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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毒聲再字第1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培維陳君杰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毒聲再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威亦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12月18日所為之98年度審訴字第4281號確定判決、99年1月15日所為之98年度審訴字第4365號確定判決、99年3月9日所為之99年度審訴字第379號確定判決、99年3月12日所為之99年度訴字第331號確定判決、99年4月9日所為之99年度審訴字第99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威亦(下稱聲請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號分別為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4281號、98年度審訴字第4365號、99年度訴字第331號、99年度審訴字第379號、99年度審訴字第99號等判決確定在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惟聲請人當時患有重鬱症,正於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治療中,當病發時辨識違法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產生妄想,雖知施用毒品為法所不許,然因陷於精神耗弱難以控制,應有刑法第19條第2款(應係第2項)減輕其刑之事由,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診斷書可資佐證,且該項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存在,當時未能及時提出,至其後始發現,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聲請人有利之判決,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固有明文。惟該款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及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而於判決後,始行發現,且毋須經調查程序,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言(最高法院78年度臺抗字第267號裁定參照)。倘其證據成立在判決確定後或於判決確定前為聲請人所明知,即非所謂發現之新證據,用以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最高法院84年度臺抗字第145號、78年度臺抗字第267號裁定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所提出之理由,無非係以所提出記載其罹患有「重鬱症、鴉片類成癮」之101年10月19日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診斷書資為論據。然觀之該診斷書開立之時間雖為101年10月19日,惟聲請人係於98年11月15日首次至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急診就醫,當時即診斷為重鬱症並入院治療,有前開診斷書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1年3月4日高市凱醫成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憑。又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4281號確定判決係於98年12月2日辯論終結、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4365號確定判決係於99年1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379號確定判決係於99年2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99年度訴字第331號確定判決係於99年3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993號係於99年3月25日辯論終結,亦經本院調卷確認無誤,足見聲請人患有該病症之事實,係聲請人於前開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即已存在,且為聲請人所知悉,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規定得聲請再審之證據,須聲請人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所不知之要件不符。再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4級…」,並參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立法理由「…世界各國之醫療經驗及醫學界之共識,咸認施用毒品成癮者,其心癮甚難戒除,絕難戒絕斷癮,致其再犯率均偏高…本條例既認施用毒品者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足認施用毒品者本極易因毒品之成癮性致一再施用毒品,是縱聲請人患有前述病症,亦不足認顯然可動搖原確定判決之結果,則依上說明,聲請人所提出之前揭診斷書1紙,顯非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定之「確實之新證據」。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毒聲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