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9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493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蓓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4001號) ,本院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蓓奾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叁貳玖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
一、張蓓奾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82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97年4 月2 日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183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①3 月、②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866號判處有期徒刑③3 月;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7151號判處有期徒刑④4 月確定。上開③、④所示2 罪復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17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與上開①、②所示2 罪之應執行刑4 月接續執行,於99年5 月12日執行完畢。詎其猶未警惕,於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7 月1日上午8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6 樓住處內,以置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經警於同日中午12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執行搜索時,於其口袋內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329 公克),並得其同意採尿送驗,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坦認不諱,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毒品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及甲基安非他命1 包扣案為憑。被告之自白既有上述卷證可佐,自堪採為論科之依據。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82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97年4 月2 日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183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次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之規定追訴處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審酌被告前經執行觀察、勒戒及有期徒刑,猶未徹底戒毒,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顯見欠缺戒毒決心,應予較諸前案更重之處罰;惟兼衡被告施用毒品究屬戕害自己身心,尚未危害他人,反社會性程度較低,事後坦認犯行,犯罪後之態度尚可,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不佳,有警詢基本資料在卷可參,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329 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其包裝袋如與毒品分離,所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亦無實益,爰與毒品視為整體,一併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消耗之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六、末查,本件被告於審判中自白犯罪並表示願受科刑有期徒刑6 月,檢察官亦依被告之表示而求刑有期徒刑6 月(見本院審易卷第35頁),經本院按上開求刑而判處有期徒刑6 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條第2 項規定,本判決不得上訴,特此指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49 條之1 、第450 條第1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