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國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國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法院重定執行刑時,行使上開裁量權之結果,關於是否減輕刑期及減輕幅度大小之決定,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更不利於被告,其裁量減輕之幅度,固毋庸錙銖必較,然至少應與前定執行刑相當,俾符合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99年度台非第233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危險等共8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5 至6 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350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嗣附表編號1 至7 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2850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本院96年度交簡字第4368號、96年度訴字第4849號、97年度審簡字第124 號、97年度審訴字第67 0號、97年度易字第350 號、97年度審訴字第830 號、97年度審簡字第7206號)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備 註 ││號│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1 │不能安│有期徒│96年8 月│本院96年│96年12月│本院96年│97年1 月│編號5 、6 ││ │全駕駛│刑4 月│31日 │度交簡字│26日 │度交簡字│21日 │所示二罪,││ │動力交│ │ │第4368號│ │第4368號│ │於判決時曾││ │通工具│ │ │ │ │ │ │定執行刑1 │├─┼───┼───┼────┼────┼────┼────┼────┤年;嗣編號││2 │毒品危│有期徒│96年8 月│本院96年│97年2 月│本院96年│97年3 月│1至7罪,曾││ │害防制│刑10月│30日 │度訴字第│29日 │度訴字第│24日 │經本院以97││ │條例 │ │ │4849號 │ │4849號 │ │年度審聲字│├─┼───┼───┼────┼────┼────┼────┼────┤第2850號裁││3 │竊盜 │有期徒│97年1 月│本院97年│97年2 月│本院97年│97年3 月│定應執行刑││ │ │刑5 月│13日 │度審簡字│15日 │度審簡字│17日 │為有期徒刑││ │ │ │ │第124號 │ │第124號 │ │4 年。 ││ │ │ │ │ │ │ │ │ ││ │ │ │ │ │ │ │ │ │├─┼───┼───┼────┼────┼────┼────┼────┤ ││4 │毒品危│有期徒│96年12月│本院97年│97年4 月│本院97年│97年5 月│ ││ │害防制│刑8 月│24日 │度審訴字│10日 │度審訴字│5 日 │ ││ │條例 │ │ │第670 號│ │第670號 │ │ ││ │ │ │ │ │ │ │ │ │├─┼───┼───┼────┼────┼────┼────┼────┤ ││5 │竊盜 │有期徒│96年12月│本院97年│97年4 月│本院97年│97年5 月│ ││ │ │刑10月│25日 │度易字第│15日 │度易字第│12日 │ ││ │ │ │ │350號 │ │350號 │ │ ││ │ │ │ │ │ │ │ │ │├─┼───┼───┼────┼────┼────┼────┼────┤ ││6 │脫逃 │有期徒│96年12月│本院97年│97年4 月│本院97年│97年5 月│ ││ │ │刑4月 │25日 │度易字第│15日 │度易字第│12日 │ ││ │ │ │ │350號 │ │350號 │ │ ││ │ │ │ │ │ │ │ │ │├─┼───┼───┼────┼────┼────┼────┼────┤ ││7 │毒品危│有期徒│97年1 月│本院97年│97年3 月│本院97年│97年4 月│ ││ │害防制│刑9月 │16日 │度審訴字│31日 │度審訴字│28日 │ ││ │條例 │ │ │第830號 │ │第830號 │ │ ││ │ │ │ │ │ │ │ │ │├─┼───┼───┼────┼────┼────┼────┼────┼─────┤│8 │詐欺 │有期徒│96年12月│本院97年│97年12月│本院97年│98年1 月│無 ││ │ │刑5月 │13日至96│度審簡字│12日 │度審簡字│12日 │ ││ │ │ │年12月19│第7206號│ │第7206號│ │ ││ │ │ │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