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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緝字第41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訴緝字第4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陳秀雀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576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鄭陳秀雀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鄭陳秀雀前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32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確定。復於緩刑期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3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現入監執行上開2案,不構成累犯)。詎仍不悔改,明知附表一、二所示之藥品,係屬外國製造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竟仍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禁藥之犯意,於100年4月5日至7日間某時許,在高雄市某處,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販入附表一、二所示之禁藥後,旋於同月8日上午某時起,在高雄市前金區仁德市場,陳列如附表一所示之禁藥,欲出售予不特定之人。嗣警於同日11時許當場查獲,並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鄭陳秀雀之住處即高雄市○鎮區○○街288號執行搜索,復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禁藥。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高雄第二機動查緝隊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陳秀雀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院合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鄭陳秀雀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現場查獲照片8張、100年4月8日蒐證光碟、南部地區巡防局高雄第二機動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高雄第二機動查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藥商、化妝品商抽查記錄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各1份在卷足憑〔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刑事案件移送書(發文字號:高縣機字第1000005341號)卷(下稱警卷)第32頁至第54頁、第59頁至第62頁〕,復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禁藥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予信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本法所稱之禁藥,係指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為完成(最高法院67年臺上字第2500號判例意旨可為參照)。經查,被告於高雄市前金區仁德市場,陳列如附表一所示藥品、及存放在其住處如附表二之藥品,係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後欲販賣予消費者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警卷第2頁),且附表一、二所示之藥品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輸入乙節,復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藥商、化粧品商抽查紀錄表1份可佐(警卷第54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禁藥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審酌被告因貪圖小利,購入附表一、二所示之禁藥欲販賣牟利,不僅未遵循國家管理藥品之規範,更影響政府對藥品藥物之管理及社會大眾之用藥安全,並考量其前於99年間業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並宣告緩刑,且於緩刑期間再犯違反藥事法犯行而遭撤銷緩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素行顯然非佳,且於前案查獲後短時間內再為本案販賣禁藥之犯行,可見上開有罪判決仍無法收警惕之效,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其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販賣時間非長,僅從中賺取微薄差價利潤,並非大盤販賣,所生危害有限,暨斟酌本案犯行時年齡為65歲、自述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係為販賣賺取利潤營生之犯罪動機、販入之禁藥數量(如附表一、二所示)、目的、行為、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末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及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該扣案物品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現仍在本院贓物庫保管中等情,有101年度院總管字第2786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009號卷第14頁)在卷可證,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孟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名  稱             │單位  │數量  │
├──┼──────────┼───┼───┤
│1   │中一薄荷棒          │ 支   │ 16   │
├──┼──────────┼───┼───┤
│2   │青草油              │ 罐   │ 1    │
├──┼──────────┼───┼───┤
│3   │正骨水              │ 罐   │ 3    │
├──┼──────────┼───┼───┤
│4   │十靈丹              │ 盒   │ 30   │
├──┼──────────┼───┼───┤
│5   │五塔油              │ 盒   │ 2    │
├──┼──────────┼───┼───┤
│6   │拔毒生肌藥膏        │ 盒   │ 6    │
├──┼──────────┼───┼───┤
│7   │明目地黃丸          │ 罐   │ 1    │
├──┼──────────┼───┼───┤
│8   │西瓜霜              │ 瓶   │ 2    │
├──┼──────────┼───┼───┤
│9   │ 保胃丹             │ 罐   │ 3    │
├──┼──────────┼───┼───┤
│10  │ 面速力達姆         │ 罐   │ 1    │
├──┼──────────┼───┼───┤
│11  │ 硬老二             │罐    │ 4    │
├──┼──────────┼───┼───┤
│12  │ 白內障眼液         │ 瓶   │ 1    │
├──┼──────────┼───┼───┤
│13  │ 癬藥膏             │ 盒   │ 3    │
├──┼──────────┼───┼───┤
│14  │ Vichs              │ 罐   │ 4    │
│    │ Vaporub            │      │      │
├──┼──────────┼───┼───┤
│15  │Burnol Plus         │ 瓶   │ 2    │
├──┼──────────┼───┼───┤
│16  │夏方酮康作乳膏      │ 瓶   │ 1    │
├──┼──────────┼───┼───┤
│17  │金杯油              │ 瓶   │ 3    │
├──┼──────────┼───┼───┤
│18  │ID. 18g. LTD        │ 盒   │ 6    │
│    │Manntacturing       │      │      │
├──┼──────────┼───┼───┤
│19  │斧標驅風油          │ 瓶   │ 1    │
├──┼──────────┼───┼───┤
│20  │瑞芬氏廣嗣藥露      │ 瓶   │ 7    │
├──┼──────────┼───┼───┤
│21  │新露露一A錠         │ 罐   │ 1    │
├──┼──────────┼───┼───┤
│22  │萬應止痛膏          │ 罐   │ 3    │
├──┼──────────┼───┼───┤
│23  │蜈蚣油              │ 罐   │ 1    │
├──┼──────────┼───┼───┤
│24  │特製佛寶膠囊        │ 盒   │ 1    │
├──┼──────────┼───┼───┤
│25  │猴桃標白藥油        │ 瓶   │ 2    │
├──┼──────────┼───┼───┤
│26  │青草油              │ 瓶   │ 7    │
├──┼──────────┼───┼───┤
│27  │三腳標青草萬靈膏    │ 瓶   │ 3    │
├──┼──────────┼───┼───┤
│28  │癬藥膏              │ 罐   │ 1    │
├──┼──────────┼───┼───┤
│29  │金功夫              │ 盒   │ 5    │
├──┼──────────┼───┼───┤
│30  │Red Viagra          │ 瓶   │ 3    │
├──┼──────────┼───┼───┤
│31  │藏鞭佛寶            │ 瓶   │ 6    │
├──┼──────────┼───┼───┤
│32  │一炮到天亮          │ 瓶   │ 1    │
├──┼──────────┼───┼───┤
│33  │三體牛鞭            │ 盒   │ 10   │
├──┼──────────┼───┼───┤
│34  │五塔標行軍散        │ 瓶   │ 3    │
├──┼──────────┼───┼───┤
│35  │牛寶膠囊            │ 瓶   │ 15   │
├──┼──────────┼───┼───┤
│36  │保心安油            │ 瓶   │ 1    │
├──┼──────────┼───┼───┤
│37  │青草藥膏            │ 罐   │ 1    │
├──┼──────────┼───┼───┤
│38  │水仙青草油          │ 罐   │ 1    │
├──┼──────────┼───┼───┤
│39  │柯林頓生精片        │ 罐   │ 8    │
├──┼──────────┼───┼───┤
│40  │大老二              │ 瓶   │ 10   │
├──┼──────────┼───┼───┤
│41  │硬八天              │ 瓶   │ 1    │
├──┼──────────┼───┼───┤
│42  │二天堂癬藥膏        │ 盒   │ 12   │
└──┴──────────┴───┴───┘
【附表二】
┌──┬──────────┬───┬───┐
│編號│ 名  稱             │單位  │數量  │
├──┼──────────┼───┼───┤
│ 1  │阿膠                │ 盒   │ 2    │
├──┼──────────┼───┼───┤
│ 2  │烏雞白鳳丸          │ 粒   │ 10   │
├──┼──────────┼───┼───┤
│ 3  │十靈丹              │ 盒   │ 10   │
├──┼──────────┼───┼───┤
│ 4  │金剛還少丹          │ 盒   │ 3    │
├──┼──────────┼───┼───┤
│ 5  │補腦丸              │ 盒   │ 1    │
├──┼──────────┼───┼───┤
│ 6  │金槍不倒丹          │ 盒   │ 1    │
├──┼──────────┼───┼───┤
│ 7  │人參再造丸          │ 盒   │ 8    │
├──┼──────────┼───┼───┤
│ 8  │TAKABB              │ 瓶   │ 5    │
├──┼──────────┼───┼───┤
│ 9  │脈通                │ 瓶   │ 1    │
├──┼──────────┼───┼───┤
│ 10 │至寶三鞭丸          │ 盒   │ 1    │
├──┼──────────┼───┼───┤
│ 11 │飛龍在天            │ 瓶   │ 1    │
├──┼──────────┼───┼───┤
│ 12 │男寶                │ 盒   │ 3    │    │
├──┼──────────┼───┼───┤
│ 13 │紫金丹              │ 盒   │ 2    │
├──┼──────────┼───┼───┤
│ 14 │特效鼻敏感丸        │ 瓶   │ 1    │
├──┼──────────┼───┼───┤
│ 15 │嶺南萬應止痛膏      │ 瓶   │ 2    │
├──┼──────────┼───┼───┤
│ 16 │女寶                │ 盒   │ 4    │
├──┼──────────┼───┼───┤
│ 17 │杜仲降壓丸          │ 瓶   │ 1    │
├──┼──────────┼───┼───┤
│ 18 │六味地黃丸          │ 包   │ 5    │
├──┼──────────┼───┼───┤
│ 19 │至寶寶三鞭丸        │ 盒   │ 1    │
├──┼──────────┼───┼───┤
│ 20 │金功夫              │ 盒   │ 8    │
├──┼──────────┼───┼───┤
│ 21 │調經姑嫂丸          │ 盒   │ 1    │
├──┼──────────┼───┼───┤
│ 22 │跌打蛇贍膏          │ 盒   │ 1    │
├──┼──────────┼───┼───┤
│ 23 │天王補心丸          │ 盒   │ 1    │
├──┼──────────┼───┼───┤
│ 24 │HERBAL              │ 盒   │ 1    │
│    │CAPSULE             │      │      │
├──┼──────────┼───┼───┤
│ 25 │神龍丹              │ 盒   │ 1    │
├──┼──────────┼───┼───┤
│ 26 │荳蔻油              │ 盒   │ 2    │
├──┼──────────┼───┼───┤
│ 27 │救急華陀油          │ 盒   │ 1    │
├──┼──────────┼───┼───┤
│ 28 │石淋通              │ 盒   │ 2    │
├──┼──────────┼───┼───┤
│ 29 │鄒健平安膏          │ 盒   │ 1    │
├──┼──────────┼───┼───┤
│ 30 │天麻                │ 盒   │ 1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緝字第4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