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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2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2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文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55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趙文榮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趙文榮前於民國99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99年度交簡字第8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4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0年6月28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102年12月19日下午5時許,在高雄市大寮區仁愛路與四維路口附近某黑輪攤內飲用高粱酒半瓶後,知悉其因飲酒致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且注意力、控制力已減低,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猶於同日晚間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8時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因酒後操控能力低落,不慎自摔倒地,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晚間8時07分許,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8毫克,遂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趙文榮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又因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並無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濃度測試報告各1紙附卷可參,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於97年間因二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審交簡字第1500號判決各判處拘役40日、拘役50日(共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拘役80日確定;復於99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交簡字第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99年交簡字第8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顯見被告已有多次酒駕公共危險之犯行,猶不知警惕,本次又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8毫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仍貿然騎乘機車上路,足認其漠視自己及其他公眾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未肇事產生實害,暨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與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4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20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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