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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6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蔣志宗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263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伯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毒偵字第4124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茂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呂伯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前淨重零點零柒參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陸參公克,另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前淨重零點零柒參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陸參公克,另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呂伯雲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續由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於92年4 月19日執行完畢,由本院以91年度訴緝字第230 號判決免刑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4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385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確定並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審訴字第3482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以99年度審訴字第145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各罪刑嗣經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甫於101 年2 月2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並戒絕毒品,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1 年7 月7 日晚間10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161 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年月某日下午5 時許,另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在高雄市梓官區赤崁公園,以新臺幣(下同)500 元,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榮」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並持有之,嗣未及施用即於同年月8 日下午5 時20分許,在高雄市○○○○○路旁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重量如主文所示)。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蔣志宗

    書記官 黃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635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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