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永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永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永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詐欺等 8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 100年度聲字第47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裁判書(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3861號、99 年度簡字第2729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3號、99年度審易字第5371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2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62號、100年度易字第 795號判決、100年度聲字第 4787號裁定)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7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