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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文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文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文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定應執行之刑,雖屬自由裁量之範圍,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即必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209號判處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9月、9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則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且該裁判所定之應執行刑亦當然失效,仍應以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4月12日  │ 100年11月14日  │101 年5 月4 日下│                    
│            │                │                │午3 時55分許為警│
│            │                │                │採尿時回溯72小時│
│            │                │                │內某時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1 年度│高雄地檢101 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50號│撤緩毒偵字第50號│毒偵字第2947號  │                  
│            │、101 年度毒偵字│、101 年度毒偵字│                │
│            │第810 號        │第810 號        │                │
├─┬────┼────────┼────────┼────────┤                    
│最│法    院│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 │  101年度審訴字 │  101年度審訴字 │                  
│實│        │  第1209號      │  第1209號      │  第2169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1年5月30日  │  101年5月30日  │  101年10月25日 │                  
├─┼────┼────────┼────────┼────────┤                  
│確│法    院│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1年度審訴字 │  101年度審訴字 │  101年度審訴字 │                  
│決│        │  第1209號      │  第1209號      │  第2169號      │                  
│  ├────┼────────┼────────┼────────┤                  
│  │判決確定│  101年5月30日  │  101年5月30日  │  101年10月25日 │                  
│  │日    期│                │                │                │                  
├─┴────┼────────┴────────┼────────┤                  
│備       註 │高雄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8719號。    │高雄地檢101 年度│                  
│            ├─────────────────┤執字第15279 號。│
│            │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209號判決│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