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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4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王令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4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涂秉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2年度執聲字第2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涂秉樺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秉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92年度臺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涂秉樺因犯施用毒品罪、侵占罪共4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1之本院101年度簡字第5252號、編號2之本院102年度簡字第53號、編號3之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519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前述4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2罪,有期徒刑部分固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35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然參照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復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4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5月)以上,並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4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5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2罪原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2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3月)。兼衡受刑人所犯前述4罪之犯罪手法、侵害法益、犯罪時點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4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令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1               │2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例  │侵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2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仟 │
│            │幣1仟元折算1日  │幣1仟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101年7月27日    │101年8月25日    │101年8月6日,101年8月24日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 │高雄地檢101年度 │高雄地檢101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750號、│偵字第28173號號 │毒偵字第5083號、第5380號  │
│            │第5019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101年度簡字第   │101年度簡字第53 │101年度審易字第3519號     │
│最後  │    │5252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101.10.30       │102.02.20       │102.07.30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確定  │案號│101年度簡字第   │101年度簡字第53 │101年度審易字第3419號     │
│判決  │    │5252號          │號              │                          │
│      │    │                │                │                          │
│      ├──┼────────┼────────┼─────────────┤
│      │判決│101.11.27       │102.03.19       │102.07.30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高雄地檢101年度 │高雄地檢102年度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 │
│            │執字第15215號( │執字第4073號(  │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
│備        註│102年度執緝字第 │102 年度執緝字第│日。                      │
│            │1552號)        │1553號)        ├─────────────┤
│            │                │                │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       │
│            │                │                │第1139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45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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