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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4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李爭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梁盈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執聲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盈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盈竣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裁定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梁盈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 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267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6月確定;另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編號9 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15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1至編號6 、附表編號7至編號9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6罪、3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9 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 年1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4年6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爭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機關年度案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1 │竊盜  │有期徒│98年11月21日  │高雄地檢99年│本院99年度│99年07月29日│  均同左  │99年09月06日│◎編號1 至│
│  │      │刑10月│              │度偵字第    │審易字第  │            │          │            │編號6 曾定│
│  │      │      │              │16603 號    │2679號    │            │          │            │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6月│
│2 │竊盜  │有期徒│98年12月04日  │高雄地檢99年│本院99年度│99年07月29日│  均同左  │99年09月06日│◎編號7 至│
│  │      │刑5 月│              │度偵字第    │審易字第  │            │          │            │編號9 曾定│
│  │      │      │              │16603 號    │2679號    │            │          │            │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   │
│3 │竊盜  │有期徒│99年04月22日  │高雄地檢99年│本院99年度│99年07月29日│  均同左  │99年09月06日│          │
│  │      │刑5 月│              │度偵字第    │審易字第  │            │          │            │          │
│  │      │      │              │16603 號    │2679號    │            │          │            │          │
├─┼───┼───┼───────┼──────┼─────┼──────┼─────┼──────┤          │
│4 │竊盜  │有期徒│99年05月05日  │高雄地檢99年│本院99年度│99年07月29日│  均同左  │99年09月06日│          │
│  │      │刑5 月│              │度偵字第    │審易字第  │            │          │            │          │
│  │      │      │              │16603 號    │2679號    │            │          │            │          │
├─┼───┼───┼───────┼──────┼─────┼──────┼─────┼──────┤          │
│5 │竊盜  │有期徒│99年05月11日  │高雄地檢99年│本院99年度│99年07月29日│  均同左  │99年09月06日│          │
│  │      │刑5 月│              │度偵字第    │審易字第  │            │          │            │          │
│  │      │      │              │16603 號    │2679號    │            │          │            │          │
├─┼───┼───┼───────┼──────┼─────┼──────┼─────┼──────┤          │
│6 │竊盜  │有期徒│99年05月11日  │高雄地檢99年│本院99年度│99年07月29日│  均同左  │99年09月06日│          │
│  │      │刑5 月│              │度偵字第    │審易字第  │            │          │            │          │
│  │      │      │              │16603 號    │2679號    │            │          │            │          │
├─┼───┼───┼───────┼──────┼─────┼──────┼─────┼──────┤          │
│7 │竊盜  │有期徒│98年12月20日  │高雄地檢99年│本院99年度│99年10月28日│  均同左  │99年12月20日│          │
│  │      │刑1 年│              │度偵字第    │易字第2152│            │          │            │          │
│  │      │      │              │31713 號    │號        │            │          │            │          │
├─┼───┼───┼───────┼──────┼─────┼──────┼─────┼──────┤          │
│8 │竊盜  │有期徒│99年04月19日  │高雄地檢99年│本院99年度│99年10月28日│  均同左  │99年12月20日│          │
│  │      │刑1 年│              │度偵字第    │易字第2152│            │          │            │          │
│  │      │      │              │31713 號    │號        │            │          │            │          │
├─┼───┼───┼───────┼──────┼─────┼──────┼─────┼──────┤          │
│9 │竊盜  │有期徒│99年08月18日  │高雄地檢99年│本院99年度│99年10月28日│  均同左  │99年12月20日│          │
│  │      │刑1 年│              │度偵字第    │易字第2152│            │          │            │          │
│  │      │      │              │31713 號    │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49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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