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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劉美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仁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仁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羅仁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羅仁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3、4,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編號5、6,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且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140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003號、100年度訴字第80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美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9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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