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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0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李爭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趙文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文榮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文榮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趙文榮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爭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罪  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違背安全│有期徒刑3 月│99年06月18日│本院      │99年07月30日│  均同左  │99年08月23日│
│    │駕駛致交│,如易科罰金│            │99年度交簡│            │          │            │
│    │通危險罪│,以新臺幣  │            │字第666 號│            │          │            │
│    │        │1,000元折算1│            │          │            │          │            │
│    │        │日          │            │          │            │          │            │
├──┼────┼──────┼──────┼─────┼──────┼─────┼──────┤
│2   │違背安全│有期徒刑3 月│99年06月20日│本院      │99年08月20日│  均同左  │99年09月13日│
│    │駕駛致交│,如易科罰金│            │99年度交簡│            │          │            │
│    │通危險罪│,以新臺幣  │            │字第875 號│            │          │            │
│    │        │1,000元折算1│            │          │            │          │            │
│    │        │日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05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