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6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62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淑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1644、98年度偵字第21327 、23181 號、99偵字第23226 號、98年度偵續字第416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4179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淑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淑齡於本院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核被告林淑齡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7 、8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所為,係犯刑法詐欺得利罪。被告林淑齡所犯上開各3 次詐欺取財罪及1 次詐欺得利罪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林淑齡與同案被告張裕榮、戴嘉霖、邱博祥、陳建民、戴武彰、謝志明、洪士益、杜吾駿、王一傑、黃世華、尤東遊、謝璋信、郭士榮、錢信良、劉政宏、綽號「莊仔」之男子、綽號「大象」之男子間,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審酌被告林淑齡並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不思以正當手法解決自身財務之缺口,竟濫用被害人之信任,以交付系爭空頭支票為詐欺手段,向被害人騙取金錢或免除債務,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審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31644號
98年度偵字第21327號
98年度偵字第23181號
99年度偵字第23226號
98年度偵續字第416號
被 告 張裕榮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417巷2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戴嘉霖 男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路175巷4
弄63號
現居高雄市苓雅區○○○路169號3
樓之1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博祥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219巷61號3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
鄭伊倫 律師
被 告 陳建民 男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125號5樓之
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戴武彰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175巷4弄63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志明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601巷10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洪士益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601巷10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杜吾駿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175巷4弄1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一傑 男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175巷1弄8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世華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175巷5弄3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尤東游 男 5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街337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璋信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42巷1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士榮 男 30歲(民國○○年○月○○ 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459巷1弄13號
1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錢信良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苓雅區○○○路9巷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政宏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街1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嚴孫志 男 5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鳥松鄉○○路162巷2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淑齡 女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三民區○○○路2巷9弄
41之1號
現居高雄市○○區○○街4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馮淑蘭 女 45歲(民國54年2月13日)
籍設高雄市○鎮區○○路159巷11
號
現居高雄縣大寮鄉○○村○○街3
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孝忠 男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三民區○○○路21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建甫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縣大寮鄉○○街42巷21號
10樓
現居高雄縣大樹鄉○○街52巷2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大瑋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191號8樓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梁施金英 女 6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大社鄉○○村○○路155
號5樓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沛檥 女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縣大寮鄉○○村○○路
175巷9號
現居高雄縣鳳山市○○街49號6樓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瑞男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苓雅區○○○路121號3
樓之4
現居高雄縣鳥松鄉○○路1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翊峰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原名黃克富) 籍設高雄縣橋頭鄉○○村○○路銘
昌巷49號
現居高雄縣燕巢鄉○○村○○路98
巷2-2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滿珠 女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路88巷7號
現居高雄市○○區○○街20巷6號9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錦川 男 55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縣旗山鎮○○○路120號
現居高雄縣旗山鎮○○○路468巷7
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賴美秀 女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苓雅區○○○路38號10樓
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雅雯 女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旗津區北汕巷50號
現居高雄市○○區○○路2巷1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展榮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街216巷22
號
現居高雄市○○區○○路329巷10
弄7號5樓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陳建甫部分處分不起訴
後,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發回續行
偵查),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
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許瑞男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0年度上
訴字第8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92年10
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於93年10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
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邱博祥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94年度訴字第3291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5年3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郭大瑋前因傷害案件,經高雄地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652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5年10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
二、張裕榮(綽號「榮仔」,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邱博祥
(綽號「博祥」、「果凍」,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陳
建民(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戴嘉霖(綽號「小陳」、
「阿弟仔」、「阿忠」;化名「陳清順」、「謝鑫龍」、「
楊永發」,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
號)、戴武彰(綽號「鴻哥」,持用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謝志
明(綽號「阿水」、「發仔」,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
尤東遊(綽號「阿不拉」,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黃世華(
綽號「阿生」、「龍哥」;化名「林建龍」;持用00000000
00號門號)、洪士益(綽號「阿強」、「阿凱」,持用0000
000000號門號)、杜吾駿(綽號「阿明」,持用0000000000
號門號)、謝璋信(綽號「阿信」,持用0000000000、0000
000000號門號)、錢信良(綽號「一馬」,持用0000000000
號門號)、劉政宏(綽號「宏仔」,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
)、王一傑(綽號「阿傑」、「和尚」,持用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郭士榮(
綽號「刺激」,持用0000000000號門號)及綽號「莊仔」與
綽號「大象」之不詳姓名男子均明知支票係具有代替現金及
轉讓流通信用功能之交易工具,且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
之發票人,實際上不可能存入款項使支票兌現,善意之持票
人若誤信支票係合法管道取得而認有兌現可能性,進而收受
支票,並為財物之給付或為勞務之提供,屆期提示將不獲兌
現,而受到損害,然渠等竟為貪圖不法利益,起意販賣空頭
支票牟利,與各該買受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或利益之犯意聯絡,而為詐欺行為,渠等之分工如下:
(一)、由「莊仔」及張裕榮指示邱博祥於95年12月間,帶同具有幫
助犯意之陳銘裕(另行移送併辦)擔任名義負責人,向經濟
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設立「智磊貿易有限公司」(址設高雄縣
鳳山市○○街130號4 樓之1,下稱智磊公司),取得智磊公
司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資料後,再於96年3 月27
日間起,由張裕榮、邱博祥帶同陳銘裕前往如附表一所示之
金融機構,以陳銘裕及智磊公司之名義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
戶(各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帳號、開戶日期等,詳如附表
一所示),並由張裕榮及「莊仔」持續提供必要之資金,供
邱博祥、陳建民在各支票存款帳戶及其他人頭帳戶內辦理存
、提款手續,以製造存款及交易頻繁之假象,俾培養並提昇
各該支票存款帳戶良好之信用,以便反覆申領空白支票使用
。
(二)、「莊仔」取得大量空白支票後即販賣予「大象」,「大象」
再指示邱博祥以每張新臺幣(下同)4500元之價格販售予戴
嘉霖、戴武彰。戴嘉霖、戴武彰向邱博祥販入空頭支票後,
即以址設高雄市○○區○○路241號4樓之民宅為據點(稱為
「宿舍」、「公司」),夥同旗下擔任「小賣」職務之黃世
華、謝志明、杜吾駿、尤東遊、洪士益、謝璋信等人,各自
提供渠等使用之電話,共同出資在各大報上刊登內容略為「
支票借你」之廣告,依當時該空頭支票之信用等級不同(大
致分為票信正常、有退補票記錄及已拒絕往來),以每張
2000元至8000元不等之價格,招攬當時無支付能力或是意願
,而欲使用空頭支票作為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工具之不特定
人接洽購買事宜。戴武彰、戴嘉霖於接獲客戶來電後,可自
行或指示擔任「小賣」之黃世華等人,或單純擔任「外務」
之劉政宏、王一傑、錢信良、郭士榮等人,視客戶需求填寫
票面金額及發票日,再依約定時間、地點交付支票並收取款
項;擔任「小賣」之黃世華等人,於接獲客戶來電後,亦可
自行或委託其他「小賣」,或指示擔任「外務」之劉政宏等
人填寫票面金額及發票日,依約定時間、地點交付支票並收
取款項,實際送件之人,視送票距離不同,可獲得300元至
1000元不等之酬勞;而戴武彰、戴嘉霖與旗下擔任「小賣」
之人間或與陳建民間,亦會互相調借支票販賣。
(三)、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明知發票人不會存入款項使其兌現,於
購得空頭支票後,仍分別基於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
將已填載日期、金額之空頭支票,佯稱為合法取得之客票,
持以行使交付,用以調借現金、給付貨款、工程款或工資,
致使不知情之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收受支票而陷於錯誤
,而交付與支票面額相當之財物或給付勞務,藉此詐取財物
或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嗣後支票遭退票,並獲悉已列為拒
絕往來戶時,被害人始知受騙(實際詐欺行為人、被害人、
支票發票日、票號、票面金額、發票人、付款人、詐欺時間
、使用目的等均詳如附表二所載)。
三、案經盈豐橡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盈豐公司)、永益鋼圈有
限公司(永益公司)告訴與勞李鳳嬌、廖陳秀如、林金品、
郭素香、周政宏、蔡秋月、楊慧娟、羅永昌、周俊良訴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方 法 │ 待 證 事 項 │
├──┼───────────┼────────────┤
│ 1 │1.被告(兼證人)張裕榮│1.被告張裕榮有使用098872│
│ │ 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 4370號門號之事實。 │
│ │ 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供│2.被告邱博祥負責辦理智磊│
│ │ 述(證述) │ 公司設立登記,且帶人頭│
│ │2.附表三編號1-1至1-9所│ 負責人即同案被告陳銘裕│
│ │ 示之扣押物品 │ 至金融機構開設支票存款│
│ │ │ 帳戶後,由被告張裕榮、│
│ │ │ 邱博祥製造帳戶之資金進│
│ │ │ 出記錄培養信用之事實。│
│ │ │3.被告邱博祥負責持續領取│
│ │ │ 智磊公司及陳銘裕支票後│
│ │ │ 交由「莊仔」出售予「大│
│ │ │ 象」之事實。 │
│ │ │4.被告張裕榮以一次500 元│
│ │ │ 或1000元不等之代價委託│
│ │ │ 被告陳建民製作資金進出│
│ │ │ 記錄之事實。 │
├──┼───────────┼────────────┤
│ 2 │0000000000號(受監察人│被告張裕榮指揮被告邱博祥│
│ │:張裕榮)通訊監察譯文│、陳建民至金融機構開設支│
│ │ │票存款帳戶、製造帳戶之資│
│ │ │金進出記錄培養信用之事實│
│ │ │。 │
├──┼───────────┼────────────┤
│ 3 │1.被告(兼證人)戴嘉霖│1.被告戴嘉霖有使用091919│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0933號、0000000000號門│
│ │ 之供述(證述) │ 號之事實。 │
│ │2.附表三編號2-1至2-11 │2.被告戴嘉霖以每張4500元│
│ │ 及3-1至3-20之扣押物 │ 之價格向被告邱博祥購買│
│ │ 品 │ 智磊公司及陳銘裕名義之│
│ │ │ 空白支票之事實。 │
│ │ │3.被告戴嘉霖以刊登報紙廣│
│ │ │ 告之方式招攬不特定人購│
│ │ │ 買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4.被告戴嘉霖視距離不同而│
│ │ │ 以每次500 元至1000元不│
│ │ │ 等之對價,指揮被告杜吾│
│ │ │ 駿、劉政宏(帳冊代號「│
│ │ │ 正」)、謝志明、尤東遊│
│ │ │ 、王一傑(代號「尚」)│
│ │ │ 、謝彰信(代號「信」)│
│ │ │ 、郭士榮(代號「刺」)│
│ │ │ 、錢信良(代號「馬」)│
│ │ │ 等人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 │
│ │ │4.被告黃世華亦有受被告戴│
│ │ │ 武彰指示外送空頭支票;│
│ │ │ 另被告王一傑亦有受被告│
│ │ │ 黃世華指示外送空頭支票│
│ │ │ 之事實。 │
│ │ │5.被告戴嘉霖與被告陳建民│
│ │ │ 、尤東遊間曾經互相調票│
│ │ │ 之事實。 │
│ │ │6.被告戴嘉霖(帳冊代號「│
│ │ │ 順」)、戴武彰(代號「│
│ │ │ 鴻」)、錢信良、洪士益│
│ │ │ (代號「凱」)、謝志明│
│ │ │ (代號「水」)、黃世華│
│ │ │ (代號「生」)、杜吾駿│
│ │ │ (代號「民」)、謝璋信│
│ │ │ 、王一傑、郭士榮、劉政│
│ │ │ 宏均有共同出資租用辦公│
│ │ │ 室及支付日常開銷之事實│
│ │ │ 。 │
├──┼───────────┼────────────┤
│ 4 │0000000000、0000000000│1.被告戴嘉霖指揮被告錢信│
│ │、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 良、郭士榮、劉政宏、謝│
│ │譯文(受監察人:戴嘉霖│ 璋信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 │
│ │ │2.被告戴嘉霖確有販賣陳銘│
│ │ │ 裕或智磊公司之支票之事│
│ │ │ 實。 │
│ │ │3.被告戴武彰、戴嘉霖間、│
│ │ │ 被告戴嘉霖、陳建民間會│
│ │ │ 互相調借空頭支票;且被│
│ │ │ 告尤東遊空頭支票之來源│
│ │ │ 包括被告戴武彰、戴嘉霖│
│ │ │ 之事實。 │
│ │ │4.被告戴武彰、戴嘉霖、謝│
│ │ │ 志明、尤東遊、黃世華、│
│ │ │ 洪士益、謝璋信、杜吾駿│
│ │ │ 有共同出資刊登報紙廣告│
│ │ │ 之事實。 │
│ │ │5.被告錢信良受被告謝志明│
│ │ │ 指揮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 │
│ │ │6.被告戴嘉霖曾將智磊公司│
│ │ │ 空頭支票交由被告黃世華│
│ │ │ 之事實。 │
│ │ │7.被告洪士益曾委由被告王│
│ │ │ 一傑向被告戴嘉霖調取空│
│ │ │ 頭支票之事實。 │
│ │ │8.被告謝志明、謝璋信曾向│
│ │ │ 被告戴嘉霖調取空頭支票│
│ │ │ 之事實。 │
│ │ │9.被告戴嘉霖曾以簡訊指示│
│ │ │ 被告戴武彰、杜吾駿、謝│
│ │ │ 志明、黃世華、洪士益、│
│ │ │ 謝璋信等人空頭支票之發│
│ │ │ 票日統一應寫何時之事實│
│ │ │ (目的在於避免提早跳票│
│ │ │ ,減損空頭支票壽命)。│
├──┼───────────┼────────────┤
│ 5 │1.被告(兼證人)邱博祥│1.被告邱博祥受「莊仔」、│
│ │ 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 被告張裕榮指揮,負責帶│
│ │ 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供│ 同同案被告陳銘裕申請設│
│ │ 述(證述) │ 立智磊公司及開設支票存│
│ │2.附表三編號4-1至4-27 │ 款帳戶,製造資金進出記│
│ │ 之扣押物品 │ 錄,培養帳戶信用以領取│
│ │ │ 空白支票之事實。 │
│ │ │2.被告邱博祥負責受「大象│
│ │ │ 」指示,交付空頭支票予│
│ │ │ 被告戴嘉霖之事實。 │
│ │ │3.被告陳建民負責製造帳戶│
│ │ │ 之資金進出記錄,培養帳│
│ │ │ 戶信用之事實。 │
│ │ │4.被告陳建民亦有向被告戴│
│ │ │ 武彰、戴嘉霖調取空頭支│
│ │ │ 票自行販賣之事實。 │
│ │ │5.被告戴武彰與戴嘉霖均有│
│ │ │ 販賣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6 │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1.被告邱博祥有為被告陳建│
│ │文(受監察人:邱博祥)│ 民向被告戴武彰、戴嘉霖│
│ │ │ 調取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2.被告戴武彰、戴嘉霖有向│
│ │ │ 被告邱博祥購買空頭支票│
│ │ │ 之事實。 │
├──┼───────────┼────────────┤
│ 7 │被告(兼證人)黃世華於│1.被告黃世華有販賣空頭支│
│ │警詢之供述(證述) │ 票,亦曾指示被告王一傑│
│ │ │ 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2.依支票之信用不同,以 │
│ │ │ 2000元至7000元不等之價│
│ │ │ 格販售空頭支票之事實。│
│ │ │3.被告黃世華曾經電話指示│
│ │ │ 被告戴嘉霖如何刊登廣告│
│ │ │ 內容之事實。 │
│ │ │4.被告黃世華曾向被告戴武│
│ │ │ 彰取得空頭支票之事實。│
├──┼───────────┼────────────┤
│ 8 │0000000000號門號(受監│1.被告王一傑受被告黃世華│
│ │察人:被告黃世華)通訊│ 指揮,負責外送空頭支票│
│ │監察譯文 │ 之事實。 │
│ │ │2.被告黃世華確有販賣發票│
│ │ │ 人為陳銘裕或智磊公司之│
│ │ │ 支票之事實。 │
│ │ │3.被告黃世華有共同出資租│
│ │ │ 用辦公室及支付日常開銷│
│ │ │ 之事實。 │
│ │ │4.被告黃世華有與被告戴嘉│
│ │ │ 霖共同出資刊登廣告之事│
│ │ │ 實。 │
│ │ │5.被告謝璋信有向被告黃世│
│ │ │ 華調取智磊公司之拒絕往│
│ │ │ 來支票兌付申請單之事實│
│ │ │ (可見被告謝璋信有販賣│
│ │ │ 智磊公司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 │
├──┼───────────┼────────────┤
│ 9 │1.被告(兼證人)尤東遊│1.被告尤東遊有使用092227│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9776號門號之事實。 │
│ │ 之供述(證述) │2.被告尤東遊以每次500 元│
│ │2.附表三編號5-1之扣押 │ 至1000元不等之對價,受│
│ │ 物品 │ 被告戴嘉霖指揮外送空頭│
│ │ │ 支票之事實。 │
│ │ │3.被告戴嘉霖係以刊登報紙│
│ │ │ 廣告之方式,招攬不特定│
│ │ │ 人購買空頭支票之事實。│
├──┼───────────┼────────────┤
│ 10 │1.被告(兼證人)謝志明│1.被告謝志明受被告戴嘉霖│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指揮,以每次500 元對價│
│ │ 之供述(證述) │ 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2.附表三編號6-1至6-3之│2.被告謝志明亦會向被告戴│
│ │ 扣押物品 │ 嘉霖調取空頭支票販賣之│
│ │ │ 事實。 │
│ │ │3.被告郭士榮、劉政宏、謝│
│ │ │ 彰信、王一傑、黃世華、│
│ │ │ 尤東遊、洪士益、錢信良│
│ │ │ 均有負責外送空頭支票之│
│ │ │ 事實。 │
│ │ │4.被告杜吾駿亦會自行販賣│
│ │ │ 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5.被告戴武彰、戴嘉霖均有│
│ │ │ 販賣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6.被告洪士益、黃世華有受│
│ │ │ 被告戴武彰指揮外送空頭│
│ │ │ 支票之事實。 │
├──┼───────────┼────────────┤
│ 11 │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1.被告謝志明曾詢問被告戴│
│ │察譯文(受監察人:謝志│ 嘉霖陳銘裕支票開立事宜│
│ │明) │ 之事實。 │
│ │ │2.被告謝志明曾指示被告謝│
│ │ │ 璋信、錢信良與客戶聯絡│
│ │ │ 之事實。 │
│ │ │3.被告謝志明曾委託被告謝│
│ │ │ 璋信向被告黃世華調取空│
│ │ │ 頭支票之事實。 │
├──┼───────────┼────────────┤
│ 12 │1.被告(兼證人)洪士益│1.被告洪士益有使用098132│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2854號門號之事實。 │
│ │ 之供述(證述) │2.被告洪士益有指揮被告謝│
│ │2.附表三編號編號7-1至 │ 璋信、錢信良外送空頭支│
│ │ 7-3之扣押物品 │ 票之事實。 │
│ │ │3.被告洪士益所販賣之空頭│
│ │ │ 支票係由被告戴嘉霖所提│
│ │ │ 供之事實。 │
│ │ │4.被告杜吾駿、黃世華係販│
│ │ │ 售空頭支票之「小賣」之│
│ │ │ 事實。 │
│ │ │5.被告郭士榮、劉政宏、謝│
│ │ │ 璋信、王一傑均有外送空│
│ │ │ 頭支票之事實。 │
│ │ │6.被告戴嘉霖(帳冊代號「│
│ │ │ 順」)、謝璋信(代號「│
│ │ │ 信」)、王一傑(代號「│
│ │ │ 傑」)、錢信良(代號「│
│ │ │ 馬」)、郭士榮(代號「│
│ │ │ 刺」)等人均有共同出資│
│ │ │ 支付辦公室租金、日常花│
│ │ │ 費等之事實。 │
│ │ │7.若係委託他人代為外送支│
│ │ │ 票,需支付每次500 元酬│
│ │ │ 勞之事實。 │
├──┼───────────┼────────────┤
│ 13 │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1.被告洪士益與被告戴嘉霖│
│ │察譯文(受監察人:洪士│ 共同刊登報紙廣告之事實│
│ │益) │ 。 │
│ │ │2.被告戴嘉霖曾向被告洪士│
│ │ │ 益調取空頭支票,被告洪│
│ │ │ 士益告知可向被告黃世華│
│ │ │ 調取之事實。 │
│ │ │3.被告洪士益曾指示被告謝│
│ │ │ 璋信代為向被告黃世華調│
│ │ │ 取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14 │1.被告(兼證人)杜吾駿│1.被告杜吾駿有使用098825│
│ │ 之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 6925號門號之事實。 │
│ │ 時之供述(證述) │2.被告杜吾駿與被告戴嘉霖│
│ │2.附表三編號8-1至8-7之│ 共同刊登報紙廣告販賣空│
│ │ 扣押物品 │ 頭支票,亦同時負責外送│
│ │ │ 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3.被告杜吾駿所販售之空頭│
│ │ │ 支票係由被告戴嘉霖所提│
│ │ │ 供,票信正常之支票需支│
│ │ │ 付4500元至5000元,已拒│
│ │ │ 絕往來之支票需支付800 │
│ │ │ 元,票信正常之支票賣價│
│ │ │ 係6000元至7000元,已拒│
│ │ │ 絕往來之支票賣價2000元│
│ │ │ 之事實。 │
│ │ │4.被告杜吾駿會至址設高雄│
│ │ │ 市○○區○○路241號4樓│
│ │ │ 之辦公室等候客戶電話之│
│ │ │ 事實。 │
│ │ │5.被告杜吾駿會自行或以每│
│ │ │ 次500 元之代價指揮被告│
│ │ │ 謝璋信代為外送空頭支之│
│ │ │ 事實。 │
│ │ │6.被告洪士益、黃世華、戴│
│ │ │ 武彰、戴嘉霖均有自行販│
│ │ │ 賣空頭支票,而被告郭士│
│ │ │ 榮、王一傑、劉政宏、錢│
│ │ │ 信良、謝璋信則負責外送│
│ │ │ 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15 │1.被告(兼證人)陳建民│1.被告陳建民有使用091709│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4865號門號之事實。 │
│ │ 之供述(證述) │2.被告陳建民有向被告戴嘉│
│ │2.附表三編號9-1至9-18 │ 霖以每張4000元至6000元│
│ │ 之扣押物品 │ 之價格購買空頭支票後,│
│ │ │ 再以每張5000元至7000元│
│ │ │ 之價格出售予客戶以賺取│
│ │ │ 差價之事實。 │
│ │ │3.被告陳建民受被告張裕榮│
│ │ │ 之指示,製作帳戶資金進│
│ │ │ 出記錄以培養信用之事實│
│ │ │ 。 │
├──┼───────────┼────────────┤
│ 16 │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1.被告陳建民受被告張裕榮│
│ │察譯文(受監察人:陳建│ 、邱博祥之指示,製作帳│
│ │民) │ 戶資金進出記錄以培養信│
│ │ │ 用之事實。 │
│ │ │2.被告戴嘉霖、陳建民會互│
│ │ │ 相調取空頭支票之事實。│
├──┼───────────┼────────────┤
│ 17 │1.被告(兼證人)謝璋信│1.被告謝璋信有使用095220│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0093號門號之事實。 │
│ │ 之供述(證述) │2.被告謝璋信受被告戴嘉霖│
│ │2.附表三編號10-1至10-3│ (自稱「陳清順」)、杜│
│ │ 3之扣押物品 │ 吾駿、謝志明指揮,依客│
│ │ │ 戶需求開立金額與發票日│
│ │ │ ,外送空頭支票,每次對│
│ │ │ 價500元之事實。 │
│ │ │3.被告謝璋信亦曾為被告黃│
│ │ │ 世華、洪士益外送空頭支│
│ │ │ 票之事實。 │
│ │ │4.被告錢信良、劉政宏、郭│
│ │ │ 士榮、王一傑均以每次 │
│ │ │ 500 元對價負責外送空白│
│ │ │ 支票之事實。 │
│ │ │5.被告杜吾駿、謝志明均為│
│ │ │ 「小賣」,有指揮被告謝│
│ │ │ 璋信等人外送空頭支票之│
│ │ │ 事實。 │
│ │ │6.被告戴嘉霖、杜吾駿、謝│
│ │ │ 志明有共同刊登廣告之事│
│ │ │ 實。 │
│ │ │7.被告洪士益、黃世華受被│
│ │ │ 告戴武彰指揮販賣空頭支│
│ │ │ 票之事實。 │
├──┼───────────┼────────────┤
│ 18 │0000000000、0000000000│1.被告謝璋信有與被告戴嘉│
│ │號門號通訊監察譯文(受│ 霖共同出資刊登報紙廣告│
│ │監察人:謝璋信) │ 之事實。 │
│ │ │2.被告謝璋信有為被告洪士│
│ │ │ 益、杜吾駿、黃世華、戴│
│ │ │ 嘉霖、謝志明外送空頭支│
│ │ │ 票之事實。 │
│ │ │3.被告杜吾駿、戴武彰有向│
│ │ │ 被告謝璋信調借空頭支票│
│ │ │ 之事實。 │
├──┼───────────┼────────────┤
│ 19 │被告(兼證人)錢信良於│1.被告錢信良有使用093857│
│ │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供│ 7342號門號之事實。 │
│ │述(證述) │2.被告錢信良以每月3萬 │
│ │ │ 5000元薪資受雇於被告戴│
│ │ │ 嘉霖;另曾以每次500元 │
│ │ │ 對價,為被告杜吾駿、戴│
│ │ │ 武彰、洪士益、黃世華、│
│ │ │ 謝志明外送空頭支票之事│
│ │ │ 實。 │
│ │ │3.被告郭士榮、劉政宏、謝│
│ │ │ 璋信、王一傑均有負責外│
│ │ │ 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4.被告洪士益、杜吾駿、黃│
│ │ │ 世華、謝志明均為「小賣│
│ │ │ 」之事實。 │
│ │ │5.被告戴武彰與戴嘉霖均從│
│ │ │ 事販賣空頭支票工作,且│
│ │ │ 有共同刊登廣告,並會互│
│ │ │ 相調取空頭支票之事實。│
│ │ │6.被告戴嘉霖有預先放置一│
│ │ │ 定數量之空頭支票在被告│
│ │ │ 錢信良處,其他小賣若接│
│ │ │ 獲客戶電話,即聯繫被告│
│ │ │ 錢信良完成交易,完成交│
│ │ │ 易後,被告錢信良需回報│
│ │ │ 被告戴嘉霖,並扣除酬勞│
│ │ │ 後,將價金交付給小賣之│
│ │ │ 事實。 │
│ │ │7.被告戴嘉霖、戴武彰、黃│
│ │ │ 世華、謝志明(代號「發│
│ │ │ 」)、謝璋信、錢信良、│
│ │ │ 洪士益、王一傑、郭士榮│
│ │ │ 均有共同出資支付辦公室│
│ │ │ 租金、日常開銷等事實。│
├──┼───────────┼────────────┤
│ 20 │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被告錢信良為被告戴嘉霖、│
│ │察譯文(受監察人:錢信│謝志明、杜吾駿、洪士益、│
│ │良) │黃世華、戴武彰外送空頭支│
│ │ │票之事實。 │
├──┼───────────┼────────────┤
│ 21 │1.被告(兼證人)王一傑│1.被告王一傑有使用095692│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之│ 1422號門號之事實。 │
│ │ 供述(證述) │2.被告戴嘉霖化名「林建龍│
│ │2.附表三編號11-1至11-8│ 」、「陳清順」販賣空白│
│ │ 之扣押物品 │ 支票之事實。 │
│ │ │3.被告王一傑以每次300元 │
│ │ │ 至500元不等之對價,受 │
│ │ │ 被告戴嘉霖、杜吾駿、黃│
│ │ │ 世華、謝志明指揮,負責│
│ │ │ 依客戶需求開立支票及外│
│ │ │ 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4.被告謝璋信、謝志明、郭│
│ │ │ 士榮有負責外送空頭支票│
│ │ │ 之事實。 │
│ │ │5.被告杜吾駿、黃世華、謝│
│ │ │ 志明均為「小賣」之事實│
│ │ │ 。 │
├──┼───────────┼────────────┤
│ 22 │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1.被告王一傑有與被告嚴孫│
│ │察譯文(受監察人:王一│ 志約定交易地點之事實。│
│ │傑) │2.被告王一傑為被告戴嘉霖│
│ │ │ 、黃世華、謝志明、戴武│
│ │ │ 彰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23 │1.被告(兼證人)劉政宏│1.被告劉政宏有使用093338│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 6632號門號之事實。 │
│ │ 之供述(證述) │2.被告劉政宏以每次500元 │
│ │2.附表三編號12-1之扣押│ 對價,為被告戴嘉霖、洪│
│ │ 物品 │ 士益、黃世華、戴武彰、│
│ │ │ 謝志明、杜吾駿外送空頭│
│ │ │ 支票之事實。 │
│ │ │3.被告謝璋信、郭士榮、錢│
│ │ │ 信良、杜吾駿均有外送空│
│ │ │ 頭支票之事實。 │
├──┼───────────┼────────────┤
│ 24 │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被告劉政宏為被告戴嘉霖、│
│ │察譯文(受監察人:劉政│謝志明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宏) │。 │
├──┼───────────┼────────────┤
│ 25 │1.被告(兼證人)郭士榮│1.被告郭士榮有使用093878│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之│ 4744號門號之事實。 │
│ │ 供述(證述) │2.被告郭士榮負責依被告戴│
│ │2.附表三編號13-1之扣押│ 嘉霖、謝志明、杜吾駿之│
│ │ 物品 │ 指揮外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 。 │
│ │ │3.被告王一傑亦負責外送空│
│ │ │ 頭支票之事實。 │
├──┼───────────┼────────────┤
│ 26 │0000000000號門號通訊監│被告郭士榮為被告戴嘉霖外│
│ │察記錄(受監察人:郭士│送空頭支票之事實。 │
│ │榮) │ │
├──┼───────────┼────────────┤
│ 27 │0000000000號、00000000│1.被告戴武彰之綽號為「阿│
│ │84號通訊監察譯文(受監│ 鴻」之事實。 │
│ │察人:戴武彰) │2.被告戴武彰有販賣空頭支│
│ │ │ 票之事實。 │
│ │ │3.被告戴武彰有打電話至合│
│ │ │ 作金庫銀行興鳳分行照會│
│ │ │ 智磊公司票信之事實(足│
│ │ │ 見被告戴武彰有販賣智磊│
│ │ │ 公司支票)。 │
├──┼───────────┼────────────┤
│ 28 │1.被告嚴孫志於警詢、檢│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嚴孫志所持用之事實。 │
│ │2.證人蘇勝雄於檢察事務│2.被告嚴孫志與被告郭士榮│
│ │ 官詢問之證述 │ 、黃世華、王一傑約定交│
│ │3.通訊監察譯文(監察對│ 易地點之事實(足徵被告│
│ │ 象:郭士榮、王一傑、│ 嚴孫志辯稱支票來源係其│
│ │ 黃世華) │ 友人「林士隆」云云,係│
│ │4.票號NS0000000號支票 │ 不實在)。 │
│ │ (正反面)與退票理由│3.被告嚴孫志持智磊公司支│
│ │ 單各1份 │ 票向陳宗烈調借現金,並│
│ │ │ 由蘇勝雄背書之事實。 │
│ │ │4.該支票票背僅有蘇勝雄與│
│ │ │ 被告嚴孫志之背書,且經│
│ │ │ 陳宗烈提示不獲兌現之事│
│ │ │ 實(足徵被告嚴孫志辯稱│
│ │ │ 支票來源係其友人「林士│
│ │ │ 隆」係云云不實在,因其│
│ │ │ 後並無「林士隆」之背書│
│ │ │ ,與取得客票之常情不符│
│ │ │ )。 │
│ │ │5.被告嚴孫志無法提供「林│
│ │ │ 士隆」之任何資料,亦無│
│ │ │ 法提出與「林士隆」之資│
│ │ │ 金往來證明之事實。 │
├──┼───────────┼────────────┤
│ 29 │1.被告嚴孫志於警詢、檢│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嚴孫志所持用之事實。 │
│ │2.證人張輝東於警詢之證│2.被告嚴孫志與被告郭士榮│
│ │ 述 │ 、黃世華、王一傑約定交│
│ │3.通訊監察譯文(監察對│ 易地點之事實(足徵被告│
│ │ 象:郭士榮、王一傑、│ 嚴孫志辯稱智磊公司支票│
│ │ 黃世華) │ 來源係其友人「林士隆」│
│ │4.票號NS0000000號、AV1│ 云云,係不實在) │
│ │ 757316號、YC0000000 │3.被告嚴孫志交付智磊公司│
│ │ 號、NS0000000 號支票│ 支票予張輝東調借現金之│
│ │ 各1紙、票號00000000 │ 事實。 │
│ │ 號、YC0000000號、NS4│4.被告嚴孫志無法提供「林│
│ │ 695375號支票退票理由│ 士隆」之任何資料,亦無│
│ │ 單各1紙 │ 法提出與「林士隆」之資│
│ │ │ 金往來證明之事實。 │
├──┼───────────┼────────────┤
│ 30 │1.被告嚴孫志於警詢、檢│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嚴孫志所持用之事實。 │
│ │2.證人蘇益田於警詢之證│2.被告嚴孫志與被告郭士榮│
│ │ 述 │ 、黃世華、王一傑約定交│
│ │3.通訊監察譯文(監察對│ 易地點之事實(足徵被告│
│ │ 象:郭士榮、王一傑、│ 嚴孫志辯稱智磊公司支票│
│ │ 黃世華) │ 來源係其友人「林士隆」│
│ │4.票號AV0000000 號支票│ 云云,係不實在) │
│ │ 退票理由單1紙 │3.被告嚴孫志交付智磊公司│
│ │ │ 支票予蘇益田支付貨款之│
│ │ │ 事實。 │
│ │ │4.被告嚴孫志無法提供「林│
│ │ │ 士隆」之任何資料,亦無│
│ │ │ 法提出與「林士隆」之資│
│ │ │ 金往來證明之事實。 │
├──┼───────────┼────────────┤
│ 31 │1.被告嚴孫志於警詢、檢│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嚴孫志所持用之事實。 │
│ │2.通訊監察譯文(監察對│2.被告嚴孫志與被告郭士榮│
│ │ 象:郭士榮、王一傑、│ 、黃世華、王一傑約定交│
│ │ 黃世華) │ 易地點之事實(足徵被告│
│ │3.票號NS0000000 號支票│ 辯稱智磊公司支票來源係│
│ │ (正反面)與退票理由│ 其友人「林士隆」云云,│
│ │ 單各1份 │ 係不實在) │
│ │ │3.被告嚴孫志交付智磊公司│
│ │ │ 支票予陳清瑞調借現金之│
│ │ │ 事實。 │
│ │ │4.該支票票背僅有蘇勝雄與│
│ │ │ 被告嚴孫志之背書,且經│
│ │ │ 陳清瑞提示不獲兌現之事│
│ │ │ 實(足徵被告嚴孫志辯稱│
│ │ │ 支票來源係其友人「林士│
│ │ │ 隆」係云云不實在,因其│
│ │ │ 後並無林士隆之背書,與│
│ │ │ 取得客票之常情不符)。│
│ │ │5.被告嚴孫志無法提供「林│
│ │ │ 士隆」之任何資料,亦無│
│ │ │ 法提出與「林士隆」之資│
│ │ │ 金往來證明之事實。 │
├──┼───────────┼────────────┤
│ 32 │1.被告林淑齡於警詢中之│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供述 │ 林淑齡所持用之事實。 │
│ │2.證人江麗美於警詢之證│2.被告林淑齡與被告郭士榮│
│ │ 述。 │ 、錢信良約定交易地點之│
│ │3.通訊監察譯文(受監察│ 事實(足徵被告林淑齡辯│
│ │ 人:錢信良、郭士榮)│ 稱智磊公司支票來源係其│
│ │4.票號NS0000000號支票 │ 友人「郭美妙」云云,係│
│ │ (正反面)與退票理由│ 不實在) │
│ │ 單各1份 │3.被告林淑齡交付智磊公司│
│ │ │ 支票予江麗美調借現金之│
│ │ │ 事實。 │
│ │ │4.該支票票背僅有被告林淑│
│ │ │ 齡之背書,且經江麗美提│
│ │ │ 示不獲兌現之事實(足徵│
│ │ │ 被告林淑齡辯稱支票來源│
│ │ │ 係其友人「郭美妙」係云│
│ │ │ 云不實在,因其後並無「│
│ │ │ 郭美妙」之背書,與取得│
│ │ │ 客票之常情不符)。 │
├──┼───────────┼────────────┤
│ 33 │1.被告林淑齡於警詢中之│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供述 │ 林淑齡所持用之事實。 │
│ │2.證人蔡協珍於警詢之證│2.該支票係被告戴嘉霖提供│
│ │ 述。 │ 之事實。 │
│ │3.通訊監察譯文(受監察│3.被告林淑齡與被告郭士榮│
│ │ 人:錢信良、郭士榮)│ 、錢信良約定交易地點之│
│ │4.票號AV0000000 號支票│ 事實。 │
│ │ 與退票理由單各1份 │4.被告林淑齡即為「法銍師│
│ │ │ 」,交付陳銘裕支票予蔡│
│ │ │ 協珍調借現金之事實。 │
│ │ │5.該支票經蔡協珍提示不獲│
│ │ │ 兌現之事實。 │
├──┼───────────┼────────────┤
│ 34 │1.被告林淑齡於警詢中之│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供述 │ 林淑齡所持用之事實。 │
│ │2.證人吳瑞明於警詢之證│2.該支票係被告戴嘉霖提供│
│ │ 述。 │ 之事實。 │
│ │3.通訊監察譯文(受監察│3.被告林淑齡與被告郭士榮│
│ │ 人:錢信良、郭士榮)│ 、錢信良約定交易地點之│
│ │4.票號0000000 號支票退│ 事實。 │
│ │ 票理由單與提示人資料│4.「法銍師」交付智磊公司│
│ │ 各1 份 │ 支票予吳秀春支付貨款,│
│ │ │ 嗣後不知情之吳秀春復持│
│ │ │ 該支票向吳瑞明借款,由│
│ │ │ 吳瑞明提示不獲兌現之事│
│ │ │ 實。 │
├──┼───────────┼────────────┤
│ 35 │1.被告林淑齡於警詢之供│1.0000000000號門號為被告│
│ │ 述。 │ 林淑齡所持用之事實。 │
│ │2.證人劉惠娟於警詢之證│2.該支票係被告戴嘉霖提供│
│ │ 述。 │ 之事實。 │
│ │3.通訊監察譯文(受監察│3.被告林淑齡與被告郭士榮│
│ │ 人:錢信良、郭士榮)│ 、錢信良約定交易地點之│
│ │4.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 事實。 │
│ │ 票理由單1份 │4.「法銍師」交付智磊公司│
│ │ │ 支票予蔡國材支付工資,│
│ │ │ 嗣後該支票由劉惠娟提示│
│ │ │ 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36 │1.被告馮淑蘭於警詢及檢│1.被告馮淑蘭委由其女謝嵐│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憶交付智磊公司支票予吳│
│ │2.證人謝嵐憶於警詢之證│ 啟成調借現金,嗣後該2 │
│ │ 述 │ 支票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3.證人吳啟成於警詢之證│ 。 │
│ │ 述 │2.該2 支票票背僅有謝嵐憶│
│ │4.票號NS0000000號、NS4│ 之背書之事實(足徵被告│
│ │ 696445號支票(正反面│ 馮淑蘭辯稱支票來源係其│
│ │ )、退票理由單各1份 │ 客戶「坤威有限公司」云│
│ │ │ 云不實在,因其後並無坤│
│ │ │ 威公司之背書,與取得客│
│ │ │ 票之常情不符)。 │
│ │ │3.被告馮淑蘭無法提供與坤│
│ │ │ 威公司交易之任何證明之│
│ │ │ 事實。 │
├──┼───────────┼────────────┤
│ 37 │1.被告賴孝忠於警詢及檢│1.該支票係被告賴孝忠向綽│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號「阿水」之男子購買,│
│ │2.證人洪海峰於警詢之證│ 一共購買2次,且送貨之 │
│ │ 述 │ 人均為同一人之事實。 │
│ │3.通訊監察譯文(受監察│2.被告謝志明指示被告謝璋│
│ │ 人:謝志明) │ 信交付支票給被告賴孝忠│
│ │4.票號AV0000000 號支票│ 之事實。 │
│ │ (正反面)、退票理由│3.被告賴孝忠交付陳銘裕支│
│ │ 單各1份 │ 票予洪海峰調借現金,嗣│
│ │ │ 後該支票提示不獲兌現之│
│ │ │ 事實。 │
├──┼───────────┼────────────┤
│ 38 │1.被告賴孝忠於警詢及檢│1.該支票係被告賴孝忠向綽│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號「阿水」之男子購買,│
│ │2.證人李億華於警詢之證│ 一共購買2 次,且送貨之│
│ │ 述 │ 人均為同一人之事實。 │
│ │3.通訊監察譯文(受監察│2.被告謝志明指示被告謝璋│
│ │ 人:謝志明) │ 信交付該支票給被告賴孝│
│ │4.票號CN0000000 號支票│ 忠之事實。 │
│ │ (正反面)、退票理由│3.被告賴孝忠交付陳銘裕支│
│ │ 單各1份 │ 票予李億華調借現金,嗣│
│ │ │ 後該支票提示不獲兌現之│
│ │ │ 事實。 │
├──┼───────────┼────────────┤
│ 39 │1.被告林建甫於警詢及檢│1.該3 紙支票係被告林建甫│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看報紙廣告購買之事實。│
│ │2.證人即告訴人代表人黃│2.被告林建甫分2 次交付智│
│ │ 桂心於警詢及檢察事務│ 磊公司與陳銘裕支票予盈│
│ │ 官詢問時之證述 │ 豐公司支付97年3 月份與│
│ │3.票號YC0000000 號支票│ 97年5 月份之貨款,嗣後│
│ │ 、NS0000000 號支票、│ 該3 支票提示均不獲兌現│
│ │ AV0000000 號支票(均│ 之事實。 │
│ │ 正反面)、退票理由單│ │
│ │ 各1份 │ │
├──┼───────────┼────────────┤
│ 40 │1.被告林建甫於警詢之供│1.該2 紙支票係被告林建甫│
│ │ 述 │ 看報紙廣告購買之事實。│
│ │2.證人侯進財於警詢之證│2.被告林建甫交付智磊公司│
│ │ 述 │ 支票予侯進財支付貨款,│
│ │3.票號NS0000000 號支票│ 嗣後該2 支票提示均不獲│
│ │ 、YC0000000 號支票(│ 兌現之事實。 │
│ │ 均正反面)、退票理由│ │
│ │ 單各1份 │ │
├──┼───────────┼────────────┤
│ 41 │1.被告郭大瑋於警詢及檢│1.被告郭大瑋交付智磊公司│
│ │ 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 支票予美育印刷公司支付│
│ │2.證人周榮裕於警詢之證│ 貨款,嗣後該支票提示不│
│ │ 述 │ 獲兌現之事實。 │
│ │3.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2.該支票票背僅有被告郭大│
│ │ (正反面)、退票理由│ 瑋之背書之事實(足徵被│
│ │ 單各1份 │ 告郭大瑋辯稱支票來源係│
│ │ │ 其客戶「陳先生」云云不│
│ │ │ 實在,因其後並無他人之│
│ │ │ 背書,與取得客票之常情│
│ │ │ 不符)。 │
│ │ │3.被告郭大瑋無法提供與「│
│ │ │ 陳先生」交易之任何證明│
│ │ │ 之事實。 │
├──┼───────────┼────────────┤
│ 42 │1.被告梁施金英於警詢及│1.被告梁施金英交付陳銘裕│
│ │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 支票予陳美雲調借款項,│
│ │ 述 │ 嗣後該支票提示不獲兌現│
│ │2.證人陳美雲於警詢之證│ 之事實。 │
│ │ 述 │2.被告梁施金英除紙盒外(│
│ │3.票號AV0000000 號支票│ 其上並無任何文字或符號│
│ │ (正反面)、退票理由│ 可資辨認係何人所委印)│
│ │ 單各1份 │ ,無法提供與「陳先生」│
│ │4.亞太行動資料查詢1份 │ 交易之任何證明之事實。│
│ │5.紙盒樣本1個 │3.被告梁施金英提供之「陳│
│ │ │ 先生」聯絡電話00000000│
│ │ │ 21,係98年4 月間啟用之│
│ │ │ 事實(足見被告梁施金英│
│ │ │ 所辯該支票係「陳先生」│
│ │ │ 於97年5月間交付云云係 │
│ │ │ 不實在)。 │
├──┼───────────┼────────────┤
│ 43 │1.被告梁施金英於警詢及│1.被告梁施金英交付陳銘裕│
│ │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 支票予陳鳳琴調借款項,│
│ │ 述 │ 嗣後該支票提示不獲兌現│
│ │2.證人陳鳳琴於警詢之證│ 之事實。 │
│ │ 述 │2.被告梁施金英除紙盒外(│
│ │3.票號AV0000000 號支票│ 其上並無任何文字或符號│
│ │ 退票理由單1份 │ 可資辨認係何人所委印)│
│ │4.亞太行動資料查詢1份 │ ,無法提供與「陳先生」│
│ │5.紙盒樣本1個 │ 交易之任何證明之事實。│
│ │ │3.被告梁施金英提供之「陳│
│ │ │ 先生」聯絡電話00000000│
│ │ │ 21,係98年4 月間啟用之│
│ │ │ 事實(足見被告梁施金英│
│ │ │ 所辯該支票係「陳先生」│
│ │ │ 於97年5月間交付云云係 │
│ │ │ 不實在)。 │
├──┼───────────┼────────────┤
│ 44 │1.被告梁施金英於警詢及│1.被告梁施金英交付智磊公│
│ │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 司支票予郭朱雙對調借款│
│ │ 述 │ 項,嗣後票號YG0000000 │
│ │2.證人郭朱雙對於警詢之│ 號支票復由不知情之郭朱│
│ │ 證述 │ 雙對持向張涂素卿借款,│
│ │3.證人張涂素卿於警詢之│ 該3 紙支票提示均不獲兌│
│ │ 證述 │ 現之事實。 │
│ │4.票號YG0000000號、YG1│2.被告梁施金英除紙盒外(│
│ │ 326618號、YG0000000 │ 其上並無任何文字或符號│
│ │ 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可資辨認係何人所委印)│
│ │ 1 份 │ ,無法提供與「陳先生」│
│ │5.亞太行動資料查詢1份 │ 交易之任何證明之事實。│
│ │6.紙盒樣本1個 │3.被告梁施金英提供之「陳│
│ │ │ 先生」聯絡電話00000000│
│ │ │ 21,係98年4 月間啟用之│
│ │ │ 事實(足見被告梁施金英│
│ │ │ 所辯該支票係「陳先生」│
│ │ │ 於97年5月間交付云云係 │
│ │ │ 不實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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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1.被告黃沛檥於警詢及檢│1.被告黃沛檥交付智磊公司│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支票予吳英鈴調借款項,│
│ │2.證人吳英鈴於警詢之證│ 該支票提示不獲兌現之事│
│ │ 述 │ 實。 │
│ │3.票號YC0000000號退票 │2.被告黃沛檥無法提供與「│
│ │ 理由單1份 │ 李媽媽」、「陳先生」交│
│ │4.中華電信資料查詢1份 │ 易之任何證明之事實。 │
│ │ │3.被告黃沛檥提供之「李媽│
│ │ │ 媽」聯絡電話00-0000000│
│ │ │ 號電話係空號之事實(足│
│ │ │ 見被告黃沛檥所辯該支票│
│ │ │ 係「李媽媽」交付云云係│
│ │ │ 不實在)。 │
├──┼───────────┼────────────┤
│ 46 │1.被告許瑞男於警詢之供│1.被告許瑞男持智磊公司支│
│ │ 述 │ 票委由陳明珍向顏東座借│
│ │2.證人顏東座於警詢之證│ 款,該支票提示不獲兌現│
│ │ 述 │ 之事實。 │
│ │3.證人陳明珍於警詢之證│2.被告許瑞男隱瞞支票來源│
│ │ 述 │ ,佯稱係客戶交付貨款所│
│ │4.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 用之支票之事實(縱若如│
│ │ 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 │ 被告許瑞男所辯,該支票│
│ │ │ 係向他人借票,然借票與│
│ │ │ 貨款支票事後不獲兌現之│
│ │ │ 風險顯不相同,已足以使│
│ │ │ 執票人做出錯誤之風險評│
│ │ │ 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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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1.被告黃翊峰於警詢及檢│1.被告黃翊峰持智磊公司支│
│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票向廖陳秀如借款,該支│
│ │2.告訴人即證人廖陳秀如│ 票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於警詢之證述 │2.被告黃翊峰無法提供與「│
│ │3.票號0000000 號退票理│ 阿鴻」交易之任何證明之│
│ │ 由單1份 │ 事實。 │
│ │4.移送書1份 │3.「享營公司」並無實際營│
│ │ │ 業之事實。 │
├──┼───────────┼────────────┤
│ 48 │1.證人楊安然於警詢中之│「阿財」持智磊公司支票予│
│ │ 證述 │楊安然支付貨款,嗣後楊安│
│ │2.證人劉嘉順於警詢中之│然復持向劉嘉順借款,該支│
│ │ 證述 │票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3.票號NS0000000 號支票│ │
│ │ (正反面)及退票理由│ │
│ │ 單各1份 │ │
├──┼───────────┼────────────┤
│ 49 │1.被告劉滿珠於警詢中之│1.被告劉滿珠明知無還款能│
│ │ 供述 │ 力,仍持智磊公司支票向│
│ │2.證人楊明吉於警詢之證│ 楊明吉借款,該支票提示│
│ │ 述 │ 不獲兌現之事實。 │
│ │3.票號0000000 號支票退│2.被告劉滿珠無法提供「阿│
│ │ 票理由單、顧客基本資│ 惠」之任何年籍資料之事│
│ │ 料查詢單各1份 │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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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1.被告陳錦川於警詢及檢│1.被告陳錦川持智磊公司支│
│ │ 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 票向勞李鳳嬌借款,該支│
│ │2.證人即告訴人勞李鳳嬌│ 票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2.被告陳錦川無法提供「陳│
│ │ 之證述 │ 信富」之任何年籍資料之│
│ │3.票號YC0000000 號支票│ 事實。 │
│ │ (正反面)及退票理由│3.該支票票背僅有被告陳錦│
│ │ 單各1 份 │ 川之背書之事實(足徵被│
│ │4.勞李鳳嬌陽信銀行旗山│ 告陳錦川辯稱支票來源係│
│ │ 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1 │ 「陳信富」云云不實在,│
│ │ 份 │ 因其後並無他人之背書,│
│ │ │ 與取得客票之常情不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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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1.被告黃賴美秀於警詢中│1.被告黃賴美秀持智磊公司│
│ │ 之供述 │ 支票向林金品借款,該支│
│ │2.證人即告訴人林金品於│ 票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警詢中之證述 │2.被告黃賴美秀無法提供「│
│ │3.票號YC0000000 號支票│ 阿明」之任何年籍資料之│
│ │ (正反面)及退票理由│ 事實。 │
│ │ 單各1份 │3.該支票票背僅有被告黃賴│
│ │ │ 美秀之背書之事實(足徵│
│ │ │ 被告黃賴美秀辯稱支票來│
│ │ │ 源係「阿明」云云不實在│
│ │ │ ,因其後並無他人之背書│
│ │ │ ,與取得客票之常情不符│
│ │ │ )。 │
├──┼───────────┼────────────┤
│ 52 │1.被告黃賴美秀於警詢中│1.被告黃賴美秀持智磊公司│
│ │ 之供述 │ 支票2 紙向郭素香借款,│
│ │2.證人即告訴人郭素香於│ 該2支票提示均不獲兌現 │
│ │ 警詢中之證述 │ 之事實。 │
│ │3.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2.被告黃賴美秀無法提供「│
│ │ 退票理由單1份 │ 阿明」之任何年籍資料之│
│ │ │ 事實。 │
├──┼───────────┼────────────┤
│ 53 │1.證人劉吉龍於警詢中之│同案被告蕭志輝(另行發佈│
│ │ 證述 │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向劉│
│ │2.證人張蘭貴於警詢中之│吉龍借款,嗣後不知情之劉│
│ │ 證述 │吉龍復持向張蘭貴借款,該│
│ │3.票號NS0000000 號支票│支票經張蘭貴之夫林三元提│
│ │ (正面)、退票理由單│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與提示人資料各1 份 │ │
├──┼───────────┼────────────┤
│ 54 │1.證人蔡培堯於警詢中之│同案被告賴志宏(另行發佈│
│ │ 證述 │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向蔡│
│ │2.票號NS0000000 號支票│培堯借款,該支票經提示不│
│ │ (正反面)、退票理由│獲兌現之事實。 │
│ │ 單與提示人資料各1份 │ │
├──┼───────────┼────────────┤
│ 55 │1.證人即告訴人周俊良於│同案被告力淑幸(另行發佈│
│ │ 警詢中之證述 │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向周│
│ │2.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俊良借款,該支票經提示不│
│ │ (正反面)、退票理由│獲兌現之事實。 │
│ │ 單各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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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1.證人即告訴人羅永昌於│同案被告趙光裕(另行發佈│
│ │ 警詢中之證述 │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向羅│
│ │2.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永昌借款,該支票經提示不│
│ │ (正面)、退票理由單│獲兌現之事實。 │
│ │ 各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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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1.被告葉雅雯於檢察官訊│1.被告葉雅雯持智磊公司支│
│ │ 問時之證述 │ 票向楊慧娟借款,該支票│
│ │2.證人即告訴人楊慧娟於│ 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警詢中之證述 │2.被告葉雅雯無法提供「陳│
│ │3.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 明和」之任何年籍資料及│
│ │ (正面)、退票理由單│ 與「陳明和」之交易資料│
│ │ 各1份 │ 之事實。 │
│ │ │3.被告葉雅雯並未請「陳明│
│ │ │ 和」在該支票票背背書之│
│ │ │ 事實(足徵被告葉雅雯辯│
│ │ │ 稱支票來源係「陳明和」│
│ │ │ 云云不實在,因與取得客│
│ │ │ 票之常情不符)。 │
├──┼───────────┼────────────┤
│ 58 │1.證人陳怡蓉於警詢中之│同案被告吳易展(另行發佈│
│ │ 證述 │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向陳│
│ │2.票號NS0000000 號支票│怡蓉借款,該支票經提示不│
│ │ (正面)、退票理由單│獲兌現之事實。 │
│ │ 各1份 │ │
├──┼───────────┼────────────┤
│ 59 │1.證人即告訴人蔡秋月於│同案被告楊全義(另行發佈│
│ │ 警詢中之證述 │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向蔡│
│ │2.票號NS0000000 號支票│秋月借款,該支票經提示不│
│ │ (正面)、退票理由單│獲兌現之事實。 │
│ │ 各1份 │ │
├──┼───────────┼────────────┤
│ 60 │1.被告張展榮於檢察官訊│1.被告張展榮持智磊公司支│
│ │ 問時之供述 │ 票向許金灣借款,該支票│
│ │2.證人許金灣於警詢中之│ 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證述 │2.該支票未經「李文龍」背│
│ │3.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 書之事實(足徵被告張展│
│ │ 票理由單1份 │ 榮辯稱支票來源係「李文│
│ │ │ 龍」云云不實在,因其後│
│ │ │ 並無他人之背書,與取得│
│ │ │ 客票之常情不符)。 │
├──┼───────────┼────────────┤
│ 61 │1.證人林茲正於警詢中之│1.同案被告張德輝(另行發│
│ │ 證述 │ 佈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
│ │2.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 向林茲正借款,該支票經│
│ │ (正反面)及退票理由│ 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單1份 │2.同案被告張德輝有向被告│
│ │3.帳冊1份 │ 戴嘉霖購買過陳銘裕支票│
│ │ │ 之事實。 │
├──┼───────────┼────────────┤
│ 62 │1.證人蔡明哲於警詢及檢│同案被告陳文彬(另行發佈│
│ │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通緝)持智磊公司支票2 紙│
│ │2.應收帳款明細表1份 │交由華旭實業有限公司(下│
│ │3.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稱華旭公司)支付貨款,該│
│ │ 、YC131393號支票及退│2支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 │
│ │ 票理由單各1份 │實。 │
├──┼───────────┼────────────┤
│ 63 │1.證人林宜忠於警詢中之│「黃竹山」持智磊公司支票│
│ │ 證述 │2紙向林宜忠借款,該2支票│
│ │2.票號YC0000000號、YC1│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306090號支票(正面)│ │
│ │ 各1份 │ │
├──┼───────────┼────────────┤
│ 64 │1.證人莊順強於警詢中之│綽號「阿娟」之女子透過王│
│ │ 證述 │秀英,持智磊公司支票向莊│
│ │2.證人王素英於警詢中之│順強借款,該支票經提示不│
│ │ 證述 │獲兌現之事實。 │
│ │3.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 │
│ │ (正反面)及退票理由│ │
│ │ 單各1份 │ │
├──┼───────────┼────────────┤
│ 65 │1.證人蔡明宗於警詢中之│綽號「阿永」之男子持陳銘│
│ │ 證述 │裕支票2 紙給蔡明宗支付貨│
│ │2.證人莊尊仁於警詢中之│款,嗣後不知情之蔡明宗復│
│ │ 證述 │分別持交莊尊仁、余美玲支│
│ │3.證人余美玲於警詢中之│付貨款,該2 支票經提示不│
│ │ 證述 │獲兌現之事實。 │
│ │4.票號AV0000000 號支票│ │
│ │ (正反面)及退票理由│ │
│ │ 單各1份、票號AV17364│ │
│ │ 30號支票退票理由單1 │ │
│ │ 份 │ │
├──┼───────────┼────────────┤
│ 66 │1.證人江瑞松於警詢中之│1.江瑞松持陳銘裕支票給羅│
│ │ 證述 │ 志鴻支付貨款,該支票經│
│ │2.證人羅志鴻於警詢中之│ 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證述 │2.江瑞松無法提供「陳世忠│
│ │3.票號MC0000000 號支票│ 」之年籍資料之事實。 │
│ │ (正面)與退票理由單│ │
│ │ 各1份 │ │
├──┼───────────┼────────────┤
│ 67 │1.證人楊清林於警詢中之│綽號「小胖」之男子持智磊│
│ │ 證述 │公司支票給楊清林支付貨款│
│ │2.證人涂淑惠於警詢中之│,嗣後不知情之楊清林持交│
│ │ 證述 │涂淑惠調借現金,該支票經│
│ │3.票號NS0000000號支票 │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正反面)、退票理由│ │
│ │ 單及提示人資料各1份 │ │
├──┼───────────┼────────────┤
│ 68 │1.證人阮昱成於警詢中之│綽號「邱仔」之男子透過阮│
│ │ 證述 │昱成,持陳銘裕支票向洪王│
│ │2.證人洪王月凰於警詢中│月凰借款,該支票經提示不│
│ │ 之證述 │獲兌現之事實。 │
│ │3.票號AV0000000 號支票│ │
│ │ (正反面)與退票理由│ │
│ │ 單各1份 │ │
├──┼───────────┼────────────┤
│ 69 │1.證人江承哲於警詢中之│「林俊賢」持智磊公司支票│
│ │ 證述 │給江承哲調借現金,嗣後不│
│ │2.證人高聰智於警詢中之│知情之江承哲持交高聰智支│
│ │ 證述 │付貨款,該支票經提示不獲│
│ │3.票號YC0000000 號支票│兌現之事實。 │
│ │ 退票理由單1份 │ │
├──┼───────────┼────────────┤
│ 70 │1.證人吳素貞於警詢中之│綽號「阿珠」之女子持智磊│
│ │ 證述 │公司支票向吳素貞借款,該│
│ │2.票號NS0000000號支票 │支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存戶領回退票憑單各│。 │
│ │ 1份 │ │
├──┼───────────┼────────────┤
│ 71 │1.證人蘇俊任於警詢中之│「陳麗妃」持智磊公司支票│
│ │ 證述 │向蘇俊任借款,該支票經提│
│ │2.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票理由單1份 │ │
├──┼───────────┼────────────┤
│ 72 │1.證人夏麗芬於警詢中之│陳貞夙(已死亡)持陳銘裕│
│ │ 證述 │支票向夏麗芬借款,該支票│
│ │ │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73 │1.證人周政宏於警詢中之│綽號「康安」之男子持智磊│
│ │ 證述 │公司支票向周政宏借款,該│
│ │2.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支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票理由單1份 │。 │
├──┼───────────┼────────────┤
│ 74 │1.證人陳清水於警詢中之│綽號「阿龍」之男子持智磊│
│ │ 證述 │公司支票向陳清水調借現金│
│ │2.證人江欣雄於警詢中之│,嗣後不知情之陳清水復持│
│ │ 證述 │向江欣雄調借現金,不知情│
│ │3.證人潘怡禎於警詢中之│之江欣雄又持交潘怡禎支付│
│ │ 證述 │貨款,該支票經提示不獲兌│
│ │4.票號0000000 號支票退│現之事實。 │
│ │ 票理由單1份 │ │
├──┼───────────┼────────────┤
│ 75 │1.證人歐王益於警詢中之│「簡光華」持智磊公司支票│
│ │ 證述 │給歐王益支付工資,該支票│
│ │2.票號YC0000000號支票 │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正反面)及退票理由│ │
│ │ 單1份 │ │
├──┼───────────┼────────────┤
│ 76 │1.證人翁松閔於警詢中之│胡文瑒(已死亡)持智磊公│
│ │ 證述 │司支票向翁松閔調借現金,│
│ │2.票號0000000號支票( │該支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
│ │ 正反面)1份 │實。 │
│ │3.借據1紙 │ │
├──┼───────────┼────────────┤
│ 77 │1.證人蔡信正於警詢中之│「陳姓男子」持智磊公司支│
│ │ 證述 │票給蔡信正支付修車款,該│
│ │ │支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
├──┼───────────┼────────────┤
│ 78 │1.證人黃瓊玲於警詢中之│「洪吉安」持智磊公司支票│
│ │ 證述 │給黃瓊玲支付工程款,該支│
│ │2.票號0000000 號支票退│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票理由單1份 │ │
├──┼───────────┼────────────┤
│ 79 │1.證人王榮傑於警詢中之│不詳女子持智磊公司支票給│
│ │ 證述 │王榮傑支付貨款,嗣後不知│
│ │2.證人鍾燿舟於警詢中之│情之王榮傑復持向鍾曜舟調│
│ │ 證述 │借現金,該支票經提示不獲│
│ │3.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兌現之事實。 │
│ │ 票理由單1份 │ │
├──┼───────────┼────────────┤
│ 80 │1.證人高正清於警詢中之│「陳明宗」持陳銘裕支票向│
│ │ 證述 │高正清調借現金,該支票經│
│ │2.票號AV0000000號支票 │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正反面)、退票理由│ │
│ │ 單各1份 │ │
├──┼───────────┼────────────┤
│ 81 │1.證人郭秀瑛於警詢中之│「林志銘」持智磊公司支票│
│ │ 證述 │向郭秀瑛調借現金,該支票│
│ │2.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票理由單1份 │ │
├──┼───────────┼────────────┤
│ 82 │1.證人林超峰於警詢中之│1.劉泮榮以7、8000 元之對│
│ │ 證述 │ 價向化名「陳清順」之被│
│ │2.證人呂正三於警詢中之│ 告戴嘉霖購買智磊公司支│
│ │ 證述 │ 票之事實。 │
│ │3.證人劉泮榮於警詢中之│2.劉泮榮以購得之支票向不│
│ │ 證述 │ 知情之呂政三調借現金,│
│ │4.信封1個 │ 呂政三又持該支票交給其│
│ │5.名片2張 │ 母吳淑靜給林超峰支付會│
│ │6.票號0000000 號支票退│ 款,嗣該支票經提示不獲│
│ │ 票理由單1份 │ 兌現之事實。 │
├──┼───────────┼────────────┤
│ 83 │1.證人許貴樹於警詢中之│1.許貴樹以8000元對價,向│
│ │ 證述 │ 化名「小陳」之被告戴嘉│
│ │2.證人侯美嬙於警詢中之│ 霖購買陳銘裕支票之事實│
│ │ 證述 │ 。 │
│ │3.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2.許貴樹將購得之支票交付│
│ │ 票理由單1份 │ 給侯美嬙支付靠行車輛之│
│ │ │ 保險費(不構成詐欺罪,│
│ │ │ 因未詐得財物或財產上利│
│ │ │ 益),嗣該支票經提示不│
│ │ │ 獲兌現之事實。 │
├──┼───────────┼────────────┤
│ 84 │1.證人金麗芬於警詢中之│1.張麗萍以4500元對價,向│
│ │ 證述 │ 化名「林建龍」之被告黃│
│ │2.證人張麗萍於警詢中之│ 世華購買智磊公司支票之│
│ │ 證述 │ 事實。 │
│ │ │2.張麗萍將購得之支票持向│
│ │ │ 金麗芬調借現金,嗣該支│
│ │ │ 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 │
├──┼───────────┼────────────┤
│ 85 │1.證人韋文良於警詢中之│1.劉文元有向綽號「阿水」│
│ │ 證述 │ 之被告謝志明購買支票1 │
│ │2.證人劉文元於警詢及檢│ 至2次(但其中1次係台新│
│ │ 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 公司支票)之事實。 │
│ │3.票號0000000號支票退 │2.劉文元交付陳銘裕支票給│
│ │ 票理由單1份 │ 韋文良支付貨款,嗣該支│
│ │ │ 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實│
│ │ │ 。 │
├──┼───────────┼────────────┤
│ 86 │1.證人王俊凱於警詢中之│1.王俊凱有向被告戴嘉霖購│
│ │ 證述 │ 買2 次智磊公司支票,分│
│ │2.0000000000號(受監察│ 別由被告王一傑、劉政宏│
│ │ 人劉政宏)通訊監察譯│ 負責交付支票、收取價金│
│ │ 文1份 │ 之事實。 │
│ │ │2.王俊凱交付智磊公司支票│
│ │ │ 2 張給其母周罔市(不構│
│ │ │ 成詐欺,因周罔市與王俊│
│ │ │ 凱為母子關係,周罔市應│
│ │ │ 非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 │ │ 調借現金之事實。 │
├──┼───────────┼────────────┤
│ 87 │1.證人徐睿群於警詢中之│徐睿群購買陳銘裕支票後,│
│ │ 證述 │持向吳榮俊調借現金,嗣後│
│ │2.證人吳榮俊於警詢中之│該支票經提示不獲兌現之事│
│ │ 證述 │實。 │
│ │3.票號AV0000000號支票 │ │
│ │ 、退票理由單各1份 │ │
├──┼───────────┼────────────┤
│ 88 │1.證人陳昱嘉於警詢中之│徐睿群持陳銘裕支票給陳昱│
│ │ 證述 │嘉支付貨款,不知情之陳昱│
│ │2.證人陳連都於警詢中之│嘉復持該支票給陳連都支付│
│ │ 證述 │會款,嗣該支票經提示不獲│
│ │3.票號AV0000000號支票 │兌現之事實。 │
│ │ 退票理由單1份 │ │
├──┼───────────┼────────────┤
│ 89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銘裕另│陳銘裕有交付身分證、健保│
│ │案(98年度偵緝字第1244│卡予「莊仔」,並曾至國泰│
│ │號案件)檢察事務官詢問│世華銀行申請開戶之事實。│
│ │時之證述 │ │
├──┼───────────┼────────────┤
│ 90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公司登│陳銘裕擔任智磊公司負責人│
│ │記表影像檔資料查詢清單│之事實。 │
├──┼───────────┼────────────┤
│ 91 │臺灣票據交換所97年12月│1.智磊公司迄97年12月18日│
│ │18日台票高字第2187號函│ 止,總退票金額達2億零 │
│ │暨所附之退票記錄 │ 633萬8231元,總退票張 │
│ │ │ 數達514張之事實。 │
│ │ │2.陳銘裕迄97年12月18日止│
│ │ │ ,總退票金額達6125萬 │
│ │ │ 3684元,總退票張數達 │
│ │ │ 260張之事實。 │
├──┼───────────┼────────────┤
│ 9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鳳山分│陳銘裕其名義及智磊公司之│
│ │行98年10月26日098國世 │名義,向附表一所示各金融│
│ │鳳山字第0283號函所附之│機構申請開立支票帳戶之事│
│ │開戶申請書暨往來約定書│實。 │
│ │交易明細資料各1 份;華│ │
│ │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98年│ │
│ │10月1日華鳳存字第09803│ │
│ │94 號函所附之支票存款 │ │
│ │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印│ │
│ │鑑卡、營利事業登記證、│ │
│ │陳銘裕國民身分證、陳銘│ │
│ │裕全民健康保險卡、存款│ │
│ │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各1 │ │
│ │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 │
│ │鳳分行98年11月3 日合金│ │
│ │興鳳存字第0980004390號│ │
│ │函所附之支票存款往來申│ │
│ │請暨約定書、印鑑卡、營│ │
│ │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章程│ │
│ │、設立登記表、交易明細│ │
│ │表各1 份、申請兌付票據│ │
│ │申請書22張;臺灣中小企│ │
│ │業銀行北鳳山分行98年10│ │
│ │月23日98北鳳山字A478號│ │
│ │函所附之支票存款開戶申│ │
│ │請書暨約定書、客戶基本│ │
│ │資料查詢、陳銘裕國民身│ │
│ │分證、陳銘裕全民健康保│ │
│ │險卡、註銷退票備付款或│ │
│ │拒往備付款資料、支票存│ │
│ │款對帳單各1 份;臺灣銀│ │
│ │行鳳山分行98年10月15日│ │
│ │鳳山營密字第0985002710│ │
│ │1 號函所附之支票存款開│ │
│ │戶申請書、營利事業登記│ │
│ │證、設立登記表、陳銘裕│ │
│ │國民身分證、陳銘裕全民│ │
│ │健康保險卡、開戶照片及│ │
│ │歷史明細查詢各1 份、申│ │
│ │請兌付票據申請書7 張;│ │
│ │台北富邦銀行鳳山分行98│ │
│ │年10月12日(九十八)北│ │
│ │富銀鳳字第105號函所附 │ │
│ │之開戶照片、陳銘裕國民│ │
│ │身分證、陳銘裕全民健康│ │
│ │保險卡、名片、印鑑卡、│ │
│ │開戶申請書暨往來約定書│ │
│ │、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各│ │
│ │1份、申請兌付票據申請 │ │
│ │書及支票各8份 │ │
└──┴───────────┴────────────┘
二、(一)、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者,得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之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所謂新
事實或新證據云者,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至其後
始行發現者而言,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139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照。查本件告訴人勞李鳳嬌前對被告陳錦川提出告訴,
稱被告持智磊公司支票向其詐取15萬元,涉有詐欺罪嫌,經
本署檢察官於97年12月19日以97年度偵字第27996 號以罪嫌
不足為由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固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足憑,惟查,該案偵查中,並未發現智磊公司支票確屬無法
兌現之空頭支票,且確實可透過購買方式取得之事實,有該
案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以及前揭證據清單中可證明上
述事實之證據,對於被告陳錦川涉嫌詐欺案件部分,均屬「
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至其後始行發現」之新事實與新證據
,自得另行起訴,合先敘明。(二)、核被告張裕榮、戴嘉霖、
邱博祥、陳建民、戴武彰、謝志明、洪士益、杜吾駿、王一
傑、黃世華、尤東遊、謝璋信、郭士榮、錢信良、劉政宏、
林淑齡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及同
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核被告嚴孫志、馮淑蘭、賴孝忠
、林建甫、郭大瑋、梁施金英、黃沛檥、許瑞男、黃翊峰、
劉滿珠、陳錦川、黃賴美秀、張展榮、葉雅雯之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張裕榮、戴嘉霖
、邱博祥、陳建民、戴武彰、謝志明、洪士益、杜吾駿、王
一傑、黃世華、尤東遊、謝璋信、郭士榮、錢信良、劉政宏
、綽號「莊仔」之男子、綽號「大象」之男子,就如附表三
所示各犯行,與實際詐欺行為人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請論以共同正犯。(三)、被告張裕榮、戴嘉霖、邱博祥、
陳建民、戴武彰、謝志明、洪士益、杜吾駿、王一傑、黃世
華、尤東遊、謝璋信、郭士榮、錢信良、劉政宏所犯多次詐
欺取財與詐欺得利犯行;被告林淑齡所犯數次詐欺取財及1
次詐欺得利犯行間;被告嚴孫志、賴孝忠、林建甫、梁施金
英、黃賴美秀所犯數次詐欺取財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
異,請予以分論併罰之。(四)、被告邱博祥、許瑞男與郭大瑋
,各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刑案資料,有本署刑案資料查
註記錄表在卷可佐,渠3人各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之規定各自加重其刑。(五)、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檢察官 劉 穎 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銀行名稱 │ 戶名 │ 帳號 │開戶日期│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陳銘裕 │000000000000 │96.3.27 │
│ │鳳山分行 │ │ │ │
├──┼──────────┼────┼───────┼────┤
│ 2 │華南商業銀行 │智磊公司│000000000000 │96.3.27 │
│ │鳳山分行 │ │ │ │
├──┼──────────┼────┼───────┼────┤
│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智磊公司│0000000000000 │96.4.10 │
│ │興鳳分行 │ │ │ │
├──┼──────────┼────┼───────┼────┤
│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陳銘裕 │00000000000 │96.4.17 │
│ │北鳳山分行 │ │ │ │
├──┼──────────┼────┼───────┼────┤
│ 5 │臺灣銀行 │智磊公司│000000000000 │96.4.23 │
│ │鳳山分行 │ │ │ │
├──┼──────────┼────┼───────┼────┤
│ 6 │台北富邦銀行 │陳銘裕 │000000000000 │96.5.7 │
│ │鳳山分行 │ │ │ │
└──┴──────────┴────┴───────┴────┘
附表三:扣押物品目錄
┌───┬──────────┬────┬───┬───────┐
│編號 │品 名│數 量│所有人│搜索地點 │
├───┼──────────┼────┼───┼───────┤
│1-1 │開立支票款項明細表 │11張 │張裕榮│高雄市三民區大│
├───┼──────────┼────┤ │昌二路107之1號│
│1-2 │7/17-9/9統計表 │1張 │ │8樓 │
├───┼──────────┼────┤ │ │
│1-3 │行動電話門號 │1張 │ │ │
│ │0000000000紙字 │ │ │ │
├───┼──────────┼────┤ │ │
│1-4 │記載銀行帳戶、金額之│10張 │ │ │
│ │紙條 │ │ │ │
├───┼──────────┼────┤ │ │
│1-5 │中華電信繳費單 │12張 │ │ │
├───┼──────────┼────┤ │ │
│1-6 │記載銀行、支票號碼、│1本 │ │ │
│ │金額、交貨地點之記事│ │ │ │
│ │本 │ │ │ │
├───┼──────────┼────┤ │ │
│1-7 │銀行存取款空白表 │1本 │ │ │
├───┼──────────┼────┤ │ │
│1-8 │NOKIA手機 │1支 │ │ │
├───┼──────────┼────┤ │ │
│1-9 │記載電話、帳號資料之│11張 │ │ │
│ │便條紙 │ │ │ │
├───┼──────────┼────┼───┼───────┤
│2-1 │華南銀行松山分行空白│2張 │戴嘉霖│高雄市苓雅區建│
│ │支票 │ │ │國一路169號3樓│
├───┼──────────┼────┤ │B1及車牌號碼87│
│2-2 │第一銀行松山分行空白│12張 │ │12-PX號自用小 │
│ │支票 │ │ │客車內 │
├───┼──────────┼────┤ │ │
│2-3 │彰化銀行北高雄分行空│12張 │ │ │
│ │白支票 │ │ │ │
├───┼──────────┼────┤ │ │
│2-4 │第一銀行竹科分行空白│10張 │ │ │
│ │支票 │ │ │ │
├───┼──────────┼────┤ │ │
│2-5 │彰化銀行北新竹分行空│6張 │ │ │
│ │白支票 │ │ │ │
├───┼──────────┼────┤ │ │
│2-6 │記載公司名稱之空信封│5個 │ │ │
├───┼──────────┼────┤ │ │
│2-7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 │ │
├───┼──────────┼────┤ │ │
│2-8 │現金 │21000元 │ │ │
├───┼──────────┼────┤ │ │
│2-9 │現金 │100000元│ │ │
├───┼──────────┼────┤ │ │
│2-10 │第一銀行等存款存根聯│5張 │ │ │
├───┼──────────┼────┤ │ │
│2-11 │便簽紙 │1張 │ │ │
├───┼──────────┼────┼───┼───────┤
│3-1 │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戴嘉霖│高雄市小港區桂│
├───┼──────────┼────┤ │陽路241號4樓 │
│3-2 │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 │ │
│3-3 │印有陳清順之鑰匙圈等│1袋 │ │ │
│ │宣傳品 │ │ │ │
├───┼──────────┼────┤ │ │
│3-4 │印有楊永發之鑰匙圈等│1袋 │ │ │
│ │宣傳品 │ │ │ │
├───┼──────────┼────┤ │ │
│3-5 │各家銀行印章 │1批 │ │ │
├───┼──────────┼────┤ │ │
│3-6 │楊永發名片 │1批 │ │ │
├───┼──────────┼────┤ │ │
│3-7 │華南銀行退票支票 │2張 │ │ │
├───┼──────────┼────┤ │ │
│3-8 │各家銀行申請空白表 │1本 │ │ │
├───┼──────────┼────┤ │ │
│3-9 │各銀行申請書(原稿)│1本 │ │ │
├───┼──────────┼────┤ │ │
│3-10 │綜合通用申請表(空白)│1本 │ │ │
├───┼──────────┼────┤ │ │
│3-11 │綜合通用申請表 │1本 │ │ │
├───┼──────────┼────┤ │ │
│3-12 │重要記事本-代存備付 │1本 │ │ │
│ │款路程工資表 │ │ │ │
├───┼──────────┼────┤ │ │
│3-13 │支出明細表 │1本 │ │ │
├───┼──────────┼────┤ │ │
│3-14 │空白申請書樣本 │1本 │ │ │
├───┼──────────┼────┤ │ │
│3-15 │拒絕往來申請兌付票據│1批 │ │ │
│ │申請書 │ │ │ │
├───┼──────────┼────┤ │ │
│3-16 │廣告記帳 │2紙 │ │ │
├───┼──────────┼────┤ │ │
│3-17 │空白支票影本 │1批 │ │ │
├───┼──────────┼────┤ │ │
│3-18 │存款存根聯 │1張 │ │ │
├───┼──────────┼────┤ │ │
│3-19 │傳真機 │1台 │ │ │
├───┼──────────┼────┤ │ │
│3-20 │犯罪工具 │1批 │ │ │
├───┼──────────┼────┼───┼───────┤
│4-1 │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邱博祥│高雄市左營區光│
├───┼──────────┼────┤ │興街219巷61號3│
│4-2 │陽信銀行大公分行支票│8張 │ │樓 │
├───┼──────────┼────┤ │ │
│4-3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高雄│6張 │ │ │
│ │分行支票 │ │ │ │
├───┼──────────┼────┤ │ │
│4-4 │金融信用卡 │13張 │ │ │
├───┼──────────┼────┤ │ │
│4-5 │智磊公司統一發票購買│1張 │ │ │
│ │證 │ │ │ │
├───┼──────────┼────┤ │ │
│4-6 │工作小筆記 │1張 │ │ │
├───┼──────────┼────┤ │ │
│4-7 │久揚恩貿易有限公司名│4張 │ │ │
│ │片 │ │ │ │
├───┼──────────┼────┤ │ │
│4-8 │電話卡 │16張 │ │ │
├───┼──────────┼────┤ ├───────┤
│4-9 │個人私章 │62個 │ │車牌號碼ZL-807│
├───┼──────────┼────┤ │3號自用小客車 │
│4-10 │公司章 │23個 │ │ │
├───┼──────────┼────┤ │ │
│4-11 │日期章 │1組 │ │ │
├───┼──────────┼────┤ │ │
│4-12 │久揚恩貿易有限公司名│7盒 │ │ │
│ │片 │ │ │ │
├───┼──────────┼────┤ │ │
│4-13 │佳錩貿易有限公司名片│3盒 │ │ │
├───┼──────────┼────┤ │ │
│4-14 │欣富鑫有限公司名片 │1盒 │ │ │
├───┼──────────┼────┤ │ │
│4-15 │和徠貿易有限公司名片│1盒 │ │ │
├───┼──────────┼────┤ │ │
│4-16 │欣富鑫有限公司名片 │1盒 │ │ │
├───┼──────────┼────┤ │ │
│4-17 │智磊公司名片 │1盒 │ │ │
├───┼──────────┼────┤ │ │
│4-18 │欣富馨貿易有限公司統│1張 │ │ │
│ │一發票購買證 │ │ │ │
├───┼──────────┼────┤ │ │
│4-19 │徠德有限公司營利事業│1份 │ │ │
│ │登記證 │ │ │ │
├───┼──────────┼────┤ │ │
│4-20 │欣富馨貿易有限公司營│1份 │ │ │
│ │利事業登記證 │ │ │ │
├───┼──────────┼────┤ │ │
│4-21 │永和興貿易有限公司營│1份 │ │ │
│ │利事業登記證 │ │ │ │
├───┼──────────┼────┤ │ │
│4-22 │欣富鑫有限公司營利事│1份 │ │ │
│ │業登記證 │ │ │ │
├───┼──────────┼────┤ │ │
│4-23 │世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份 │ │ │
│ │使用執照 │ │ │ │
├───┼──────────┼────┤ │ │
│4-24 │房屋租賃契約書 │2本 │ │ │
├───┼──────────┼────┤ │ │
│4-25 │登報資料 │1張 │ │ │
├───┼──────────┼────┤ │ │
│4-26 │倈德有限公司查詢單 │2張 │ │ │
├───┼──────────┼────┤ │ │
│4-27 │筆記紙 │1張 │ │ │
├───┼──────────┼────┼───┼───────┤
│5-1 │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尤東遊│高雄縣鳳山市鳳│
│ │ │ │ │甲二街125巷22 │
│ │ │ │ │弄2號1樓 │
├───┼──────────┼────┼───┼───────┤
│6-1 │電話聯絡便條紙 │1張 │謝志明│高雄縣鳳山市過│
├───┼──────────┼────┤ │雄街29號及車牌│
│6-2 │犯罪新聞資料 │1張 │ │號碼1862-GQ號 │
├───┼──────────┼────┤ │自用小客車 │
│6-3 │記帳匯款資料 │1張 │ │ │
├───┼──────────┼────┼───┼───────┤
│7-1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洪士益│高雄市左營區翠│
├───┼──────────┼────┤ │華路601巷106號│
│7-2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 │ │
├───┼──────────┼────┤ │ │
│7-3 │記事本 │1本 │ │ │
├───┼──────────┼────┼───┼───────┤
│8-1 │手機 │3支 │杜吾駿│高雄市小港區桂│
├───┼──────────┼────┤ │陽路175巷4弄12│
│8-2 │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3片 │ │號 │
│ │SIM卡 │ │ │ │
├───┼──────────┼────┤ │ │
│8-3 │走路工工資表 │1張 │ │ │
├───┼──────────┼────┤ │ │
│8-4 │郵政存簿 │1本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8-5 │郵政提款卡 │1張 │ │ │
├───┼──────────┼────┤ │ │
│8-6 │薪資袋 │50個 │ │ │
├───┼──────────┼────┤ │ │
│8-7 │現金 │3萬5000 │ │ │
│ │ │元 │ │ │
├───┼──────────┼────┼───┼───────┤
│9-1 │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陳建民│高雄市鹽埕區新│
├───┼──────────┼────┤ │化街125號5樓之│
│9-2 │萬泰銀行存摺(內含台 │1本 │ │1 │
│ │灣銀行五甲分行支票) │ │ │ │
├───┼──────────┼────┤ │ │
│9-3 │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內 │1本 │ │ │
│ │含台灣銀行五甲分行支│ │ │ │
│ │票) │ │ │ │
├───┼──────────┼────┤ │ │
│9-4 │玉山銀行存摺(內含台 │1本 │ │ │
│ │灣銀行五甲分行支票) │ │ │ │
├───┼──────────┼────┤ │ │
│9-5 │兆豐銀行存摺(內含台 │1本 │ │ │
│ │灣銀行五甲分行支票) │ │ │ │
├───┼──────────┼────┤ │ │
│9-6 │花旗銀行存摺 │1本 │ │ │
├───┼──────────┼────┤ │ │
│9-7 │彰化銀行代收款項抄錄│1本 │ │ │
│ │簿 │ │ │ │
├───┼──────────┼────┤ │ │
│9-8 │萬泰銀行存摺(內含台 │1本 │ │ │
│ │灣銀行五甲分行支票) │ │ │ │
├───┼──────────┼────┤ │ │
│9-9 │慶豐銀行存摺(內含台 │1本 │ │ │
│ │灣銀行五甲分行支票) │ │ │ │
├───┼──────────┼────┤ │ │
│9-10 │彰化銀行存摺 │1本 │ │ │
├───┼──────────┼────┤ │ │
│9-11 │花旗(台灣)銀行票據代│1本 │ │ │
│ │收摺 │ │ │ │
├───┼──────────┼────┤ │ │
│9-12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 │1張 │ │ │
├───┼──────────┼────┤ │ │
│9-13 │估價單 │7張 │ │ │
├───┼──────────┼────┤ │ │
│9-14 │高雄縣政府營利事業登│1張 │ │ │
│ │記證(內含李世豪身分 │ │ │ │
│ │證影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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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高雄縣政府營利事業登│1張 │ │ │
│ │記證(內含杜麗雅身分 │ │ │ │
│ │證影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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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中華電信繳費單 │3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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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0000000000號手機 │1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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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 │陳健銘名片 │1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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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現金 │2萬元 │謝璋信│高雄市小港區德│
├───┼──────────┼────┤ │文街42巷17號 │
│10-2 │彰化銀行空白支票 │3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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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安泰銀行空白支票 │3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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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泰山鄉農會空白支票 │3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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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陽信銀行空白支票 │3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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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華南銀行空白支票 │3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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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台中商業銀行空白支票│3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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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空白│1張 │ │ │
│ │支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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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現金 │77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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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台北區中小企銀空白支│2張 │ │ │
│ │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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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台灣省合作社空白支票│8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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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高新銀行空白支票 │3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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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中華商業銀行空白支票│1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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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台灣銀行空白支票 │2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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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上海匯豐銀行空白支票│3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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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大眾銀行空白支票 │1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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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彰化銀行面額37萬8000│1張 │ │ │
│ │元支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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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彰化銀行面額7200元支│1張 │ │ │
│ │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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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台中企銀空白支票 │1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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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銀行過票申請書 │1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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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支票打印機 │1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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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行動電話 │3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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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日期打印章 │2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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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作廢章 │1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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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劃線章 │1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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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黑色打印台 │1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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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名片(謝鑫龍、楊永發 │3盒 │ │ │
│ │、陳清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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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蠟筆 │1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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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鑰匙圈 │3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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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空白薪資袋 │26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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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空白信封 │4張 │ │ │
├───┼──────────┼────┤ │ │
│10-32 │整理盒 │1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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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帆布袋 │1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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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0000000000手機 │1支 │王一傑│高雄市小港區桂│
├───┼──────────┼────┤ │陽路175巷1弄8 │
│11-2 │0000000000手機 │1支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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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台灣大哥大3G預付卡 │1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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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打票機 │1台 │ │車牌號碼8338-J│
├───┼──────────┼────┤ │D號自用小客車 │
│11-5 │林建龍名片 │1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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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陳清順名片 │22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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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日期章 │3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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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禁止背書轉讓章 │1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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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0000000000手機 │1支 │劉政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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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NOKIA手機(機身編碼 │1支 │郭士榮│ │
│ │00000000000000)不含 │ │ │ │
│ │SIM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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