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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000年度聲字第400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000年度聲字第400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慶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慶富因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慶富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經受刑人之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法有明文。是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字第144號意旨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4 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一份在卷可憑(見執聲字卷第2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0          │         0          │         0          │         0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0月21日       │101年10月21日       │101年12月07日       │101年12月0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字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71號           │字第471號           │第911號             │第911號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643號│102年度審訴字第643號│102年度審訴字第762號│102年度審訴字第762號  │
│      ├────┼──────────┼──────────┼──────────┼───────────┤
│      │判決日期│   102年03月29日    │   102年03月29日    │   102年04月19日    │   102年04月19日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643號│102年度審訴字第643號│102年度審訴字第762號│102年度審訴字第762號  │
│      ├────┼──────────┼──────────┼──────────┼───────────┤
│      │確定日期│   102年03月29日    │   102年03月29日    │   102年04月19日    │   102年04月19日      │
├───┴────┼──────────┼──────────┼──────────┼───────────┤
│備            註│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000年度聲字第4000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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