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緝字第3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緝字第3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宗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45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宗吉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陳宗吉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61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477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15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3案,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3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1年11月20日10時30分許,行經侯義清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之住宅,趁該住宅未上鎖侵入,徒手竊取侯義清所有,置放在該住宅1樓神壇上,價值共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銅製香爐2個及銅製燭台1個得手後,旋即逃離現場。嗣經侯義清發現家中物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為警採集指紋送鑑,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侯義清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宗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侯義清於警詢及偵訊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照片2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所附之採證照片10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1年12月21日高市警鑑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2月14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自白,核屬有據,均堪採信。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上開為有期徒刑以上之侵入住宅竊盜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具有謀生能力,竟不思以己力付出,以獲取報酬,而貪圖不勞而獲,以竊盜之不法手段,取得他人財物,供己花用,甚而以侵入他人私人居住環境內之方式為之,顯見其圖取忽視他人財產權及居家安全,破壞社會治安情節要難謂輕微;惟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斟以其為高職肄業、本從事油漆工、所得之財物金額為2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緝字第30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