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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選訴字第63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黃三友劉熙聖詹尚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選訴字第6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祈政
選任辯護人
謝宛均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被告
王美惠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選任辯護人
梁宗憲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陶德斌律師
被告
梁東星
選任辯護人
蔡長佑律師
被告
蔡景逢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汶哲律師
被告
陳淑芳
選任辯護人
陶德斌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鈺歆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小燕律師
被告
黃偉成
選任辯護人
許乃丹律師
被告
簡邦宗
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
被告
楊講炎
選任辯護人
林鴻駿律師
被告
李金鑾
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耿誠律師
選任辯護人
蘇辰雨律師
被告
蔡政安
被告
吳明毅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律師
被告
簡吉顯
被告
方蔡秋蘭
被告
蘇燕卿
被告
陳素珠
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李育任律師
被告
陳素珍
選任辯護人
唐小菁律師
被告
謝明藤
被告
李國華
被告
林志忠
被告
鄭淑芬
被告
陳素琴
被告
羅長擧
被告
梁金鑾
被告
賴劉玉香
上八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楊雪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102 年8月19日、9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素珠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素珠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部分,有如上載之錯誤,有被告陳素珠之個人資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本件檢察官起訴及本院審理對象均為陳素珠無訛,是上開誤載係屬顯然,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劉熙聖

法 官 詹尚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選訴字第63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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