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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4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張意聰簡志瑩蔡國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3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旻駿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易字第2557號中華民國102 年3 月7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847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李旻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序號:○○○○○○○○○○○○○二二號,含SIM 卡壹張)及如附表二編號1 號至8 號所示之提款卡共計捌張均沒收之。

事實

一、李旻駿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交簡字第718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0 年5 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101年5 月中旬,經由報紙廣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董仔」之成年男子聯絡,並應董仔之邀,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提取不法款項之分工任務(即俗稱「車手」),約定其依指示提領現金1 次,即可從提領之款項中分得約百分之一之金額作為報酬。李旻駿乃與「董仔」及所屬詐騙集團之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董仔事先提供NOKIA 廠牌手機1 支(序號:359339/04/160012/2號、門號不詳)及如附表二編號1-8 所示之大陸地區中國工商銀行人頭帳戶金融卡(附密碼)共計8 張給李旻駿,供其作為相互聯絡遂行詐欺事宜及提領被害人匯入該等人頭帳戶之款項之用,嗣於101 年5 月中旬至6 月25日之間,詐騙集團成員即先以電話行騙方式,向某大陸地區之居民佯稱,因其涉犯刑事案件,故須將資金匯至一定之銀行帳戶公證保管,致使該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因而將新臺幣(下同)約計100萬元之金額,接續匯至附表二編號1-8 所示提款卡對應之大陸地區銀行人頭帳戶內,董仔掌握行騙進度,確認詐騙金額已匯入後,便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撥打上開李旻駿持用之NOKIA 行動電話,李旻駿再依指示接續數次前往自動櫃員機提款後,將詐得款項交回董仔,李旻駿並已從中分得約1 萬1,000 元之報酬。嗣李旻駿於101 年6 月25日19時10分許前之當日某時,再接獲董仔之指示,即於同日18時58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 號便利商店內,利用中國信託銀行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向同一被害人接續詐得之款項(如附表一所示)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已由李旻駿所持有、作為提領詐得款項所用如附表二編號1-8 所示之提款卡共計8 張及附表二編號9-39所示提款卡32張(此部分32張提款卡無證據證明與上開詐欺行為有關)、NOKI A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 卡1 張),以及已領取之詐騙所得現金30萬元。

二、案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旻駿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被告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4 條準用同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原審審易卷第74頁,本院卷第52頁),並有卷附之101 年6 月25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5張、蒐證照片10張可證(見警卷第17至20、30至34頁),及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8 所示之提款卡8 張、領得之現金30萬元及上開NOKIA 行動電話1支(含SIM 卡1 張)可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就本案犯罪次數而言,雖依被告自陳於101 年6 月25日之前提領之款項有7 、8 次,領取金額已約計100 萬元(見偵卷第6 頁),惟就確切被害人人數及遭詐騙時點乙節,被告僅供承「我不清楚,我不曉得就本件詐騙對象是1 個、2 個還是多人」(見原審審易卷第74頁),此部分情節復無其他證據以供參酌審認,依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之法理,應認本案被害人為1 人,被害人遭詐欺之金額則係被害人之接續匯款,併此敘明。又被告曾因詐欺取財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17947 號),於101 年12月12日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經該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643號判決判處詐欺取財罪共9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尚未確定),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12月12日函、該案起訴書、判決書可稽(原審卷第45-60 頁、本院卷第21、22、33-43 頁),惟該案判決被告犯詐欺取財罪共9 罪,其中7 罪之犯罪時間均在101 年4 月間及同年5 月2 日,有卷附該判決書第2-4 頁、13、14頁可參(本院卷第41頁正反面),與本案被告犯罪時間係在101 年5 月中旬至同年6 月25日之間顯有相當時日之差距,應無實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另該案認定被告其餘2罪之提款犯罪時間雖分別在101 年6 月6 日及9 日,有上開該案判決書可參(本院卷第42頁反面),惟該2 次提領之款項均係該案被害人昊津於101 年6 月6 日受騙之匯款,被害人昊津於同日17時許即察覺有異而向大陸地區北京市朝陽公安分局報案,此有上開該案判決書可查(本院卷第36頁),堪認與本案認定被告接續領取不詳被害人受騙之匯款至10 1年6 月25日被查獲時之犯罪事實非屬同一事實,良以該另案被害人昊津既於101 年6 月6 日已察覺被騙,並報案處理,於該日之後自已不再匯款,是被告於101 年6 月25日仍接續提領之不詳被害人匯款,應與另案被害人昊津之匯款無關。從而,上開另案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3643號判決判被告犯詐欺取財罪共9 罪之犯罪事實,核與本案被告之犯行並非同一案件,附此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與董仔之成年男子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之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在時空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自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本件被告客觀上雖數次提領詐得之款項,然被告係本於單一之一貫決意,擔任同一分工角色,對於同一被害人所匯之款項,接續領款,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之實質一罪。又被告有前開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原判決認定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已供稱:董仔將金融卡交給伊後,伊大都是用被查獲當天(25日)所使用的提款卡提款(即附表二號1-8 所示之提款卡)等語明確(偵卷第6 頁),此外並無其它證據足資佐證附表二編號9-39所示之提款卡亦經被告用以提款本件詐取的款項,尚難認與本案被告犯行有何關聯,原判決就附表二編號9-39所示提款卡共32張亦諭知沒收,尚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謂:伊因手法類同之詐欺犯行,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364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本件原審再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量刑顯然過重,且被告係擔任車手之分工,情節輕微,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亦應從輕量刑,原審量刑過重等語雖無理由(理由詳後述),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六、爰審酌被告行為時正值壯年,理應循正途賺取財物,竟萌生不勞而獲之意念,竟參予詐騙集團共同詐騙他人財物,已屬可議,又其擔任車手負責自自動櫃員機提領人頭帳戶內詐騙所得款項,雖非詐騙集團首腦、策劃或獲利最多之人,然其分擔之提領款項部分,實係詐欺集團確實取得詐騙款項,實現犯罪所得之重要關鍵行為,其參予之情節難認輕微,所為破壞社會秩序至鉅,而詐騙金額已約達130 萬元,被害人所受損害非小,而此詐騙集團詐騙之方式,嚴重破壞民眾社會生活之信任感與安全感,自不宜輕縱,惟念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其智識、素行尚可、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仍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 年4 月。被告上訴意旨以其所為情節輕微,犯後坦承犯行,指摘原審量刑過重,自無理由。另被告上訴意旨謂其先前手法類同之詐欺案件,曾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犯詐欺取財罪共9 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原審復就本件犯行量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過重云云,然被告另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上開有期徒刑,乃該法院審酌被告在該案之各項量刑因素所為之科刑判決,本案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既係另一犯罪事實,量刑自就本案相關犯罪情節及刑法第57條各款量刑因素審酌,不受該另案判決所處之刑的拘束,被告仍執前詞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云云,亦無理由。

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 所示之提款卡8 張,及NOKIA 行動電話1 支(序號:359339/04/160012/2號,含SIM 卡乙張),為董仔轉交被告持以作為犯本案詐欺犯行之聯絡工具,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警卷第2 頁,偵卷第5 、6 頁),堪認係共同正犯董仔所有,爰依共犯共同負責原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之現金30萬元,為被告及其餘共犯共同詐欺取財所得,並非被告及其他共犯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另扣得之IPHONE行動電話乙支(含SIM 卡1 張)及附表二編號9 至39號所示提款卡32張,則查無積極證據足認係供被告與共犯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故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宇誠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蔡國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提款卡(卡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台幣)    │交易序號      │
├──┼──────────┼────────┼───────────┼───────┤
│1   │中國工商銀行        │101年6月25日18時│20,000元              │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 │58分            │                      │              │
│    │                    ├────────┼───────────┼───────┤
│    │                    │101年6月25日18時│20,000元              │0000000       │
│    │                    │58分            │                      │              │
├──┼──────────┼────────┼───────────┼───────┤
│2   │中國工商銀行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 │04分            │                      │              │
│    │                    ├────────┼───────────┼───────┤
│    │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                    │05分            │                      │              │
├──┼──────────┼────────┼───────────┼───────┤
│3   │中國工商銀行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 │07分            │                      │              │
│    │                    ├────────┼───────────┼───────┤
│    │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                    │07分            │                      │              │
├──┼──────────┼────────┼───────────┼───────┤
│4   │中國工商銀行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 │01分            │                      │              │
│    │                    ├────────┼───────────┼───────┤
│    │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                    │02分            │                      │              │
├──┼──────────┼────────┼───────────┼───────┤
│5   │中國工商銀行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 │00分            │                      │              │
│    │                    ├────────┼───────────┼───────┤
│    │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                    │01分            │                      │              │
├──┼──────────┼────────┼───────────┼───────┤
│6   │中國工商銀行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 │03分            │                      │              │
│    │                    ├────────┼───────────┼───────┤
│    │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                    │03分            │                      │              │
├──┼──────────┼────────┼───────────┼───────┤
│7   │中國工商銀行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 │05分            │                      │              │
│    │                    ├────────┼───────────┼───────┤
│    │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                    │06分            │                      │              │
├──┼──────────┼────────┼───────────┼───────┤
│8   │中國工商銀行        │101年6月25日19時│20,000元              │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 │08分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
├──┼──────────┼─────────────┤
│1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2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3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4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5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6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7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8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9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0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1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2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3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4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5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6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7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8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19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20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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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22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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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24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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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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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27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28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29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30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31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32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33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34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35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36  │中國農民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37  │中國農民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38  │中國農民銀行銀聯卡  │1張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39  │聯名卡              │2張                       │
│    │00000000000000      │                          │
└──┴──────────┴─────────────┘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42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