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余文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文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文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定應執行之刑,雖屬自由裁量之範圍,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即必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209號判處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9月、9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則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且該裁判所定之應執行刑亦當然失效,仍應以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4月12日 │ 100年11月14日 │101 年5 月4 日下│ │ │ │ │午3 時55分許為警│ │ │ │ │採尿時回溯72小時│ │ │ │ │內某時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1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50號│撤緩毒偵字第50號│毒偵字第2947號 │ │ │、101 年度毒偵字│、101 年度毒偵字│ │ │ │第810 號 │第810 號 │ │ ├─┬────┼────────┼────────┼────────┤ │最│法 院│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 │ 101年度審訴字 │ 101年度審訴字 │ │實│ │ 第1209號 │ 第1209號 │ 第2169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1年5月30日 │ 101年5月30日 │ 101年10月25日 │ ├─┼────┼────────┼────────┼────────┤ │確│法 院│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 │ 101年度審訴字 │ 101年度審訴字 │ │決│ │ 第1209號 │ 第1209號 │ 第2169號 │ │ ├────┼────────┼────────┼────────┤ │ │判決確定│ 101年5月30日 │ 101年5月30日 │ 101年10月25日 │ │ │日 期│ │ │ │ ├─┴────┼────────┴────────┼────────┤ │備 註 │高雄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8719號。 │高雄地檢101 年度│ │ ├─────────────────┤執字第15279 號。│ │ │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209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