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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0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劉熙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0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怡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執聲字第2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怡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怡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規定明確。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怡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諭知以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爰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並諭知與原判決相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熙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肆│100.    │本院101年度 │101.3.21│本院101年度 │101.4.23│        │
│  │害防制│月,如易科│11.5    │簡字第435號 │        │簡字第435號 │        │        │
│  │條例  │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伍│101.    │本院101年度 │101.6.29│本院101年度 │101.7.24│        │
│  │害防制│月,如易科│2.25    │審易字第1483│        │審易字第1483│        │        │
│  │條例  │罰金,以新│        │號          │        │號          │        │        │
│  │      │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08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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