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3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232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清風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清風於民國101年4月18日中午12時22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街○○○巷○○號前,因質疑鄰人林○信毀損其車子,林清風竟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林○信,致林○信受有下顎骨骨聯合處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01年12月7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其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