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000年度聲字第40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000年度聲字第40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慶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慶富因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慶富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經受刑人之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法有明文。是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字第144號意旨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4 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一份在卷可憑(見執聲字卷第2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0 │ 0 │ 0 │ 0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0月21日 │101年10月21日 │101年12月07日 │101年12月0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字 │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71號 │字第471號 │第911號 │第911號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643號│102年度審訴字第643號│102年度審訴字第762號│102年度審訴字第762號 │ │ ├────┼──────────┼──────────┼──────────┼───────────┤ │ │判決日期│ 102年03月29日 │ 102年03月29日 │ 102年04月19日 │ 102年04月19日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643號│102年度審訴字第643號│102年度審訴字第762號│102年度審訴字第762號 │ │ ├────┼──────────┼──────────┼──────────┼───────────┤ │ │確定日期│ 102年03月29日 │ 102年03月29日 │ 102年04月19日 │ 102年04月19日 │ ├───┴────┼──────────┼──────────┼──────────┼───────────┤ │備 註│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