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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53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張嘉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5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錢暐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錢暐祥所犯如附表所示柒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錢暐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錢暐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3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7號所示之罪,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0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惟均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7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3年4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嘉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  註    │
│編│            │            │犯罪日期(民├──────┬──────┼─────┬──────┤          │
│號│   罪名     │  宣告刑    │國)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            │            │            │            │  民國)    │          │  (民國)  │          │
├─┼──────┼──────┼──────┼──────┼──────┼─────┼──────┼─────┤
│  │竊盜        │            │            │臺灣高雄地方│            │          │            │編號1至3之│
│1 │            │有期徒刑5月 │99年06月12日│法院99年度易│99年07月15日│  同左    │99年08月17日│罪,曾定應│
│  │            │            │            │字第1348號  │            │          │            │執行刑10月│
│  │            │            │            │            │            │          │            │;編號4至7│
├─┼──────┼──────┼──────┼──────┼──────┼─────┼──────┤之罪,曾定│
│  │竊盜        │            │            │臺灣高雄地方│            │          │            │應執行刑2 │
│2 │            │有期徒刑5月 │99年06月12日│法院99年度易│99年07月15日│  同左    │99年08月17日│年6月     │
│  │            │            │            │字第1348號  │            │          │            │          │
│  │            │            │            │            │            │          │            │          │
├─┼──────┼──────┼──────┼──────┼──────┼─────┼──────┤          │
│  │詐欺        │            │            │臺灣高雄地方│            │          │            │          │
│3 │            │有期徒刑3月 │99年06月12日│法院99年度易│99年07月15日│  同左    │99年08月17日│          │
│  │            │            │            │字第1348號  │            │          │            │          │
│  │            │            │            │            │            │          │            │          │
├─┼──────┼──────┼──────┼──────┼──────┼─────┼──────┤          │
│  │施用一級毒品│            │            │臺灣高雄地方│            │          │            │          │
│4 │            │有期徒刑1年 │99年05月14日│法院99年度審│99年10月11日│  同左    │99年11月08日│          │
│  │            │            │            │訴字第3044號│            │          │            │          │
│  │            │            │            │            │            │          │            │          │
├─┼──────┼──────┼──────┼──────┼──────┼─────┼──────┤          │
│  │施用二級毒品│            │            │臺灣高雄地方│            │          │            │          │
│5 │            │有期徒刑4月 │99年05月14日│法院99年度審│99年10月11日│  同左    │99年11月08日│          │
│  │            │            │            │訴字第3044號│            │          │            │          │
├─┼──────┼──────┼──────┼──────┼──────┼─────┼──────┤          │
│  │施用二級毒品│            │            │臺灣高雄地方│            │          │            │          │
│6 │            │有期徒刑4月 │99年06月12日│法院99年度審│99年10月11日│  同左    │99年11月08日│          │
│  │            │            │            │訴字第3044號│            │          │            │          │
├─┼──────┼──────┼──────┼──────┼──────┼─────┼──────┤          │
│  │施用一級毒品│            │            │臺灣高雄地方│            │          │            │          │
│7 │            │有期徒刑1年 │99年06月12日│法院99年度審│99年10月11日│  同左    │99年11月08日│          │
│  │            │            │            │訴字第3044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53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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