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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55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255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旻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8472 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

李旻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序號:三五九三三九0四一六00一二二號,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提款卡共計肆拾張均沒收之。

事實

一、李旻駿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交簡字第718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0 年5 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101年5 月中旬,經由報紙廣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董仔」之成年男子接觸,董仔邀李旻駿參與詐騙集團,擔任提取不法款項之分工任務(即俗稱「車手」),每依指示提領現金乙次,即可從中分得約百分之一之金額作為報酬,李旻駿遂應允加入,與「董仔」及所屬詐騙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董仔事先提供NOKIA 廠牌手機1 支(序號:359339/04/160012/2號、門號不詳)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大陸地區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民銀行等人頭帳戶金融卡(附密碼)共計40張給李旻駿,供其作為相互聯絡遂行詐欺事宜及提領詐得之款項之用,嗣於101 年5 月中旬至6 月25日之間,詐騙集團成員即先以電話行騙方式,向某大陸地區之居民佯稱,因其涉犯刑事案件,故須將資金匯至一定之銀行帳戶公證保管,致使該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因而將新臺幣(下同)約計100 萬元之金額,接續匯至附表二所示提款卡對應之大陸地區銀行人頭帳戶內,董仔掌握行騙進度,確認詐騙金額已匯入後,便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撥打上開李旻駿持用之NOKIA 行動電話,李旻駿再依指示數次前往自動櫃員機提款後,將詐得款項交回董仔,李旻駿並已從中分得約1 萬1,000 元之報酬。嗣李旻駿於101 年6 月25日19時10分許前之當日某時,再接獲董仔之指示,即於同日19時10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 號便利商店內,利用中國信託銀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詐得之款項(如附表一所示)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已由李旻駿所持有、作為提領詐得款項所用如附表二所示之提款卡共計40張、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以及已領取之詐騙所得現金30萬元。

二、案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旻駿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被告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犯罪事實,已據被告坦白承認(見本院審易卷第74頁),並有卷附之101 年6 月25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5紙、蒐證照片10張可證(見警卷第17至20、30至34頁),且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提款卡、現金30萬元及NOKIA 行動電話1 支可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足以認定被告犯行,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就本案犯罪次數而言,雖依被告自陳於101 年6 月25日之前提領之款項有7 、8 次,領取金額已約計100 萬元(見偵卷第6 頁),惟就確切被害人人數及遭詐騙時點乙節,被告僅供承「我不清楚,我不曉得就本件詐騙對象是1 個、2 個還是多人」(見本院審易卷第74頁),參以本案並無其他共犯或被害人到案,亦無其等人別資料,甚或被害人居住於大陸地區,無從傳訊調查,本案復無其他資料以供參酌,故本院僅能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推認本案之被害人僅有1 人,被詐欺之金額則係被害人之接續匯款,以此最有利被告之方式認定。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與董仔之成年男子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之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在時空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本件被告客觀上雖數次提領詐得之款項,然被告係本於單一之一貫決意,擔任同一分工角色,對於同一被害人所匯之款項,接續領款,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僅以一罪論。又被告有前開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行為時正值壯年,理應循正途賺取財物,竟萌生不勞而獲之意念,逕自加入詐騙集團之行列,擔任車手領取詐騙款項並朋分詐騙所得,所為破壞社會秩序至鉅,詐騙金額已約達130 萬元,加深社會成員間之疏離感、不信任感,且造成被害人損害至鉅,惟念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其智識、素行尚可、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提款卡及NOKIA 行動電話乙支(序號:359339/04/160012/2號,含SIM 卡乙張),已經董仔轉交被告所有,並作為犯本案詐欺犯行之用,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警卷第2 頁,偵卷第5 、6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按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者,依同法條第3 項前段規定,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之。如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請求返還者,因其所有權不屬於被告,即不在得沒收之列(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235 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之現金30萬元,為被告及其餘共犯於本案共同詐欺取財所得,性質上為贓物,依上開判決意旨說明,應發還予被害人,不得宣告沒收。另扣得之IPHONE行動電話乙支(含SIM 卡乙張),雖為被告所有,則查無積極證據足認係供被告與共犯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故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項 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提款卡(卡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台幣)    │交易序號      │
├──┼──────────┼────────┼───────────┼───────┤
│1   │中國工商銀行        │101年6月25日18時│20,000元              │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 │58分            │                      │              │
│    │                    ├────────┼───────────┼───────┤
│    │                    │101年6月25日18時│20,000元              │0000000       │
│    │                    │58分            │                      │              │
├──┼──────────┼────────┼───────────┼───────┤
│2   │中國工商銀行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 │04分            │                      │              │
│    │                    ├────────┼───────────┼───────┤
│    │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                    │05分            │                      │              │
├──┼──────────┼────────┼───────────┼───────┤
│3   │中國工商銀行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 │07分            │                      │              │
│    │                    ├────────┼───────────┼───────┤
│    │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                    │07分            │                      │              │
├──┼──────────┼────────┼───────────┼───────┤
│4   │中國工商銀行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 │01分            │                      │              │
│    │                    ├────────┼───────────┼───────┤
│    │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                    │02分            │                      │              │
├──┼──────────┼────────┼───────────┼───────┤
│5   │中國工商銀行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 │00分            │                      │              │
│    │                    ├────────┼───────────┼───────┤
│    │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                    │01分            │                      │              │
├──┼──────────┼────────┼───────────┼───────┤
│6   │中國工商銀行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 │03分            │                      │              │
│    │                    ├────────┼───────────┼───────┤
│    │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                    │03分            │                      │              │
├──┼──────────┼────────┼───────────┼───────┤
│7   │中國工商銀行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 │05分            │                      │              │
│    │                    ├────────┼───────────┼───────┤
│    │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                    │06分            │                      │              │
├──┼──────────┼────────┼───────────┼───────┤
│8   │中國工商銀行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 │08分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
├──┼──────────┼─────────────┤
│1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2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3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4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5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6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7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8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9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0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1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2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3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4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5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6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7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8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9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20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21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22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23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24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25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26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27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28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29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30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31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32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33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34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35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36  │中國農民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37  │中國農民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38  │中國農民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39  │聯名卡              │2張                       │
│    │00000000000000      │                          │
└──┴──────────┴─────────────┘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557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