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仁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仁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羅仁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羅仁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3、4,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編號5、6,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且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140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003號、100年度訴字第80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