───┼──────────┼────┤ ├───────┤ │4-9 │個人私章 │62個 │ │車牌號碼ZL-807│ ├───┼──────────┼────┤ │3號自用小客車 │ │4-10 │公司章 │23個 │ │ │ ├───┼──────────┼────┤ │ │ │4-11 │日期章 │1組 │ │ │ ├───┼──────────┼────┤ │ │ │4-12 │久揚恩貿易有限公司名│7盒 │ │ │ │ │片 │ │ │ │ ├───┼──────────┼────┤ │ │ │4-13 │佳錩貿易有限公司名片│3盒 │ │ │ ├───┼──────────┼────┤ │ │ │4-14 │欣富鑫有限公司名片 │1盒 │ │ │ ├───┼──────────┼────┤ │ │ │4-15 │和徠貿易有限公司名片│1盒 │ │ │ ├───┼──────────┼────┤ │ │ │4-16 │欣富鑫有限公司名片 │1盒 │ │ │ ├───┼──────────┼────┤ │ │ │4-17 │智磊公司名片 │1盒 │ │ │ ├───┼──────────┼────┤ │ │ │4-18 │欣富馨貿易有限公司統│1張 │ │ │ │ │一發票購買證 │ │ │ │ ├───┼──────────┼────┤ │ │ │4-19 │徠德有限公司營利事業│1份 │ │ │ │ │登記證 │ │ │ │ ├───┼──────────┼────┤ │ │ │4-20 │欣富馨貿易有限公司營│1份 │ │ │ │ │利事業登記證 │ │ │ │ ├───┼──────────┼────┤ │ │ │4-21 │永和興貿易有限公司營│1份 │ │ │ │ │利事業登記證 │ │ │ │ ├───┼──────────┼────┤ │ │ │4-22 │欣富鑫有限公司營利事│1份 │ │ │ │ │業登記證 │ │ │ │ ├───┼──────────┼────┤ │ │ │4-23 │世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份 │ │ │ │ │使用執照 │ │ │ │ ├───┼──────────┼────┤ │ │ │4-24 │房屋租賃契約書 │2本 │ │ │ ├───┼──────────┼────┤ │ │ │4-25 │登報資料 │1張 │ │ │ ├───┼──────────┼────┤ │ │ │4-26 │倈德有限公司查詢單 │2張 │ │ │ ├───┼──────────┼────┤ │ │ │4-27 │筆記紙 │1張 │ │ │ ├───┼──────────┼────┼───┼───────┤ │5-1 │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尤東遊│高雄縣鳳山市鳳│ │ │ │ │ │甲二街125巷22 │ │ │ │ │ │弄2號1樓 │ ├───┼──────────┼────┼───┼───────┤ │6-1 │電話聯絡便條紙 │1張 │謝志明│高雄縣鳳山市過│ ├───┼──────────┼────┤ │雄街29號及車牌│ │6-2 │犯罪新聞資料 │1張 │ │號碼1862-GQ號 │ ├───┼──────────┼────┤ │自用小客車 │ │6-3 │記帳匯款資料 │1張 │ │ │ ├───┼──────────┼────┼───┼───────┤ │7-1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洪士益│高雄市左營區翠│ ├───┼──────────┼────┤ │華路601巷106號│ │7-2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 │ │ ├───┼──────────┼────┤ │ │ │7-3 │記事本 │1本 │ │ │ ├───┼──────────┼────┼───┼───────┤ │8-1 │手機 │3支 │杜吾駿│高雄市小港區桂│ ├───┼──────────┼────┤ │陽路175巷4弄12│ │8-2 │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3片 │ │號 │ │ │SIM卡 │ │ │ │ ├───┼──────────┼────┤ │ │ │8-3 │走路工工資表 │1張 │ │ │ ├───┼──────────┼────┤ │ │ │8-4 │郵政存簿 │1本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8-5 │郵政提款卡 │1張 │ │ │ ├───┼──────────┼────┤ │ │ │8-6 │薪資袋 │50個 │ │ │ ├───┼──────────┼────┤ │ │ │8-7 │現金 │3萬5000 │ │ │ │ │ │元 │ │ │ ├───┼──────────┼────┼───┼───────┤ │9-1 │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陳建民│高雄市鹽埕區新│ ├───┼──────────┼────┤ │化街125號5樓之│ │9-2 │萬泰銀行存摺(內含台 │1本 │ │1 │ │ │灣銀行五甲分行支票) │ │ │ │ ├───┼──────────┼────┤ │ │ │9-3 │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內 │1本 │ │ │ │ │含台灣銀行五甲分行支│ │ │ │ │ │票) │ │ │ │ ├───┼──────────┼────┤ │ │ │9-4 │玉山銀行存摺(內含台 │1本 │ │ │ │ │灣銀行五甲分行支票) │ │ │ │ ├───┼──────────┼────┤ │ │ │9-5 │兆豐銀行存摺(內含台 │1本 │ │ │ │ │灣銀行五甲分行支票) │ │ │ │ ├───┼──────────┼────┤ │ │ │9-6 │花旗銀行存摺 │1本 │ │ │ ├───┼──────────┼────┤ │ │ │9-7 │彰化銀行代收款項抄錄│1本 │ │ │ │ │簿 │ │ │ │ ├───┼──────────┼────┤ │ │ │9-8 │萬泰銀行存摺(內含台 │1本 │ │ │ │ │灣銀行五甲分行支票) │ │ │ │ ├───┼──────────┼────┤ │ │ │9-9 │慶豐銀行存摺(內含台 │1本 │ │ │ │ │灣銀行五甲分行支票) │ │ │ │ ├───┼──────────┼────┤ │ │ │9-10 │彰化銀行存摺 │1本 │ │ │ ├───┼──────────┼────┤ │ │ │9-11 │花旗(台灣)銀行票據代│1本 │ │ │ │ │收摺 │ │ │ │ ├───┼──────────┼────┤ │ │ │9-12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 │1張 │ │ │ ├───┼──────────┼────┤ │ │ │9-13 │估價單 │7張 │ │ │ ├───┼──────────┼────┤ │ │ │9-14 │高雄縣政府營利事業登│1張 │ │ │ │ │記證(內含李世豪身分 │ │ │ │ │ │證影本) │ │ │ │ ├───┼──────────┼────┤ │ │ │9-15 │高雄縣政府營利事業登│1張 │ │ │ │ │記證(內含杜麗雅身分 │ │ │ │ │ │證影本) │ │ │ │ ├───┼──────────┼────┤ │ │ │9-16 │中華電信繳費單 │3張 │ │ │ ├───┼──────────┼────┤ │ │ │9-17 │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 │ │ │9-18 │陳健銘名片 │1盒 │ │ │ ├───┼──────────┼────┼───┼───────┤ │10-1 │現金 │2萬元 │謝璋信│高雄市小港區德│ ├───┼──────────┼────┤ │文街42巷17號 │ │10-2 │彰化銀行空白支票 │3張 │ │ │ ├───┼──────────┼────┤ │ │ │10-3 │安泰銀行空白支票 │3張 │ │ │ ├───┼──────────┼────┤ │ │ │10-4 │泰山鄉農會空白支票 │3張 │ │ │ ├───┼──────────┼────┤ │ │ │10-5 │陽信銀行空白支票 │3張 │ │ │ ├───┼──────────┼────┤ │ │ │10-6 │華南銀行空白支票 │3張 │ │ │ ├───┼──────────┼────┤ │ │ │10-7 │台中商業銀行空白支票│3張 │ │ │ ├───┼──────────┼────┤ │ │ │10-8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空白│1張 │ │ │ │ │支票 │ │ │ │ ├───┼──────────┼────┤ │ │ │10-9 │現金 │7700元 │ │ │ ├───┼──────────┼────┤ │ │ │10-10 │台北區中小企銀空白支│2張 │ │ │ │ │票 │ │ │ │ ├───┼──────────┼────┤ │ │ │10-11 │台灣省合作社空白支票│8張 │ │ │ ├───┼──────────┼────┤ │ │ │10-12 │高新銀行空白支票 │3張 │ │ │ ├───┼──────────┼────┤ │ │ │10-13 │中華商業銀行空白支票│1張 │ │ │ ├───┼──────────┼────┤ │ │ │10-14 │台灣銀行空白支票 │2張 │ │ │ ├───┼──────────┼────┤ │ │ │10-15 │上海匯豐銀行空白支票│3張 │ │ │ ├───┼──────────┼────┤ │ │ │10-16 │大眾銀行空白支票 │1張 │ │ │ ├───┼──────────┼────┤ │ │ │10-17 │彰化銀行面額37萬8000│1張 │ │ │ │ │元支票 │ │ │ │ ├───┼──────────┼────┤ │ │ │10-18 │彰化銀行面額7200元支│1張 │ │ │ │ │票 │ │ │ │ ├───┼──────────┼────┤ │ │ │10-19 │台中企銀空白支票 │1張 │ │ │ ├───┼──────────┼────┤ │ │ │10-20 │銀行過票申請書 │1本 │ │ │ ├───┼──────────┼────┤ │ │ │10-21 │支票打印機 │1台 │ │ │ ├───┼──────────┼────┤ │ │ │10-22 │行動電話 │3支 │ │ │ ├───┼──────────┼────┤ │ │ │10-23 │日期打印章 │2支 │ │ │ ├───┼──────────┼────┤ │ │ │10-24 │作廢章 │1個 │ │ │ ├───┼──────────┼────┤ │ │ │10-25 │劃線章 │1個 │ │ │ ├───┼──────────┼────┤ │ │ │10-26 │黑色打印台 │1個 │ │ │ ├───┼──────────┼────┤ │ │ │10-27 │名片(謝鑫龍、楊永發 │3盒 │ │ │ │ │、陳清順) │ │ │ │ ├───┼──────────┼────┤ │ │ │10-28 │蠟筆 │1支 │ │ │ ├───┼──────────┼────┤ │ │ │10-29 │鑰匙圈 │3個 │ │ │ ├───┼──────────┼────┤ │ │ │10-30 │空白薪資袋 │26張 │ │ │ ├───┼──────────┼────┤ │ │ │10-31 │空白信封 │4張 │ │ │ ├───┼──────────┼────┤ │ │ │10-32 │整理盒 │1個 │ │ │ ├───┼──────────┼────┤ │ │ │10-33 │帆布袋 │1個 │ │ │ ├───┼──────────┼────┼───┼───────┤ │11-1 │0000000000手機 │1支 │王一傑│高雄市小港區桂│ ├───┼──────────┼────┤ │陽路175巷1弄8 │ │11-2 │0000000000手機 │1支 │ │號 │ ├───┼──────────┼────┤ │ │ │11-3 │台灣大哥大3G預付卡 │1張 │ │ │ ├───┼──────────┼────┤ ├───────┤ │11-4 │打票機 │1台 │ │車牌號碼8338-J│ ├───┼──────────┼────┤ │D號自用小客車 │ │11-5 │林建龍名片 │1盒 │ │ │ ├───┼──────────┼────┤ │ │ │11-6 │陳清順名片 │22張 │ │ │ ├───┼──────────┼────┤ │ │ │11-7 │日期章 │3個 │ │ │ ├───┼──────────┼────┤ │ │ │11-8 │禁止背書轉讓章 │1個 │ │ │ ├───┼──────────┼────┼───┼───────┤ │12-1 │0000000000手機 │1支 │劉政宏│ │ ├───┼──────────┼────┼───┼───────┤ │13-1 │NOKIA手機(機身編碼 │1支 │郭士榮│ │ │ │00000000000000)不含 │ │ │ │ │ │SIM卡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